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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工程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规定:

  1、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合同签办程序(合同会审、法律顾问、财务)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工程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合同签办(专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工程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分管副总审查。

  (3)经分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合同章。

  4、合同评审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的重要变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1)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2)合同正本(含附件)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3)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工程部按规定发送到财务部和综合部。

  7、合同的中止与解除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8、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采编:www.pmceo.cOm

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 分公司”或“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秩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zz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z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与实施工作等各项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分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等实施工作;

  (三)负责有关劳动合同相关的咨询及劳动争议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

  (一)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原则;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类型、期限及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分公司人事应在职工入职30天内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劳动合同的签 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对于接到通知的新入职人员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分 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实际用工之日期间,分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 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 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 效证明或承诺书后方可签订,若职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 分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分公司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分公司将按“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 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员工花名册台簿、人事信息档案。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如下规定执行试用期:

  (一)普通员工入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 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二)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 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逾期者,作放弃转正处理 。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转正申请后,按岗位不同对乙方进行考试及考核,并根据乙方各 方面表现及业务能力,做出是否给予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 转正决定分为二种:

  (一)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二)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项决定,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的转正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进行,然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考 核结果拟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 职工应遵守分公司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内约定内容,确保其岗位 工作业绩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分公司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 充或废止,如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将采 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分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签署解除协议(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由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职工发出《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 书》(见附件2),其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职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职工向分公司提前30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分公司接到《解除劳动合 同报告》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考核不达标或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二)严重违反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分公 司发现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分公司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和分公司解除或终止关系的员工必需完善相关的离职文书后,分公司给 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 同。

  第三十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分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见附件4) ;

  (二) 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见附件5);

  (三) 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 劳动合同,不续订的,可签订终止协议书(见附件6);

  (四) 劳动合同续签协商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 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 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如在辞职时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分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下 列损失:

  (一)分公司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分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分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员 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 离职手续办理及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 交至本单位综合办公室;

  职工所经营的分公司财物(含分公司发给职工本人的装备和工具等);向常借取的个人预支 款;已办、或未办完的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所经办业务之各项材料(包括公 文、图书、技术资料等);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等相关手续等 。

  第三十六条 移交手续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出具书面 委托书一份。

  第三十七条 在上述手续未结清前,分公司将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 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职工各持一份。

  第九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与分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员工应先同直接上级主管人员 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促进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请求人事、企管等部门进行调 解,不满调解结果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并达成如下协议: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甲方:

  年 月 日

  附件3: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报告

  本人×××(身份证号××××××),现因本人×××原因自愿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 关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范本由本人参照以上内容手写。

  附件4:

  劳动合同到期告知函

  (身份证号码:)

  您与我公司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于 年月日到 期,现予以告知。

  (综合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分割线

  以上《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本人已收到无误。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企业名称):

  我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将到期。我愿意/不愿意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由员工本人手写,于到期前15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

  附件6: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 现因 合同到期个人不愿续签,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终止,

  终止,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终止。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3:LJ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应届毕业生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年1月1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6-7年;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5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5以上不满8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8以上不满9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9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为公司服过且表现优秀的,经批准,可免试用期。

  5.1.4新员工应于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劳动合同。

  5.1.5续签办理程序

  人事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部门评估合同期满的员工。

  集团本部、区域本部、项目房地产公司及其他系统督导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交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2)──评估表》交人事部

篇4:瑞海物业合同管理办法

  瑞海物业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签订对外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将涉及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及程序做如下规定:

  1合同签订的程序

  1.1、起草合同。由合同涉及的部门或项目部负责起草合同内容。

  1.2、合同的审核。

  1.2.1将起草后的合同文本按公司《合同/协议流转单》的程序到公司相关部门流转,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外包方要求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然后送交律师审核。

  1.2.2根据律师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正式合同文本。然后将律师审核意见、相关部门签署过的《合同/协议流转单》、相关部门修改过的合同底稿及正式合同文本一同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1.3、合同的签署。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合同先由乙方公司签字盖章,再由公司总经理签字(我方为乙方时,先后顺序视情况而定)。

  1.4、上述程序完成后,到公司总经办盖章。

  2、签订合同的管理

  2.1、外包合同:要求提供外包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2、报总经理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中不得有空白项。

  2.3、要求对方公司必须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要求有法人委托书)签字并有签字日期。

  2.4、总经办应检查合同符合上述要求后,再予以盖章。

  2.5、总经办盖章后,公司留存两份正式合同(其中一份转交公司财务部)。项目部留存一份,交给对方公司一份(正式合同的总份数取决于对方公司需留存的份数,需在合同文本中注明)。

  2.6、项目部对外经济合同一律盖公司章。特殊情况,需事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盖项目部章。项目部章的使用管理程序同公司公章的使用管理。

  2.7、对于有自动顺延约定的合同,公司默认为顺延,如解除合同,须由项目部书面通知公司。

  2.8、要求项目部对外出租房屋的合同,必须收取押金、有律师审核意见,并写明日期、费用。同时,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

  2.9、连续性合同要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证在时间上连续且不重叠。

  2.10、各项目部需设专人妥善管理合同。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从即日起执行。

篇5: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
【实施日期】20**.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自:www.pmceo.com)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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