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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使用粘土砖核定作业指导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申办“使用粘土砖”核定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按国家有关节约使用资源的规定,办理在建项目使用粘土砖核定手续。

  2.主管岗位 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工作。

  主办岗位 土建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尽量规避处罚性收费。

  3.作业描述

  3.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30日之内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下称“墙体办”)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备案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已接到墙体办 “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备案登记的通知”,且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3.1.1项目批准文件;

  3.1.2设计合同;

  3.1.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通过证书。

  3.2工程项目装饰施工(指粉刷)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提前15天通知墙体办去现场核定粘土砖用量,并附送下列材料:

  3.2.1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和修改说明;

  3.2.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

  3.2.3工程预算书。

  3.3墙体办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定证明。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银行缴纳专项资金。违反市府第90号令有关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将被按照使用粘土砖的数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3.4凭墙体办核发的核定证明向自来水公司办理接水手续。

  3.5县(区)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墙体办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核定手续,征收专项资金;其余建设工程均由市墙体办负责办理核定手续,征收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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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97号
20**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开具必、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用实习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多的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

现有实习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耕地中取土的,应按规定予以关闭;在非耕地中取土的,应在20**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实习粘土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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