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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制造公司公文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门业制造公司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外发送的公文,除签呈外,其它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印刷格式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总经理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但对外发送的公文必须由总经理签发。

  第三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规定如下:

  一、E:文种适用于公司向外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即对外行文),要求批准或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发文,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汇报、议案、情况说明;

  二、E文:适用于公司向各部(室)的发文,文种一般用通知、决定、通报、意见、批复;

  二、E人:适用于公司向各部(室)的有关人事任免、奖惩、岗位调整、机构设置等人事方面的发文,文种一般用通知、决定、通报;

  四、E函:适用于公司向与公司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企业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内容的公文;

  五、E办:适用于经公司领导批准,以行政部名义向公司各部(室)、属下各企业布置工作、安排任务、转发行业部门的公文,但文中应注明"经公司(或公司领导)同意",文种一般用通报、批复、通知、意见、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四条 公司公文格式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具体举例如:"E文[20**]1号"。

  第五条 凡上行公文(包括签呈)要按格式要求,在公文规定位置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是公文制发机关主要负责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七条 行文中如在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八条 公文主题词主要用途是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凡正式对外行文均应有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1997年12月修订版)。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职能的分类,如"行政"、"人事"、"财务"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管理"、"经济"、 "任免"类等。最后一层是类属词,主要是由公文文种组成。但一份文件除类别词外最多不应超过5个主题词。

  第九条 公司行政部应参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公文处理程序办法及时制订本企业的公文处理规程或公文处理办法。

  附相关表单:

  1、上行公文样式;

  2、平行、下行公文样式;

  3、公函公文样式;

  4、签呈样式。

编辑:www.pmceo.Com

篇2:X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某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 例》、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工作、发布规章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协调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全校党政公文的管理工作,以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单位须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 学校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单位、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 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公文,批转下级单位、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单位、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函

  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一、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正式公文(或称文件)包括三个部分:文头部分、行文部分、文尾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项内容。

  一、文头部分一般由份号、文件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界栏线等组成,有些文件还在文头中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1.份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总印数中的顺序号,标在文头的左上角。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份号。

  2.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位于文头的正中央,一般为套红印刷大字。此处也可以不加“文件”二字,只印发文机关名称。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委员会文件”文头纸;以学校名义对内发文使用“zz大学文件”文头纸,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文头纸。

  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及该年度的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置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发文顺序号之前。发文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0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件名称正下方,如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可居左与签发人位置对应。无文件版头时,发文字号应放在标题下右侧。

  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部机关各部门简称和对内对外发文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4.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置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 红线。

  5.标注签发人。学校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

  6.秘密公文应标明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7.紧急公文应标明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对文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两种,标注位置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二、行文部分,是指公文的内容与结构。这一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 等。

  1.标题。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发布规章 性文件等特殊需要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文件,如被转发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以适当地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2.主送机关。指承办或处理公文的单位。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机关应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居左顶格。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正文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4.附件。指为正文作补充说明或印证参考的材料。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印章 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5.发文机关。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6.成文日期。一个单位发出的,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发文时间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的右下方。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7.如遇公文正文恰好满页,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须另起一页,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 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注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印章 盖在发文机关名称的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9.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应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其中,“请示”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1.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抄送范围上方。主题词不能随意标注,校内发文一般不标注主题词,上报公文的主题词应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2.抄送机关。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位置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

  3.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包括文件制发单位名称、制发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文件末页的最下端。

  第八条 公文的用纸、印装遵行下列格式。

  一、公文的文字应横排,并从左至右书写。

  二、一般情况下,公文使用的字体应统一。标题一般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正文一般用小三号仿宋字体,标题与正文之间要拉开一定距离。

  三、公文用纸一般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纸张。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左侧装订。

  第九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发文格式,采用国家标准的信函式格式。即文件头用发文机关名,置于距上页边30毫米处,一般用小标宋字体;发文机关全称下4毫米处为一条 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毫米处为一条 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 线长均为170毫米。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学校可以对内对外行文。除“两办”外,校部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准对外正式行文。校部机关各单位对外行文,只限业务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及开具相关证明等;对内,按职权范围,可直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也可互相行文,但文件头不许冠以“文件”字样,且只限于发通知、报告、请示、函等文种。

  第十一条 校部机关以外的校内其他单位一般不直接对校外行文,应按业务范围,由校部机关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行文手续。

  第十二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校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三条 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直接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报告、纪要、简报中。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等应直接报送有关部门,而不要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应同时送几位校领导。请示未获批复前,不能抄送其他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应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 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章 节序数的写法要分明。一般排列顺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规章 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写法,应严格遵守《zz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第十七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对内对外行文均应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方可打印上报或下发。学校规范性文件,须由校长发布。

  第十八条 主管校领导、单位领导审批公文应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如实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上会前须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时须由政策法规部门会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将公文送主管校领导签发之前,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发文纸。在公文印制之前,各单位文秘人员要负责认真校对。

  第二十二条 “两办”对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行文和对外行文负责程序审核和复核。校部机关各部门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发文或对外行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应到


“两办”(党务系统到党办,行政系统到校办)统一编号并接受审核,经文秘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送校领导签发。公文印制之前,还应到“两办”接受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由“两办”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方可印制、用印、发送。对于不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文稿,退回拟稿单位补办。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收文要逐件查对、签收。除领导亲收外,所有公文均由文秘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拆看。收到各单位上报学校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人员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的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及时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文秘人员要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文秘人员应按办公室负责人签注的意见,及时、准确地进行分发,一般都应在当天分发完毕。紧急公文,文秘人员应提出办理时限,做到随到随处理。领导亲收的文件,要及时送给领导本人,不拖不误。对已确定分发范围的一般文件、资料、简报等,文秘人员可直接分发。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和各部门的领导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的文件、上级机关直接邮寄给各单位的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文件,要及时送交“两办”登记后,按收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需领导传阅的文件,应附上传阅卡。如需二位以上领导传阅的文件,办公室主任签注传阅意见后,由文秘人员组织传阅。文件传阅时,严禁个人、部门横传及扩大阅读范围。领导同志应抓紧时间阅读文件和签批处理意见,阅后退还文秘人员,不要拖拉、积压,以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对贯彻上级文件和下级请示、报告的批示,要及时转给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由主管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或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单位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检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学校法规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单位应向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十九条 翻印上级文件,须经校领导或单位领导批准,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翻印。翻印(复印)的文件,应按正式文件管理,不准随处携带和遗失。

  第四十条 不具备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到指定场所并进行登记,有二人以上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一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即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制度、规定,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两部分,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 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签收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院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各部门或学院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上级文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处理。发给学院的上级公文不得存在职能部门和个人手里。

  第八条 办公室收到的上级各类文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转出的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工作日,学院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l周。凡是急件均须即到即办。

  第九条 学院领导对公文的审批应当签署明确意见。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一般应署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学院领导批示的意见没有明确主办单位,一般由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妥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函(电)告来文单位。文件办毕,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院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文件上注明办理情况。

  第十条 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人员阅读,一般不得横传。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条 上级党政机关的密级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复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一)学院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六种:咸职院党政联合发文、咸职院党发文、咸职院发文、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咸职院函字文件、具有单独发文资格的内设机构发文。

  咸职院党政联合发文用 “*ZZ职业技木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加盖党委、学院印章。

  咸职院党发文用 “*ZZ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加盖院党委印章。

  咸职院发文用“ZZ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文头,加盖学院印章。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使用 “*ZZ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或“ZZ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文头,加盖党委或学院印章。

  咸职院函字文用 “ZZ职业技术学院”文头,加盖学院印章。

  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发文的内部机构有:学院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等,印制使用各自名称的文头,并加盖各自印章。

  (二)学院公文发布程序按《ZZ职业技木学院办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种选择。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根据公文的内容进行选择。

  第十四条 发文字号的编写及主题词的确定。

  根据印发文件的性质,党委、学院、办公室及学院各部门重要文件使用“发”号文,一般文件用 “字”号文或 “函”号文。

  学院党政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学院代字、年份、序号,如“咸职院党发[20××] × ×号”“咸职院发[20××] × ×号”。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发文字号是在学院代字后加本处室规范代字、年份、序号。如教务处拟稿发布的文件发文字号为“咸职院教发[20**]**号”、“咸职院教字[20**]**号”。

  咸职院函字文字号为“咸职院函字[20**]**号”。

  学院党政公文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公文主题词使用规定编写主题词。

  具有单独发文资格的内设

  机构发文,在办公室指导下编写文号及主题词。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处理。

  (一)学院向上级行文,一般不直接发送给该上级的下属单位。如需向厅局有关处室请示或报告工作,须将文件报送至该处室的主管厅局。

  (二)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越级,不得直接正式行文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公文草拟、核稿、审批要求。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格式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发文日期,再引文件标题,后引发文字号。草拟公文的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公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说明简称。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起草公文要使用正式发文稿纸,并按稿纸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书写所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即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吸用纯蓝墨水的钢笔)。不得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二)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发文字号类型的确定,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三)领导人签发公文的意见应当明确,署名要署姓名全称及签发时间。所用笔墨也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 公文格式、印制、缮印的要求

  (一)制发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现将部分常用格式规范如下。

  1、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 ”插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二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2、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一行,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4、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

  5、公文若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l,****”);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 “附件”字样。

  6、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署名发文机关的名称或规范性简称;成文时间标识使用阿拉伯数码,将年、月、日标全。

  7、“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8、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空1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

  9、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表示。

  10、公文在印发机关下一行居右空1字应标明印数,用括号注明,即“(共印**份)“。

  (二)公文印发前要按公文签发稿认真校对(校对人要在文稿上签字以示负责),重要公文用印前要复核,保证发出的文件无差错。

  (三)公文印制要清晰、整洁,并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印制部门不得随意多印、自行发送、留用,密级内容不得外传。

  (四)印制好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各部门加盖学院或部门公章。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 公文(含接收上级公文和发送学院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上级党政文件和学院党政发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立卷工作应在综合档案室指导下进行。凡发文都须留存签发稿及正式文件2份(包括附件),作立卷归挡用。

  第十九条 公文移交综合档案室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的按程序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某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适用范围及格式

  第五条 *局公文分为电子公文及纸质公文。非密公文一般应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运转,涉密公文及联合发文一般以纸质公文形式运转。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确定为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局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总局各司、局批准和答复下属单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行文规则,*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请示、报告;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报送*检验检疫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中心组学习情况及学习贯彻中央、总局党组有关决定的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请示报告;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局性工作纲要计划、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对全局性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部署、通报等;*检验检疫系统内干部任免(聘任)和涉及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对*局所属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答复有关工作,请求有关批准事项;向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布置专业性、执行性业务工作等事项;对涉及面较小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请示事项的批复;有关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释和答复;与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和洽谈工作,答复有关问题;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与总局办公厅联系商洽有关工作;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及机关司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文件;印发局领导在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一般性行政、业务工作事项;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例行性业务工作通报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办公室文件格式的行文。

  (五)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司(局)内设机构联系、商洽工作和答复意见;根据*局发布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以处(室)函形式制发的非正式行文。

  第八条 *检验检疫局机关党委、团总支、工会等发文,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处理紧急涉密公文应使用密码电报。

  第十条 *局公文应按照《*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见附件1)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委、省政府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要同时抄报*局。

  第十四条 *局制发的公文须履行签批程序。由承办部门起草、校对,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印发。承办部门对文稿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局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文件形式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办事处需要向*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内签报。签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拟稿,经处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办公室转呈局领导阅批。各分支局向*局请示和www.pmceo.com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正式公文上报。

  第十七条 局内签报和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几事一报或一文多报。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局领导个人。

  第十八条 *局所属单位,未经*局领导批准,均不得以*局名义对外行文。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局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草拟的公文须经承办部门领导核稿后送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时,应由一个处(室)主办,部门之间对公文内容未取得一致时,不得送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条*局各直属单位需要发文,应根据文件内容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起草。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等公文须经法综处会签;涉及外事的公文及各种会议通知须经办公室会签;涉及培训通知、因公因私出国请示须经人事处会签。其它公文根据内容确定会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需要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或与局外单位联合发文,主办部门应事先就文稿内容同外单位协商一致。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批后,由主办部门送签。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来本局会办、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分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抓紧办理。如文稿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六条 *局发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应会签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文种使用是否得当;确定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是否合理;文体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规范。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公文应退回拟稿部门修改或补办。

  第二十七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涉及具体业务工作内容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与其它部门的联合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处(室)函由分管局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签发文件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九条 经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提出改动的部门请示签发人同意。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人写出文字说明,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批准后送办公室注销文号和备案。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催办、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文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批示或交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二条 所有纸质公文须经办公室传递,不得横传,不得压误。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应在收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标记结束,纸质公文应按时返回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各分支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将公文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属我局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提供领导签批的原件及正文;其他单位主办的由我局主办部门负责提供领导签批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纸质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严禁使用纯兰色笔、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所有电子公文要打印出纸质公文存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主办部门对急件、特急件要随到随办。特急件应2个小时内办结,急件应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一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该公文自印制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

  作该公文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印发的《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加盖印章与电子印章的纸制公文及电子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

  2、*检验检疫局公文格式

篇5:集团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9)

>  集团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部门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管理部的行政公文管理。

  第二章实施条例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定义:

  行政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做出安排,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奖惩,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公司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公司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科室)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部门(科室)的公文,发布规章制度,要求各部门、各科室办理和有关部门、科室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或者上级交办的事项。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科室)的请示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科室)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12、其它:计划(规划)、总结类,规章制度类,合同类,来往信函类。其中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公司的规定另行制订规章。

  第五条公文格式:

  1、公文一般由文头、文干和文尾等三大部分组成。

  2、公文文头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也称公文版头,一般套红印制)、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3、管理部经公司批准可印制自己的文件版头,但是必须经过部门领导许可。

  1、公文文干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印章),成文日期等。公文落款和加盖印章必须一致。

  2、公文最后一页不得只出现成文日期和印章,也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6、公文文尾包括: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

  7、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规范,管理部可以参照公司的标准格式进行处理。

  1、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公文处理原则:

  1、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2、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安全。

  3、管理部人员定期检查部门对公司公文处理情况。

  第七条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2、公司及管理部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公文。

  4、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5、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6、部门向下级科室人员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行政。

  第八条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

  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九条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2、公文立卷应以本部门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须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每年6月底以前应将上年度立卷的公文,按有关公司规定向行政部移交。

  第十条公文管理

  1、公文由管理部分管公文人员统一收发、登记、分办、传递、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3、公司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管理部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公司或者部门正式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6、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7、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行政部主任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8、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管理部可责成有关人员改正;错误较多的公文,可以退回。违反上述有关条款擅自行文的,或者与上级规定和要求相抵触的公文,公司责令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9、对于拖延、推诿、丢失公文或者失密、泄密,公司或者部门将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0、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管理部负责解释,与公司行文有冲突之处,以公司行政部颁发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制度标准格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制度的严肃性,统一发放格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制度格式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制度。

  第二章格式要求

  第三条页眉格式

  (一)在每页眉头的最左角统一为地华标识。

  (二)地华标识后加注"江苏**置业制度"字样。

  "江苏**置业制度"统指集团公司颁发的制度,分公司可将本公司简称。字号为四号,字体为宋体加粗。

  (三)"版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首次颁布的制度版号为"1",制度更新依次类推。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

  (四)"文件编号",按制度编号规则进行。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

  加粗。

  (五)"分发号"是为了制度受控而在制度发放时给定的编号,发放时用黑水笔

  工整填写。"分发号"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除制度首页外,"分发号"可免去。

  (六)眉头与正文间以横划线分隔,从Word工具栏选用绘图中的直线。

  第四条正文格式(字体一律为宋体)

  (一)标题:位于正文顶部正中,二号宋体加粗。

  (二)"第×章××":位于行正中,四号宋体加粗。

  (三)"第×条":抬头间两格,若条款一行未写完,另起一行时顶格书写;"第×条"为小四号宋体加粗,条款文字则为小四号宋体。不论章节多少,条款一律依次顺延。

  (五)"(一)、(二)""1.、2."为条款的细分顺序号,抬头空两格,若条款一行未写完,另起一行时顶格书写。

  (六)"颁发日期":日期用中文数字,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制度颁布日期位于制度正文结尾的右下方,制度专用章加盖其上,方有效。

  第五条页脚格式

  页脚为"第×页共×页",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权归集团公司管理部。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2:

  制度标准格式

  江苏**置业制度版号:×文件编号:分发号:

  标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

  第三条×××××××××××××××××

  (一)××××××××××××××××××××××××××××××××××××××××××××××××××××××

  1.××××××××××××××××××××××××××××××××××××××××××××××××××××××

  2.××××××××××××××××××××××××××××××××××××××××××××××××××××××

  (二)××××××××××××××××××××××××××××××××××××××××××××××××××××××

  第×章附则

  第×条×××××××××××××××××

  第×条×××××××××××××××××

  颁发日期:××年××月××日

  第×页共×页

  附3:

  制度编号规则

  一、集团制度编号:集团制度代码(YRDH)+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

  二、集团各部门体系管理制度编号:集团制度代码(YRDH)+各行业制度类别代码+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各行业制度类别代码如下(英文大写):

  *Z-行政管理体系RZ-人资管理体系ZS-装饰管理体系

  CW-

  财务管理体系SJ-设计管理体系Y*-营销管理体系

  GL-管理管理体系ZL-质量管理体系GC-工程管理体系

  YL-园林管理体系CG-采购管理体系QQ-前期管理体系

  TZ-投资管理体系

  三、各分(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编号:各分(子)公司内部制度类别代码+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各分(子)公司内部制度类别代码如下(英文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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