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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科技,献身事业。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敬业爱岗,勤奋钻研,追求新知,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视野,忠于职守,辛勤劳动,为企业的振兴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

  2.深入实际,勇于攻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科研和生产相结合,把施工生产中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知难而进,百折不挠,不断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牢固确立精心工作、求实认真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技术上精益求精,工程质量上一丝不苟,为用户提供合格建筑产品,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建筑高科技,不断提高建筑科学技术水平。

  4.以身作则,培育新人。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共事,搞好团结协作,既当好科学技术带头人,又甘当铺路石,培育科技事业的接班人,大力做好施工科技知识在职工中的普及工作。

  5.严谨求实,坚持真理。培养严谨求实,坚持真理的优良品德,在参与可行性研究时,坚持真理,实事求是,协助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在参与投标时,从企业实际出发,以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进行投标;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程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决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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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纪守法,为人表率。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公道,用语文明,以诚相待。

  2.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3.深入现场,服务基层。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为基层单位服务,为工程项目服务,急基层单位和工程项目之所急。

  4.团结协作,互相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做到分工不分家,搞好团结协作,遇事多商量、多通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推诿、不扯皮,不搞本位主义。

  5.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廉洁奉公,不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篇3: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苦练硬功,扎实工作。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程的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方法,练就过硬本领,立志岗位成才。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认认真真,精心操作。

  2.精心施工,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操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作业现象。维护施工现场整洁,不乱倒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4.争做文明职工,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扬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荣誉,服从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争做文明职工。

篇4:建筑公司后勤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建筑公司后勤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尽心尽责搞好后勤服务工作。

  2.面向职工,主动服务。树立公仆意识,积极主动地为职工服务,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3.提高技能 讲求质量。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工作一丝不苟,讲求工作和服务质量 。

  4.遵章守纪,礼貌待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礼貌服务,注意仪表举止,用语文明,不说粗话。

篇5:X四局集团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局集团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四局集团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局属各单位进行员工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不断发扬“勇于跨越、追求卓越”和“勇于争先,永不满足”的企业精神,把“诚信、文明、守法、敬业”自觉作为个人行为准则,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局集团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第六条忠诚企业,诚实守信。

  (一)热爱和忠诚于企业,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三)不做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当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将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要勇于抵制并及时举报。

  第七条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一)树立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领导要善于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独断专权,不搞任人唯亲;要积极关心和指导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多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要积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工作中的不足,应积极当面指出并帮助改正,不背后议论、指责或向领导随意夸大汇报,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同事间相互尊重,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工作中主动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严格执行企业作息制度。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串岗。

  (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负责人请假,并持医院或卫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预计请假天数,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相关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文明工作,着装得体。

  (一)着装整洁、得体。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

  (二)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各类文件、工作用具应摆放整齐,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做文明员工。

  (三)禁止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带入施工现场或办公室。

  (四)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关好门窗,检查工作区域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

  第十条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延。服从工作安排,勇于承担工作责任,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指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领导提出,一经确定,应坚决执行。如实、及时向领导报告和请示工作,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努力成为业务能手。

  (五)积极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力求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六)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公道正派,勤俭节约。

  (一)认真学习廉洁自律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企的理念,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二)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水、电、纸和办公用具,养成节约习惯。严格执行**四局集团有关办公场所、公务用车、会议接待、差旅交通报销等相关规定,控制支出,节约资源。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局集团财务制度,严禁化公为私、假公济私,爱护企业财产。

  (四)在工作交往中,严禁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保护国家或人民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在抵制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中做出积极贡献的;

  (二)在进行技术革新、改进施工工艺、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索赔、设备材料采购、清收清欠或者在改进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方面成绩突出,或者在防止或挽救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功的;

  (四)为企业赢得较大荣誉的;

  (五)在企业生产经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加快施工进度时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奖励的。

  以上奖励应及时登记备案,在员工评优评先、岗位竞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加薪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以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三)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亏损的;

  (四)因工作过失、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使员工生命、企业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企业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二)连续两次记大过,三次记过的;

  (三)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较大亏损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企业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给予员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征求企业同级工会意见,受处分者本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四局劳动用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局属各子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文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文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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