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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调出报废财产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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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资产调出、报废与财产处理制度

  1、由于自然原因的损坏,或长期使用而致的损耗,经检验确认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财物;财物因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均属报废申报范围。

  2、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同时也要杜绝废品长时间存放而不报,人为造成集中报废的做法(包括低值易耗品)。

  3、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须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单价万元以上(包括大批同类物资低于万元的)由主管校长签注意见,报设备站批准;单价在万元以下的物品由主管总务主任签注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送设备站备案。

  4、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由财产管理员(或托管员)填写《财产报废注销审批表》,按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按第三条标准审批权限批准后,报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报有关部门进行核减。

  5、对已调出、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慎重稳妥,果断及时,做到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减低损失,变价收入必须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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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的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将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10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行情商定。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

  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3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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