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规定
存货管理规定
一、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出库时应填制出库单,其存货数量及金额要与财务核算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特规定2000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申购,经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4、使用部门向仓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一式三份的领用凭证,一份留存仓库,作为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给使用部门作为实物管理的依据;一份交给会计部门作为记帐的依据。除此以外,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有关部门保管、以控制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5、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并进行会计处理。要按各使用单位、部门设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细帐(包括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6、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填明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原价和按照规定对入库残料的作价。由于员工丢失损坏,照章应由员工赔偿。所有离开公司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库手续,同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四、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帐户。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经报批手续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报损的核算行为,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坏帐损失,是指企业因无法收回应收款而产生的损失。包括: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的特征表明无法收回(如帐龄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应收帐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存货损失,是指公司在清仓盘点时,库存物资的实存数比帐面记录数少及发生毁损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报损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确实具备应收款无法收回的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可提请报损,并需附经办人报告说明。
(二)存货在缺少或毁损时,应由经办人填制物资报损清单,并写明损失原因,属于人为因素的还需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报相关领导审核同意。
(三)须报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的损失则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于按规定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的帐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在确认坏帐损失时,直接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的部分应在年末时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 对于存货损失的帐务处理,首先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然后根据其起因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定额内损耗的盘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入"管理费用"。
(二)属人为因素的,应由过失人赔偿损失。挂"其他应收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收入作"营业外收入",超出赔偿所得部分的损失,按第四条执行,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