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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稽核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稽核办法

  为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和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按照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划》要求,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制定本办法。

  一、稽核人员与职责

  财会部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对单位会计稽核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1、现金与银行的付款原始凭证。先由出纳人员审查、经办人是否签名,用途是否写明,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出纳员才可付款。

  2、收付款记帐凭证会计填制,稽核人员复核后,记帐人员予以记帐。

  3、会计报表由财务负责人稽核。

  二、内部稽核范围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资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

  4、专用开支。

  5、收入、利润。

  6、其他。

  三、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1、审核财务收支计划,各指标和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复核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复核会计报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编报要求。

  稽核人员对其审核、复核并签字的计划、收支、凭证、帐簿、报表负责。

  3、出纳人员不得兼职稽核工作

  四、内部稽核方法

  1、会计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日期、用途、金额、盖章、字迹等项目,对不合法、不真实、不符合经济性质要求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对内容填制不全的,要通知经办人员在期限内补齐手续,对于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各类凭证,在拒绝办理的同时要上报领导。

  2、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审核记帐凭证的种类、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附件、金额、签章等项目。

  记账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如发现填制不规范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账薄记录的正确性。

  3、帐簿的审核

  应定期与不定期稽核,其他帐簿进行经常性不定期抽查,确保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在复核中发现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予以更正。

  4、会计报表的审核

  审核新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种类、格式、报表中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填齐全。

  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经济指标计算和表列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正确。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逐项查清落实,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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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现金管理办法

  医院现金管理办法

  一.现金对于医院的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十分重大,并且在管理上也属于交易出现问题的项目。因此,必须加强对现金的日常控制,才能有效地发挥现金的各项作用,促使医院健康的发展。

  二.现金是指医院地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医院地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的主管部门为医院财务科,财务科应设专职出纳员,在财务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其他部门使用现金,财务科由现金监督和现金检查地权利。

  四.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劳务报酬。

  2、备用金。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地差旅费。

  4、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地零星支出。

  5、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地其他支出。

  五、确保现金安全使用

  1、医院地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地库存限额,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医院内部各部门的备用金,由财务科核定。

  2、任何一项付款业务都应由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证明,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3、有关凭证付讫后,应盖上“付讫”图章,以防重复付款。对付讫地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防止付款凭证被盗、篡改的情况发生。

  4、出纳、记帐、采购三方面地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地经办人员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数职。

  5、签发支票和应付应由二人分别盖章、相互监督。

  6、对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核对,及时清帐处理。

  7、职工因故向单位借支现金,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借款,并按规定地期限内结算归还,超期未还的不管任何情况,财务科有权在其本人收入中先行扣除并按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8、本制度如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篇3:装饰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成本控制:公司实行的是项目承包责任制,工程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成本费用的间接成本费用。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部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

  “工程施工”科目设立以下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综合费,同时也可单独设立分包工程费用明细科目。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三、四级明细科目。

  项目部要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开始时必须有预算和人工、材料、机械定额,对无工程预算资料的会计人员可以拒绝付款。

  1、人工费:核算耗用在工程上的直接人工费,不包括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费用。

  可按班组或施工项目进行三级明细核算。人工费要实行总量控制。根据预算书中的人工费,测算出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平时发放人工费时,要与实际完成的产值进行比较。建立项目部班组工人工资档案,档案上附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该名工人每月出勤数、应领工资数额、实际领取数额等资料。每月由预算人员及时与班组进行结算,会计人员根据各班级结算单、出勤表计算应发工资进入成本,同时记入“应付工资“账户。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和分包合同、结合考勤编制实际发放的工资单,欠发工资反映在应付工资账户上。有条件的要以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要确保由项目部(公司授权)发放到个人,工资必须由本人签收,代领工资的必须由工资所有人书面委托,注明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管理人员工资要严格考勤制度,按考勤发放工资。

  2、材料费:核算耗用在工程上的各种材料费用、各种周围材料摊销和租赁费用。可按主要材料品种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建立材料采购计划制度。月底前由工程预算人员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项目部采购材料,应根据采购计划,按工程进度和工作预算量计划进料。进料前必须报预算员审批,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在保证施工用料的同时,加强对市场购买材料的管理,主要材料同质前提下要货比三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会计人员根据材料采购计划,会同项目负责人安排资金。对无材料采购计划的会计人员不支付款项(特殊情况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会计人员平时要注意了解大宗材料的市场行情,对购进材料价格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公司汇报。建立材料验收入库制度。

  材料保管人员对入库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包装及材料质量保证书等认真验收核对,按照有关标准严格验收,做到准确无误,入库材料验收应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作出验收记录,向主管采购人员反映。材料验收合格后,要根据施工情况堆放就位,及时办理入库验收,核对发票、运单、明细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核对无误后填制入库单,并及时登账。材料入库单一式三联,存根、供应商、财务各一联,注明日期、供应商名称、运输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支付材料款项时必须附有材料采购合同、供应商送货单和材料入库单,同时必须经材料采购员、保管员、财务审核、项目经理审批权签字同意后方能报账,否则不予付款。同时,工地门卫应建立材料、物资进出登记簿,对进出工地的材料应登记时间、车号、材料名称、数量等,会计人员不定期地根据材料入库单情况进行抽查。建立材料出库制度。材料发放要严格领料出库手续,由施工管理人员根据施工情况签发领料单,施工班组签收。

  领料单应注明领用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栋号、施工项目等。月终由材料保管人员汇总,编制材料收发月报表和收料单明细汇总表(分别报项目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据此进行材料成本核算。不需用材料和残废料的变卖,应由会计人员监督办理并入账核算。项目部应建立经济责任制,执行材料节超奖惩制度。租赁的各种周转使用材料,应由预算及施工人员核定周转材料使用量,实行总量控制。仓库应单独建立租赁材料台账,详细登记租赁时间、材料品种、数量、信用班级及收回时间、数量等。

  月终由材料保管人员汇总,编制租赁材料情况月报表(见附表),分别报项目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据此进行材料成本核算。租赁材料领用后由施工班组负责保管,发生的租赁材料短缺应明确负责人,将有关资料及时交会计人员,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进行相应经济处理。会计人员在支付租赁费时,应根据租赁材料入库时的验收资料及退回资料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月终,会计人员应会同材料保管人员对工程库存的的所有材料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机械使用费:核算耗用在工程上的自有施工机械使用费,租用施工机械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用。可按主要机械进行三级明细核算。租入的施工机械费用结算,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形式分别进行。按台班支付使用费的,应有专人负责考勤;对完成工程量形式结算的,每月由预算人员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

  4、其他直接费:核算工程发生的设计费、技术援助费、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实验费、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5、间接费用:核算临时设施摊销、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财产保险费、通讯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安全文明防护措施费、公司管理费等。公司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严格审批程序。公司各种应交款项平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收入的10%上交,项目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作为责任人必须保证10%的上交,10%作为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及税金,任何项目不得截留。收入工程款而未上交应交款项,次月起按未上交部分计算利息,月利率12‰。

  公司各种应交款项年


中预结一次,年末结算。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三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季计息,第一季度按6‰利率计息,第二季度开始按12‰计息。平时上交时,记入“其他应付款——公司——结算管理费”借方,根据公司转下的管理费结算收据,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公司管理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结算管理费”。项目交纳的税费,凭税费交纳单据复印件由公司退还给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的要求,建立项目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计划和支出计划。项目部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施工——间接费——安全措施费”科目单独核算。

  6、综合费:核算公司内部借款产生的资金利息。

  公司借款利息实行预交制度,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每个季度末为计息日。平时上交时,记入“其他应付款——公司——借款利息”借方,季末根据公司转下的利息结算收据,借记“工程施工——综合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借款利息”。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明细账,购入的大型设备、周转使用材料要详细登记购入时间、设备型号、数量,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和摊销。在项目未与公司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所有资产、材料产权属公司所有,未经公司批准项目不得擅自处置,否则以侵占公司资产论处。项目应做好税款交纳工作。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税款,对已收取工程款、税务部门暂时不收取的税款,应将税款预留,保证税款的资金使用。对甲方要求由税务机关代扣交税款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开给甲方的代扣代交证明。及时向甲方索取代交税款的税票,并给甲方办理相应财务手续。建立成本分析制度,定期进行成本分析。

  根据工程完成进度,由项目预算人员配合,对人工、材料、机械以及分包工程的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进行对比。通过对成本项目的升降变化和影响成本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原因。每月项目会计人员应做好盈亏测算分析工作,报项目负责人,发生预亏和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处。

篇4: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保障和促进我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全院干警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发扬主人翁精神,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审查。

  第二条 加强对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财务人员要按月计帐,经常分析财务、资产活动情况,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期编制计划,准确及时填送报表,按季度将单位的收支情况书面向院长及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汇报,半年向党组班子成员通报收支情况,一年在院内公布一次收支帐目情况。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持会计和出纳分工协作、相互督促指导,会计负责各种会计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并督促出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出纳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加强存款、现金和空白支票的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对库存现金要逐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对各种报销单据要严格审核,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及时纠正,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并督促会计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审批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日常经费开支经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经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所有经费、资金往来一律经财务室收付。院里报销开支须持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要有经办人写明用途、内容、金额,由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各部门需添置的专用办公用品,部门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经办公室报院长批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安排财务室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

  第七条 各类文件、材料打(复)印统一在本院打印室打(复)印,部分文件、材料打(复)印,纸张和碳粉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打(复)印和订购。纸张、耗材、文具、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部门负责人统一到财务室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严格控制借用公款,杜绝个人无故拖欠占用,因特殊情况,干警个人借款一律经院长批准,借款人在借条上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并在还款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不还款由办公室通知财务室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差旅费实行“三控”管理办法,即控制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出差费用。干警因出差、培训、开会、学习等所需的借支款必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出差干警因公出差结束回单位3日内报销(节假日顺延),差旅费报销应附齐各种单据并工整粘贴于“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后,经财务室和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

  第十条 本着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院机关召开规模较大的会议经费的开支应由办公室按参会人员、会议天数,做好预算,将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报刊、杂志、专业图书资料的订购,由办公室汇总报院长批准同意后组织订购,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 所涉及的各类活动的其它经费的开支,即妇女、党团员、老干部因专项活动需要,提出的活动经费申请,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活动的经费由组织活动部门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以书面请示形式报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三条 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由立案庭负责收取,按月报财务室汇总,经结算后一律按上缴比例计算,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本院干警因工作调动,应主动归还公物、偿还债务,待交清财务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室按季度和年度将收支情况汇总后局面提交党组班子。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截留积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经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实施。

篇5: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阳财行[20**]121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学校建立健全的国内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每人每天17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确需一人住一个单间的,其住宿费按不超过每人每天340元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如果主办(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只报销报到期间和返程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二)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参加会议、培训,只报销报到期间和返程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三)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四)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相关票据报销差旅费。

  四、实(见)习、扶贫、外派等的差旅费

  (一)到本市区以外实(见)习、扶贫、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报到、返程及法定假日往返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外派到本市以外单位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和市内交通费30元(省、市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除外)。住宿由对方单位安排解决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住宿自行解决的,按因公出差标准办理报销。

  (三)外派到本市基层单位的,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住宿由对方单位安排解决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含《公务出差申请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本办法相应修订,未及时修订的相关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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