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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4

  1、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

  2、凡本院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必须经保管人员和采购人员办理入库登账后,方可凭据到财务处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3、严格物资领发、调拨手续。物资的领发、调配和调换,均应填写物资领发、收回凭证,并依据凭证增、减等有关部门的保管账。调出或调入,应凭领发单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物资调拨单,办理领发或调拨手续,并及时调整财产账。

  4、对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实行严格审批定额消耗的管理办法。办公用品按科室人员定额控制使用,不得突破,医用表格按分配计划执行。超过计划领用须经院领导批准,追加计划后发放。

  5、家具、器具、医疗器械等,实行部门包干使用的办法,填制物资包干登记表一式三份,物资保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各执一份。领用时填的领用单,据以增加部门包干物资;交回时,填制交回单,据以减少部门包干物资。

  6、实行定期清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医院的财产物资,要每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清查。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告领导及上级处理。

  7、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保管员对仓库物资要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无虫、无鼠、无霉烂,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对某些积压不用的物资,要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8、建立健全并管好物资账。分别设置固定资产账、分类账、明细分户账、材料账、低值易耗品账。会计同保管人员要分工协作,务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9、私人不得借用公物,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并须在限期内主动归还。若有损坏或丢失,应酌情赔偿。

  10、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由保管人员填制报废单,核准后入废品仓库保管,经科、院领导的批准后,由保管员或财务处做账务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三)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三)

  医院财产物物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行之有效地管理好财产物资,维护和确保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条件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 其他设备,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 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 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部门主要有自行建造、购入、外单位调入、融资租入、受赠等。 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按规定申报,大型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中要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性能、适用范围及价格,预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并通过组织专家咨询等方法,对安装条件、配装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每年年初管理部门根据各科室年度申请计划,综合平衡后, 统一编制计划,上报医院。医院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测定及资金预算,防止盲目性。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按规定需参加招标采购的设备, 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对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或纳入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价加上改建 、扩建发生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4)自制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5)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无偿调入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4.固定资产领用的管理

  领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手续,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出库单”一式二联,一联设备科或总务科保管留底及登记各科明细账,一联交领用部门存查;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设备科或总务科和使用部门各一份,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5.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1) 固定资产实行 “管用结合, 分级归口” 的管理原则。设备科、总务科、图书室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科负有监督协同管理职责。进一步具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各尽其责,共同管理好医院的资产。

  (2)以上科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专控申请、购置、改造、更新、维护、报废、帐务处理等项工作, 负责每年一次(一般11月份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特殊情况下, 要进行不定期清查。

  (3)日常大小维修实行归口管理。房屋及一般设备、其他设备归口总务科;专业设备归口设备科;电脑、打印机由电脑中心维护。

  (4)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进行金额核算,设备科、总务科、图书室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按类别、品名、规格、型号等到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使用部门有台账(卡)进行数量管理。做到财务科有账,设备科、总务科、图书室有账有卡,使用科室有台账(卡),便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5)基建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对购置、无偿调入、自制的固定资产, 各管理部门要办妥验收手续,填制验收单,财务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及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

  (6)实行责任制管理: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科、总务科要指定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 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7)固定资产必须由各科室指定人员领用,实行责任管理。在使用过程中,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遗失的,查明原因, 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

  6.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借、出租和调拨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使用科室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向设备科或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科或总务科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报医院领导审批同意。2000元以上设备报损、报废,报主管部门审批,万元以上设备报损、报废,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财务科和设备科或总务科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在出售前, 管理部们要做好备查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损或遗失报废、报损设备的零配件。其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应全部上交财务科,增加修购基金。对非自然报废、报损, 一定要查明原因,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损失大小,进行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7.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度终了前(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由设备科、总务科

  统一组织并实施,使用科室共同参与清理,财务科负责指导和监督。清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使用科室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清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应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属于责任事故或管理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均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8.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账面价值和一定比率提取。提取比率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取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9.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对各类财产要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好坏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提高使用效益,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直到行政处分。

  (二)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专项物资等, 它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使其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1.库存物资的计价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库存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2.库存物资的管理

  (1)采购:物品采购应严格执行《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物品公开招标管理办法》,采购业务应由具有采购职能的设备科、总务科负责, 严禁使用科室直接采购进货, 以防职责不清。进货渠道实行二定: 即一定进货单位, 二定质量标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一般不大于两个月的需求量,同时要防止库存超储积压,避免影响医院资金周转。

  (2)验收:购入的货物运达后,均应由保管员进行验收,根据运单、发票、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如发现与合同不相符合,应及时提出异议。据实填制验收单,验收完毕后入库, 验收单一式三联, 一联交财产会计,一联交财产保管员, 一联交财务科。财务科根据计划、合同及医院结算管理办法结算。

  (3)建帐:财务科设立总账和一级明细帐,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实物明细分类帐,还应建立 “在用低值易耗品科室明细分类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布、使用、消耗情况。

  (4)保管:建立储存管理责任制。对各项物资的收、发、存都有专人负责, 严格各项手续制度。保管部门设立数量金额账,对于单价较高的物资,应实行重点管理, 存储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物资保管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关注库存情况,及时处置闲置物资,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5)领用:原则上根据科室计划配送,对一些办公用品等实行定额管理。急用物资的领用,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或指定专人领用,按需领用, 杜绝浪费。对于低值易耗品的领取,基本采用“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的办法。

  (6)盘点:建立定期盘点制度,每季对库存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盘点明细表, 年终(11月份)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必须与科室核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书面说明情况,医院视情况分别处理。

  (7)报废处理: 库存物资因保管不善、国家标准改变或遇自然灾害等使其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旧设备、物资可替代作报废处理,由保管部们提出报废申请,经保管部门和维修部门作出鉴定,签署意见,经财务科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处理。如属管理不善造成损失,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添置设备物资计划书审批程序

  各科室因业务发展需要添置设备、物资,须提交计划申请书,先由设备科或总务科审核,库存是否有现成的旧设备、物资可替代,在没有旧设备、物资可替代的情况下,才可将计划申请书上交院领导审批。在院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实施采购程序。

  (四)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要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药品应根据医疗活动业务的需求,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采购前要先编制采购计划,按照药品的周转量,进行有计划的采购。

  3、药品采购参加杭州市统一招标,并实行顺价作价。

  4、医院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

  5、药品购入和使用,必须健全出入库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领入、配方手续,对药品应进行定期盘点,一般药库为每月盘点一次,药房为每季盘点一次,对于药品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药品盈亏率、报损率控制在配方额的0.2%以内。

  6、库存药品实行定额储备,储备定额的大小取决于医疗业务需求量和资金可供量,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原则下,正确制订药品储备定额,一般不大于两个月的需求量,同时要防止库存超储积压,避免影响医院资金周转。

  (五)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现金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自觉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收付现金。使用现金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收付款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2)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若已超过银行收款时间,应锁入医院金库保险箱。

  (3)与单位之间经济往来1000元以上原则上必须通过

  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下列范围可以使用现金:

  a.职工的工资及津贴、个人劳务报酬。职工的工资薪金由银行代发除外。

  b.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奖金、劳保福利及各种补贴。

  c.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e.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f.购买或办理不使用银行支票的单位或个人的特殊情况支出。

  g.中华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5)建立、健全现金账户,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款项,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套取)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6)出纳人员收付现金要认真仔细,每次收、付现金应做到手工点数二遍以上,若发现差错应及时追回,并将情况报告单位领导,否则一概由经办人员负责。

  (7)加强财务内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相互制约,相互牵制,防止差错,防止舞弊。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不得收取和支付现金,出纳不得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8)工作人员出差借款,应填写借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出差回来后必须在十天内向财务科结报,不得拖欠。

  (9)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到基本账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特殊情况应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并办好有关支付手续。

  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遵守银行的有关结算制度。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2、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出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银行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医院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4、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严禁公款私存,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银行以外的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对定期存款账、单要分别保管,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账、账单相符,杜绝挪用现象发生。

  3.支票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指支票包括支票、电汇凭证、贷记凭证和汇票委托书等具有银行支付效能的专用凭证。

  2.单位经济往来,超过1000元的一律用支票结算。

  3.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凭有效付款凭证签发,签发支票的收款人和金额与付款凭证一致,签发支票的存根内容应与签发内容一致。

  4.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由银行会计负责登记、核销。

  5.领用支票须注明限额、出票日期和用途,领用人须在二天内办妥手续将所领用支票核销。原则上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领用空白支票的,须经分管院长同意,经办人在支票存根及“支票使用登记本”上签字。

  6.支票印鉴由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7.不得由他人转借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8.作废支票须盖作废章,妥善保管。联次完整。

  (六)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医疗款管理

  (1)建立健全控制医疗欠费管理制度,详见《医疗欠费管理实施办法》。

  (2)财务科、医保办协助对外联络科做好出院欠费病人的清理、催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病人欠费。

  (3)对超过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医疗欠费,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核销。

  (4)财务科每月核对各类医保挂帐与医保申报额,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做到帐帐相符。

  2.其他应收款管理

  (1)单位往来帐款及时清理,年末彻底清理,对有疑惑的款项,证函核实、查证。防止拖欠,减少呆账的形成,保持资金完整无缺。对超过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坏账核销。

  (2)年末清理、催讨职工个人外出借款。

篇3:中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中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凡医院所需的各种财产物资(除药品和图书外),均由总务科统一负责采购、调入、供应、管理、维修。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2.总务科负责管理的财产、物资,应建立健全帐目,指定专人采购、领发、保管,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帐目。要求帐物相符,保证物资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被盗。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物资。

  3.各科室所需物资,按月、季、年编制计划送总务科,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计划进行购买,按计划供应,实行送货上门。属于交回物资要交旧领新。

  4.各种物品、被服的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总务科对报废物资要妥善处理。医院的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回。重大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及财产物资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须根据具体情况,经科室评议,由总务科审核转院领导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请领、保管及注销工作。

篇4:物资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物资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总公司系统的劳动管理行为,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类人员统称为公司员工。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基层公司办理有关人事劳动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共分九章四十九条。

  第二章 劳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总公司和用人单位二级劳动管理体制。即总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以及十项职责,各基层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及管理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总公司办公室是人事劳动工作方面的兼管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二、负责员工的招聘和调配。加强各级管理人员考核,测试和管理,建立各类人才储备库,为基层公司选拔推荐各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等工作。(此项工作与政工科共同管理考核)。

  三、负责拟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监督和检查,核算人工成本。负责劳动统计核算,达到证据准确真实,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负责社会保险各个险种的审核、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员工职业、技能、岗位培训。

  六、负责员工福利待遇的制定和落实检查。

  七、负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违纪、违章案件的查处各个环节的运作程序。

  八、负责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

  九、负责员工劳动能力签定、办理退休(职)工作。

  十、负责办理人事劳动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章 员工招聘

  第六条 公司所需员工,向社会公开招聘。总公司及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并依法进行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七条 总公司招聘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具备3年以上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0岁以下。

  二、各科室及基层公司经理,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熟悉本职业务,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

  三、普通员工,应在高中以上(含中技、中专、职高)学历,具有相当职业技能知识,品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有技术特长。业务精通人员,条件适当放宽可优先招聘。

  四、业务员、仓库保管员、电工等技术工种,年龄在18—30岁。

  第八条 公司招用从事专业技术干部,必须有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评审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证书。

  第九条 公司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聘本市城镇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招聘简章或职务说明书,报总公司人事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员工办理招聘录用等手续。

  二、招聘本市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到区劳动部门办理批准使用农民工手续,由基层公司自己到区职介中心办理有关招录事宜,将被招录的“农民工名册”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凡是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都要给上缴各种保险。

  招录外地农民工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1.招用外地农民工的批准文件;

  2.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3.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4.被招用人员原籍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5.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换发的《婚育证》;

  6.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地人员就业证》。

  三、对招聘录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公司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岗找工作的人员,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十二条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指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复退军人、随军家属),由总公司人事部门落实接收单位,接受单位应无条件的接收并及时安排适当岗位。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各用人单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数量、任务定额、标准等制定具体的劳动岗位职责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以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依据行业《劳动法》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8小时(日8小时、周40小时)。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为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主程序通过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分配办法为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层公司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二、基层公司经理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书记、工会主席)。

  三、各基层公司对于请长病假、长事假、脱产培训、外借人员等,应及时签订专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一、基层公司经理、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签订1—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基层公司副经理、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签订1—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其它员工签订1—2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劳动合同书有关内容,同时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款“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增加如下条款即“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就是重新执行新岗位责任之时。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重要岗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员工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提前30天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达3次,并有明确记录;

  (二)年度内完成规定任务定额指标低于80%的;

  (三)不服从岗位调动,有明确记录的;

  (四)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符合上述款项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www.pmceo.com事责任的:包括被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留、三年以上有期缓刑的、被劳动教养的;

  (五)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六)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找回公司工作,职工拒绝回用人单位工作的。

  因以上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员条件的;

  (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不能以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五、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或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建立总公司和用人单位二级合同管理体制,总公司一级负责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基层公司,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设专人或兼职负责,具体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届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于医疗期及经济补偿的规定,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销售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处罚金额不能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同时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程度,采取开除、除名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程序

  一、终止劳动合同所需材料:

  (一)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一式二份;

  (三)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员工本人申请一份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二份;

  (四)劳动合同书一份;

  (五)员工的《养老金台账》、《


手册》、《个人帐户转移单》、《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工资转移介绍信,要注明止薪日期。

  二、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手续,在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或用人单位做出决定,五日内报公司人事部。

  三、上报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归档。在五日内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除。

  一、员工违反国家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对其进行开除处理。用人单位在对员工做出开除处理之前,应先报公司人事部门以确认违纪事实和违纪程度,提出处理有关事项和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开除员工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由公司经理提出。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征求工会意见,报区劳动部门备案;

  (二)员工所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

  (三)将开除通知书送达本人。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公司进行除名处理。

  员工提出调离申请,公司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调离手续的,以规定期限次日起按旷工计算,达到旷工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按开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送达开除、除名通知时,须二人以上。要求被开除、除名的员工在通知书回执存根上签字,如拒绝签字,送达人可以在通知书回执存根上相互证明送达时的情况和确切时间,作为今后出现劳动争议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条 被开除、除名的员工对所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实员工所犯错误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开除、除名处理决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除、除名决定一式二份;

  二、开除材料须有职代会决议、会议记录;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

  四、《养老保险手册》、台帐、个人户转移单《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工资关系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简称“协保”)。

  一、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保”协议。

  (一)暂时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经协商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公司转制前,已签订专项协议的;

  (三)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又不宜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四)请长假超过一年,公司及用人单位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经协商本人不原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其他非在岗但扔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协保协议的内容:

  (一)“协保”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协保”期间,用人单位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协保”人员全额负担,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同时每月收取20元至50元的管理服务费。

  (三)总公司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符合退休条件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退休后只享受社会养老金,不享受其它和各项补贴。

  (四)“协保”期间,员工患病发生的费用,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负责有关材料的申报手续,不负担任何费用。

  (五)“协保”期间被判刑、劳改、劳教的,协议自然解除。

  (六)“协保”期满,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劳动部门指定机构。

  三、“协保”“协议”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十三条 自动离职

  一、对不辞而别的员工,总公司及基层公司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文)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二、对协保协议期满后逾期不归的员工,总公司依照京劳发[1995]260号文件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公司因故通知请长假、放长假、长期病休以及协保期限未满的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京劳关发[1995]260号文件的规定的程序及方式通知本人后,总公司及基层公司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手续的员工按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本制度实施前下落不明挂靠人员与档案分离人员、“两不找”人员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员工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调出总公司、员工在总公司内部调动、总公司外部转入的称员工调动。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员工调动。

  第三十六条 员工调动,以总公司调令为准,解除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保险的增减手续;

  第三十七条 员工调出,指本人原因调出公司系统的。

  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往去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书报总公司人事部门。

  二、总公司人事部门接到员工调动申请和调入单位商调函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下发调令。

  三、申报单位接到总公司调令后,停缴其四项保险,将其职工工资及劳动合同书、养老金台帐、手册、养老个人帐户转移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等材料报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归档,注销名册等手续后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员工调入。指公司工作需要,接收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认可接收的基础上,由总公司人事部门严格审核后方可调入。

  一、调入人员必须亲自到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面试、口试、登记、审核提供的有效证件、人事部门拿出具体意见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经理审批。

  二、初审合格后,总公司人事部门向调入人所在单位发出调档函,并要求提供调出人近期表现、四项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996年3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要有个人《养老金台帐》和手册。


>  三、总公司人事部门经审核档案www.pmceo.com和其它材料后,下发调令,办理正式调入手续,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填写职工履历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四、总公司所属基层公司和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个人档案。

  五、对于有工作单位,但未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总公司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要注重抓好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技能,员工必须接受和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公司需要。总公司上下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德经商的管理和经营理念。

  一、严格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总公司积极鼓励、支持员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的学习,对自己出资参加自学并取得大专、大本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的员工,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分层次、分重点的选择不同内容参加短期培训,更新经营观念,主动了解市场新动态,学习其他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手段,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四、完善各种工作岗位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企业积极为职工谋福利,创造宽松的条件,以激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

  一、冬季取暖费补贴待遇

  企业在每年的11月份,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员工冬季取暖补贴。

  二、婚、丧假待遇

  (一)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为7天。

  (二)丧假:员工遇有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假期为3天。

  (三)员工要结婚时,对方不在本地的;员工遇有请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及交通状况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交通费、食宿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三、病假待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病假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发给。

  四、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一)在“三期”内不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延长到“三期”期满。

  (二)在孕期不能安排重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不能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加班。

  (三)孕期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的应算出勤。

  (四)产假不少于90天。产假期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时,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小时。

  五、非因工死亡待遇

  员工非因工死亡执行下列一次性待遇:

  (一)丧葬费800元标准。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供给直系亲属人数发给,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6至12个月,其中:1人者6个月、2人者9个月、3人以上者12个月。

  (三)个人帐户金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合计部分,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员工被公司招用,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权力。总公司及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薪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三种保险由公司与个人分别按不同比例共同缴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全额缴费,女工生育保险本市暂未实行。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每月代为扣缴,企业缴纳部分由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按月托收。

  三、公司停止员工养老保险缴费之日,也就是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同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四、区社保中心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终身不变的电脑号。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退休养老时使用,不得提前提取;

  (二)员工在职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合计可以继承。

  (三)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员工,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员工在总公司系统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或者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行缴费累计满15年的;

  2、曾经从事过经劳动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工种8年或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特别繁重体力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和最低保障制度。

  (三)参加劳动鉴定的www.pmceo.com办法,按本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员工,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储藏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五)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员工,退休后不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六)员工退休(职)以及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金额的手续由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正常退休的一寸免冠照片1张,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一寸免冠照片4张;

  3、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交劳动鉴定申请书一式二份,本人门诊、住院病历、基本医疗结帐单等材料。

  4、员工退休(职)后,转入总公司退管办公室统管。按总公司《离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退休(职)人员不在享受安家费。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通性、互济性的特点。

  二、公司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托收,个人部分由公司代为扣缴。

  三、失业保险的待遇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2、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公司开除或除名的。

  (三)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1、失业保险金额领取的期限及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3—24个月失业保险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70%—90%。

  2、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分别比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

  3、丧葬费补助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本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4、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办企业,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失业金领取证》等手续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为保障公司员工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各用人单位单独对区医保中心参加医保。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本人帐户,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略)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

  一、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伤害后得到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力,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工伤保险。

  二、公司在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础上,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待遇。(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总公司讨论通过并征得总公司工会同意后执行,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原房山区物资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物资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物资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节 公司用人

  第五条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置机构并由董事会确定人员编制。

  第六条 公司在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公司招聘的员工一律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发给胸号书,持证上岗。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由公司与员工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限工资待遇,以及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经市劳动部门鉴证。一经签订,即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九条 公司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做为本制度的内容。不重复说明。

  第十条 不愿与本公司签订(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谋出路,在此期间的待遇按待岗处理,发50%工资(不计奖金);在此三个月期间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否则不予计发工资(不计奖金及各项福利);三个月期满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所聘用的原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离开公司时,经公司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20%.随着公司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建立“档案工资”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级、标准和在公司工作期间遇有国家统一调资、晋级时,经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记入本人档案,待员工调离公司或退休退职时,作为确定本人工资标准和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其实得工资根据经济效益好坏,按照可以高于员工平均实得工资二至三倍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省和市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办理,保障员工劳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公休、节假日制度,员工具体工作和休假制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十一月安排员工进行全面体检。

  第七节 奖惩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员工,每月评选一名优秀员工、优秀队长、一个先进队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员工100元、优秀队长120元、先进队组200元),也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员工,可分别情况按公司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行政处分,或辞退。

  第八节 劳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由员工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考勤、请假及劳动纪律规定

  一、考勤规定

  1、为加强劳动纪律,强化劳动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按实际出勤情况登记考勤,并于每月25日前将其报办公室。

  2、员工如有请假,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请假条及各种违纪情况说明一并附考勤后上报,请病假者需有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职工出勤天数按实际工作日数为计算标准,各种假期期间公休日,均计入请假期内,其中有具体说明者除外。

  4、考勤要实事求是,如发现谎报考勤者,按所谎报天数扣发考勤人和当事人当月奖金。

  5、考勤填报必须及时、真实、清楚、详细,并有队长签字,否则无效。

  二、请假制度

  1、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纪律观念,严格遵守纪律,做到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杜绝旷工。

  2、请假者(指每月领薪人员)必须在上班前半小时向直接领导(队长、部门领导)当面请假,填写请假条(急、重病患者或特殊情况不能来公司当面请假的可由直接领导代填假条)经直接领导同意签字后在上班前报办公室按审批期限审核审批,只有同意准假后才视为有效。凡不按此规定办理和超过时限的一律视为旷工。

  3、填写假条时,要按请假条的项目内容填写清楚、完整、真实,请病假人员上班时需上交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小诊所证明无效)。否则按事假对待,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4、批假期限:两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不得越权。

  5、请假类型

  (一)请病假:

  1、员工因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者,应持有指定医院主治医生开据的休假证明,方可休假。如病情较重需到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必须开据证明,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视有效。

  2、员工休病假或住院治疗,超过医疗期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请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员工在事假期内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者,仍按事假对待。

  2、员工请假到外埠,假期满后仍需续假,应先用书信或电传向原批假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说明申请续假理由和时间,补办续假手续。

  (三)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后,由所在部门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送交办公室主任审核,并与医院诊断证明一同报总经理批准就医或休养,否则不能按工伤假对待。

  2、确定工伤后,办公室主任将根据诊断证明确定伤假时间,超过伤假期限,改按病假对待。

  3、工伤住院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二元五角。如医院有伙食标准,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四)请婚假:

  员工结婚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婚的,可给婚假3天,晚婚奖励15天。

  (五)请丧假:

  员工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不包括出生不满月的婴儿


)死亡或员工岳父母、公婆病故,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请丧假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请假天数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六)探亲假: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外地正式员工,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原则上当年一次休完(已婚职工探父母假四年内一次休完),第二年不再补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其父母一年内累计探望员工达到或超过二十天,就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其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一次。

  (七)休产假

  正常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与产假合并计算),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奖励产假30天,生育难产或多胞台的(每多生育一婴儿)根据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年龄的已婚育龄妇女,终身只享受一次晚育奖励。

  (八)计划生育假:

  1、接受节育手术后的节育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2、接受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

  (1)怀孕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

  (2)怀孕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

  (3)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

  (4)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3、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除人工流产(引产)手术假期外,增加两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十天。

  4、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给其配偶7至10天的护理假。

  (九)函授学习假:

  根据(86)冀办函字第186号文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凡本公司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员工,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听课学习,考试期间给予照顾。

  (十)法定假:

  1、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下列节日休假:

  (1)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2)春节 放假三日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 放假三日 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4)国庆节 放假三日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2、上述四种假日,如适逢休息日,按公司通知执行。

  (十一)因各种原因需早退者,必须先行办理请假手续(程序同上),凡当班上岗不满4小时者的,当班按请假处理;上岗满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上半个班对待。

  (十二)凡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前请示,经批准迟到1小时之内的,一个月内首次可不作处理,自第二次起,累计按事假处理。

  (十三)任何人请假须逐级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越级请假,也不得越级批假。

  三、工作纪律处罚规定

  A、一般性规定: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组织纪律观念,制定了本规定: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1)、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员工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按规定考核劳动(工作)纪律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10-50元处罚:

  1)、员工迟到一小时之内,扣罚10元;迟到时间每增加一小时加罚10元。

  2)、到时间不工作或提前收工、聊天、串岗、脱岗(二十分钟以上但未离公司)、私自换岗、找人替岗、吃零食、洗衣服、洗澡、打闹、过分开玩笑、看电视、干私活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罚30元。

  3)、凡不按公司着装规定着装,或着?a href=http://www.pmceo.com/wyfg/ahfg/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安?薅ㄊ种幽谧抛罢牒笊细冢笨鄯?0元,超过10分钟者,加重扣罚10元。超过一小时,当www.pmceo.com天不得上岗,按旷工处理。

  4)、凡交费车辆驶到岗亭前,收a>(验票)员未提前打开窗户伸手者,每次扣罚50元。

  5)、不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与车型不符或未能及时发现通行票证与车型不符者,每次扣罚20元。

  6)、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服a>,不急不躁,耐心说服,讲究优质服务,如发现态度恶劣,语言污秽者每次扣罚20元。如发现打架斗殴者,无论何种原因,首先停职检查,待问题查清后按责任大小再作处理,不允许骂人和打人。

  7)、交接班时,由收费队长负责组织所有人员列队上下岗,不得缺员,并做到队列整齐,严肃认真。如有嬉笑打闹,队列不整者,当事人扣罚20元,队长扣罚10元。除班车晚点的特殊情况外,上岗人员必须全部随队上岗,不能随队上岗者,按迟到处理。不能随队下岗者,应事先报告队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8)、当班者必须保证岗亭内外,站台道路等环a>卫a>,如有违反按《卫生检查标准》相关条款处理。

  9)、每人就餐时间30分钟,超过规定时间每次扣罚10元。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者扣罚30元,并免发当月奖金。

  1)、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吵架、骂人的。(因打架造成的医疗费用,停工损失由肇事者自负)。

  2)、凡拨弄事非,挑起事端,恶语伤人,攻击陷害他人者,经调查情况属实,作出书面检查,全公司通报。

  3)、班中、班前饮酒,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睡觉,不服从领导分配和指挥的。

  4)、无故停工四小时以下者(含四小时)。

  5)、私自在公司出售物品者。

  6)、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或班前、班后活a>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履行记录手续的主要责任者。

  7)、监控室人员由于不能尽忠职守,不按规定作业,造成各种损失、或不能及时调看资a>的,发现闲人入内,监控人员不加制止的。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者扣罚50元,并免发当月奖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或班中有事外出不办理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以内的。

  2)、无故停工四至八小时者(含八小时)。

  3)、收费员野蛮拦车,www.pmceo.com有意损害车辆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并偿还所要金额。

  5)、遗失及未及时上交应上交或保存的文件、工作记录资料的(如交接班记录)。

  6)、在岗期间连续10分钟不在监控区域内出现的。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者扣罚一百元,并免发当月奖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旷工一天以上,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无故停工八小时以上者。

  3)、违章工作给公司造成1000元经济损失以内的。

  (五)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予以除名

  1)、旷工十五天以上者(含十五天)。

  2)、在班中睡觉次数超过3次、打扑克、下棋者、会客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3)、挑动他人停工者。

  4)、偷拿公司物品者。

  5)、贪污票款者。

  6)、泄漏公司机密情节严重者或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使用虚假凭证、票据、证件或虚构事实欺骗公司的。

  B、收费人员违纪违章处罚规定

  为加强对收费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促进依法收费,依法治站,对以下违章违纪行为,做出如下处罚规定:

  一、利用各种手段贪污费款,除给予100-10000元经济处罚并收回贪污款外,一律解聘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贪污行为:

  1、上岗时备用金大于或少于规定数额的

p>P>  2、在岗检查发现有长、短款,且未经经手人、队长、值班领导三级确认的;

  3、利用各种手段收集、存放、倒卖、出售通行费票据的;

  4、收款不给票或重复给票,且不登记的,不按规定处置废票和失误票的;

  5、未经批准进行收费或使用他人工号收费的;

  6、有意降低/抬高标准收费的;

  7、车主交纳各种费款及罚款不如数记录上缴的;

  8、经举报查实有贪污行为的。

  二、收费人员违章违纪给工作造成损失,除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聘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司机、车主钱物,放人情车的;

  2、为搭乘车辆,替车主说情不交费、少交费的;

  3、收费人员互相包庇,隐瞒真情,影响收费工作的;

  4、收费人员擅自支付,借用或挪用费款的;

  5、工作失职或违章操作,使设施、设a>造成损失的;

  三、收费人员违章违纪,有损交通形象,予以50-200元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聘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进入收费区,不按规定着装的;

  2、上岗人员不带胸号件、脱岗串岗、聊天打逗、吃零食、吸烟、亭内睡觉、携带手机、BP机的;

  3、女同志上岗浓装艳抹,佩带首饰,男同志留长发、长须的;

  4、疏导人员举止不端、不疏导,无指挥手势,对逃费车辆不拦截、不劝导、工作失职的;

  5、发生矛盾采取过激行为,与车主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6、故意刁难司机泄私愤的;

  7、破坏团结、诬告他人、打架斗殴、偷盗、破坏公物的;

  8、不按规定收费,自立收费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

  9、不按规定超范围、越标准乱罚款的;

  10、经社会举报、新闻曝光且查证属实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C:其他规定

  1)、保护岗亭设施、公物、工具和用品,对损坏、丢失等现象责任不明者,由本队负责赔偿;有意损坏公物者,根据经济价值,全部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2)、泄漏公司机密或经济情报,情节较轻者,可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对违纪人员未举报处罚者,视同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4)、凡不服从本规定处罚无理取闹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触犯刑律的有司法机关处理。

  5)、凡违纪一次者扣罚年终奖的30%;违纪二次者扣罚年终奖的60%;违纪三次者扣罚全部年终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记录

  附表6 《请假单》、附表7 《考勤记录表》、附表8《考勤月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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