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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成品保护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及成品保护

  第一节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概况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邻近土地、建筑物、桥梁、工程物、树林、道路、栅栏、护墙和挡土墙、电缆、通讯管、给排水、供热管、煤气管等,承包方应用适当之措施、支撑及临时保护,以避免因工程施工引致上述项目有所损坏。

  基地周边市政管线较多,主要分布有输配水管、电信光缆、供电线等多条管线沿从基地穿过,由于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周边市政管线分布图及基地内管线布置图,故应在正式土方施工前,详细了解管线分布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对应保护措施

  1前期各项准备

  1.1针对现有的图纸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对施工范围内的标明管线和建筑物采用人工挖槽的形式进行挖探实际核查,进一步明确其分布、埋置深度、规格、材质、权属单位等,绘制详尽的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及周围建筑物布置图。

  1.2详细了解各类环境物(地下管线、周围建筑物和运营道路等)的现状情况及安全控制标准,制定施工控制标准,采取预先加固、跟踪保护、长期观测等方法,对环境事物的变化始终处于可知可控状态。

  1.3结合现场的土质特征以及建筑物设计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支吊保护、改迁、加固方案,并报相关单位审批。

  1.4建立技术全面、经验丰富、管理有力的项目班子,组建专家顾问小组,建立完善的工程、环境监控量测体系,对工程、环境的任何变化能清楚掌握,正确应对,措施及时。

  2施工过程中保护措施

  2.1施工过程中进行水平垂直位移的量测,主要用于观测边坡顶、围护结构顶、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及周边道路的水平位移及沉降。其中管线的测点、相邻建筑物布置测点应与有关管理部门和业主商定。

  2.2同时对施工重点部位进行物探,确保该处无管线,避免因勘查遗漏挖出不明管线影响工程进度。管线改迁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管线请专业单位施工。

  2.3钻孔、开挖施工前必须仔细阅读地下管线设施布置图,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过程中如遇到与图纸不符的情况,立即向业主报告,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4所有施工人员都要在围挡的场地内进行工作,注意保护测量标志,不得损坏。

  2.5采用数值分析法,预测施工对地层及地面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目的地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严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严格各项工艺标准。

  2.6及时准确的做好基坑开挖监控量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工作以指导工程施工调度,优化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及周边建筑物安全。

  3对需保护的地上地下管线的处理措施

  3.1施工前,若基础施工范围内存在地下管线或地上设施,明示业主,对地下管线及地上设施进行改造或移位。

  3.2施工前,若基础施工范围外存在地下管线或地上设施,对地下管线部位进行特殊处理,提高其路面的承载力。

  3.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用明显的标志标定所有现场内和毗邻现场的所有已有的排水口、污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等,并作好相应的保护和维护。采取合理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筑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筑物的安全。

  3.4对那些因受其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若在无可避免情况下承包方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及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承包方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尽可能为最短。

  3.5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负责保护所有的现有道路、邻近房地产、步行道、踏步和在它们地下可能存在的服务设施;对那些因受其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项目及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3.6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方和其它受承包方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

  4对周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4.1为保证工程安全和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基坑工程要严格按照"信息法"指导开挖,对周边邻近建筑物及围护结构进行监测,以便在出现不良征兆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2监测内容

  临近建筑物、围护结构位移及沉降观测;周边地面沉降观测;土体及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观测;

  4.3监测要求

  邻近建筑物每栋房屋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在开挖卸荷急剧阶段和不良天气时,应加密观测;观测资料应在24小时内整理提交;

  施工单位应每天巡视基坑四周,即时汇报异常情况。

  表8-2-1监测预警值汇总表

  项目特征值容许值预 警 值备注

  边坡土体和支护结构位移(mm)4032或连续三天速率大于5mm/d

  周边房屋、构筑物沉降(mm)20**或连续三天速率大于2mm/d倾斜率不大于5/1000

  煤气管道沉降或水平位移(mm)10连续三天速率大于2mm/d

  供水管道变形沉降或水平位移(mm)30连续三天速率大于5mm/d

  4.4应急抢险措施

  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及时与设计联系,采取加支撑、回填土料(砂)等措施。

  坑内原有地质勘察孔可能会冒水、涌砂,可采用土工布、粘土封填。

  坑壁若有流土、渗水等不良现象,应区分对待,及时封堵、导流,制止事态扩大。

  5公众及周边财产的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公众,使其不至因施工引致伤亡。

  不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不对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它任何人引起不便,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份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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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雨水泵站项目公用管线和邻近建筑物保护措施

  雨水泵站项目公用管线和邻近建筑物保护措施

  1 概况

  施工区域附近基本没有高层建筑,还有大部分区域为农田。

  2 管线保护措施

  a)电杆一般采用槽钢加固措施,在电杆四周打下8米槽钢并设相应的斜拉撑杆。待工程施工完毕,拔除槽钢,边拔边注浆,保证电杆稳定。

  b)地下管线一般采用常规措施施吊、撑,但大口径管道如影响施工,则会同监理、建设单位现场拟定一些打桩、注浆工艺来确保管线安全,并办理相应签证手续。

  c)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直接出现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场研究,未有结论前,不得擅自处理。

  (详见后页"管线保护示意图")

  3 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措施

  1、工地负责人应该临危不乱,一方面向有关管线单位反映,要求组织抢险,另一方面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及自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2、保护事故现场,把出事地点用护栏或红白带围起来,组织临时纠察队,防止伤及行人或事故扩大。

  3、施工单位领导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配合公用管线单位全力以赴投入抢险任务,现场办公尽量缩短抢险时间,使管线尽快恢复,减少国家损失。

  4、分析事故原因,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然后进行通报批评、人员处罚等。

篇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本文作者: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1]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2]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共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与单独性灵魂。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因此,共用部分作为共有权的客体,成为共有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决定了共有权的范围和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正确识别共用部分的范围,是共有权合理行使并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

  (一)共用部分的识别模式和范围的确定--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如何识别共用部分,确定其范围,各国、各地区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识别模式,即一是排除式,二是列举式,三是排除与推定、列举相结合式。

  1.排除式

  排除式的识别模式,即认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共用部分,典型的立法例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2条第4项规定,共用部分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建筑物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成为共用部分的附属建筑物”;第4条规定:“共用部分”即指“通过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楼梯及其他构造上供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 [4]易言之,在日本,除去法定专有部分及约定专有部分外,都属于共有部分,而且共有部分又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分。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9条对共用部分也做了明定,即“区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6]

  2.列举式

  该模式没有对共用部分下定义,而是采列举方法规定哪些属于共用部分,采用此种识别标准的国家主要是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对区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了列举,该法典第1117条规定:“在权利证书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属于不同楼层或者同一楼层的不同单位的所有人共有:(1)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地基、主墙、屋顶、屋顶平台、楼梯、大门、门廊、前庭、拱廊、天井以及其他所有必须共用的部分;(2)门房和看门人的住所,洗衣、晾衣的场所、中心供暖处以及安置其他类似公共服务设施的场所;(3)任何种类的供全体共有人使用和享用的工作物、设施、建筑物,例如:电梯、水井、蓄水池、水管、下水道、排水沟以及直接通向专属每个共有人所有的支路起点以前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系统。” [7]

  3.排除与列举、推定相结合式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采用排除与列举、推定相结合式来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如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在法国,“判定区分部分与共同部分的决定性特征是‘使用’,即当事人如何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某一部分:如果系特定所有人排他地使用,其应为区分部分;如果系全体共有人或其中部分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利用,则应为共同部分。”根据法国1965年住宅分层所有权法规定,共用部分系指供区分所有者全体或数名区分所有权者予以使用或对其具有有用性的建筑物诸部分与土地,该法还对共用部分的范围做了列举式详尽规定,“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或不存在相冲突的权利证书时,根据1965年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共同部分:土地,水流,公园和花园,进出通道,房屋的主要组成部件(地基、屋顶,墙等),共同的基本设施(如电梯、垃圾通道、锅炉、电视天线、排污管道或暖气管道),烟囱头、管道,共同服务的场所(守门人住房、垃圾存放处等),过道和走廊。” [8]

  德国用排除和推定的方式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并把其分为法定共用部分与约定共用部分。依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条第4项及第5条第2项规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包括:(1)建筑物所在之土地及其附属的庭院,及围绕建筑物的空地;(2)维持建筑物安全必要的建筑物的构成体部分,如外墙、屋顶、地板等;(3)供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部分,如楼梯、冷暖气设备、自来水等;(4)本为专有部分客体而具有封闭性空间,但依住宅所有权人全体约定,供共同使用的部分。 [9]

  美国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第3条采用了排除式来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即“指除房屋单元以外的全部物业小区”, [10]同时,联邦公寓所有权法第2条对共用部分的范围做了详尽的列举:“建筑物

篇4:医院建筑物室内设施保护病人安全制度

  医院建筑物及室内设施保护病人安全的制度

  一、在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及日常维护工作,并对全院建筑物室内外设施进行不定期维护。

  二、水工、电工、电梯操作工、木工、瓦工等工种,应熟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性质,在维修工作中严格执行院内岗位责任制和各自职责,在工作中作好各项保护措施,不能伤及病人。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接到报修电话应及时维修,不得找借口推诿、扯皮。

  四、认真执行三通、三下、无两漏制度,切实保护病人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就医环境。

  五、各种设施不得带病运行,尤其是电气设施、各种电梯、电热水器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到万无一失,确保病人安全。

  六、在冬季下雪天,各主要通道应铺设防滑脚垫,室内水房地面保持干燥,防止摔伤病人。

  七、在检查工作中,凡出现有伤害病人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维修,可先维修,后报告。

  八、与各维保公司保持良好通讯,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讯联系,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九、及时更换破损、脱落的提示牌,保持各种提示牌醒目,起到应有的作用。

  十、各楼屋面不得堆放杂物,防止大风天杂物漂落,砸伤病人。

  十一、要有预见性的对建筑物及室内设施加强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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