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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规范集团保险柜的管理及使用,确保资金及票据等存放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保险柜的购置

  集团各单位购置保险柜应列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集团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固定资产。

  各单位必须在货币资金收取处设置一个保险柜。

  因工作需要存放重要档案或其他保密文件资料时可另行申请购置或调配。

  二、保险柜的管理

  1.保险柜的管理工作遵循集团统一管理与各单位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保险柜的统一管理,建立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制度,并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使用人应为单位的出纳、收费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使用人应填写《z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表》,在财务部备案。

  3.闲置或非配备的保险柜,由财务部负责封存登记,收缴的钥匙由财务部负责保管。需调配时,由财务部批准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调拨手续。

  三、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纪。

  2.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防止丢失;发现丢失时,应立即向财务部主任报告。

  3.不准随意向非使用人提供保险柜钥匙、密码或自行复制钥匙。

  4.熟记保险柜密码,严禁将密码记录在台历、电话本、记录本、无密码设置的微机、手机或其他易泄露的地点。

  四、保险柜的使用

  保险柜更换钥匙或密码锁时,必须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执行。

  1.保险柜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现金等。

  2 .集团出纳保管的存放资金的保险柜除存放现金、支票、汇票等票据外,还可存放由出纳保管的预留印鉴章及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3. 保险柜内存放的资金及有关票据应有序分开放置,并保证资金与账务相符。

  4.保险柜使用必须执行一人一柜,专柜专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存放单位的重要证件及领取的发票。

  5.日常使用的保险柜钥匙由保险柜使用人管理,备用钥匙由财务部统一保存。

  6.保险柜应放置在室内安全可靠的位置。

  7.保险柜使用人员应对柜内的物品进行登记。现金应做到每天清理并与当天现金账进行核对,确保现金的账实相符。各收款单位收取www.pmceo.com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及时交送集团财务部,当天滞留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8.保险柜使用人应保证操作的私密性,不应让其他人员看到开柜密码操作过程。

  9.因岗位工作变动,需要对保险柜进行交接时,保险柜原使用人员应列出保险柜内存放现金、物品的详细清单,并确保账物相符。

  交接时,由财务部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监督人,接管人必须仔细清点并认真核对;交接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和监督人在交接单上签字。

  接管人在获知密码后,应在原使用人指导下开柜操作,以保证获知密码的正确性。保险柜新使用人应重新设置密码。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团资管字〔 20** 〕4号《z后勤集团保险柜管理及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附:z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表

采编:www.pmceo.cOm

篇2:后勤集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票据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避免票据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票据的定义

  1.内部票据:是指集团财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计并印制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

  2.税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国家规定样式并从税务局购买的票据凭证;

  3.资金往来收据:是指专供事业单位领购,作为收费凭证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4.作为收取款项凭证的《复写收据》。

  二、集团财务部是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税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及“复写收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除集团财务部以外,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均无权擅自印制与收费有关的内部票据。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财务人员是具体负责票据管理和保管的责任人。

  四、各种票据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开具、交回及日常保管工作。

  五、集团内部票据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及需要,统一设计票据样式,统一印制,连续编号,并加盖集团财务章。“税票”由集团会计,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等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务发票管理部门领购。“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会计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去校财务处领取。以上票据须加盖财务章方可生效。

  六、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存放在指定场所。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盗、防火能力。

  七、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应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票据的领购、缴销、结存情况要逐号登记。领用及交回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票据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后,经集团财务部、上级主管领导查验后销毁。

  八、集团财务人员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税票领购、使用、缴销、结存情况报表。

  九、开具票据时,应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按照票据印明的各个项目依次、清晰填写。票据金额严禁涂改,涂改后的票据按作废处理。

  开具票据时,应保证票据各联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开具各联次不符的票据。

  票据应按照领用的顺序,依本号及票据编号依次使用,严禁跳号或拆本使用。

  十、税票必须是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

  十一、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十二、开具税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www.pmceo.com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四、开具的票据字迹要清楚,项目要填写齐全,票面所填写的名称、数量、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一致,不得涂改。

  十五、填错发票应将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然后重开。

  十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七、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八、对方有效证明是指购买方无法退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的情况下,购买方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取得的证明单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十九、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若销售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二十、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扩大税票的使用范围。

  二十一、禁止倒卖票据、发票监制章和及其他票据用品。

  二十二、票据整本使用完毕交回集团财务部时,每本票据存根联必须按顺序号交回并保存完整,存根联后付交款凭证,并在底页上注明本号、金额、作废张数。集团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十三、保管人员如发现被盗、丢失各


类票据时,除及时报告集团主要领导外,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失。因保管人员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失,集团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二十四、开票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拒绝并阻止代开、虚开票据的行为。若有违反,将依照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

  二十五、本规定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二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民营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1、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掌握执行。

  2、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5、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6、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7、固定资产实行财务处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8、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9、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10、卫生材料和其它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11、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12、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篇4: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www.pmceo.com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


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www.pmceo.com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5:医学院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医学院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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