生产 导航

工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特大事故报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特大事故的报告

  1、报告特大事故发生后,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必须立即以电话、快报等形式迅速报告市政府,事故报告应包括内容如下: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在接到特大事故发生的报告时,领导小组下达救援令和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传达指令,并调度救护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进行救援。

  3、救援救护组在接到领导小组救援令后,立即组织车辆、救援器材和救护人员,赶赴现场,由救援救护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和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抢险工作,保持与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系,随时将施工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4、后勤保障组在接到领导小组救援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做好水、电、燃气管制工作,提供抢险所需的临时电源,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抢救伤员,迅速落实死、伤人员等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准备好下一步善后处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5、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征求安全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后,下达救援抢险工作结束指令,清理现场。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施工队长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劳动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监部门。

  1.5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1.5.2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或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1.5.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省电网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1.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

  1.8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事故责任认定

  2.1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2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2.3.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3.2.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3.2.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3.2.3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3.2.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3.3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2.3.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3.3.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3.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1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4.2公司报送省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在次月5日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4.3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4交通、火灾事故按以上规定时间内报公司安监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篇3: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检测事故:

  1.试验时弄错施工地点或部位;

  2.样品丢失、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样品性能丧失或下降;

  3.样品加工、试验时弄错规格,以至无法弥补;

  4.未经事先协商,不采用标准方法或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时未及时读数或未填写原始记录而得不出检验结果;

  6.由于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致使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精度;

  7.检测数据计算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8.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9.检测结果和监理的抽样平行试验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二、一旦发生检测事故,应立即报告试验室负责人,并登记作好记录。

  三、对事故应及时调查,弄清事实,由试验室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并总结教训,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同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检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篇4: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5)

  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五)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铁建设[20**]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按相关法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 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10%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8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