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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工程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措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水电站工程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措施

  (1)施工现场发生的一般性事故(包括机电、火灾、交通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2)施工现场发生的重伤以上事故(包括重大机电、火灾、交通事故),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调查与处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和《生产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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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项目部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项目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

  1、事故发生后由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火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另送公司保障部一份。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的事宜、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4、对在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3: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施工队长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劳动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监部门。

  1.5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1.5.2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或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1.5.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省电网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1.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

  1.8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事故责任认定

  2.1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2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2.3.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3.2.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3.2.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3.2.3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3.2.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3.3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2.3.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3.3.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3.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1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4.2公司报送省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在次月5日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4.3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4交通、火灾事故按以上规定时间内报公司安监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篇4: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铁建设[20**]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按相关法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 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10%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8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篇5: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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