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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公司书籍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装饰工程公司书籍管理办法

  本公司书籍,泛指设计,工程,策划,财经管理,杂志刊物及其它由公司出资购买的书籍。

  一、购买

  ①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部提出购买申请,并填写《书籍购买申请表》。行政部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部门经理方可购买。应急购买,至少应征得行政部经理口头同意。《书籍购买申请表》一式二份,行政部留存一份,购买部门经理处留存一份。

  二、报销

  书籍购回后,购买人将收银条、发票、收据等相关票据交行政部书籍管理员。行政部书籍管理员根据收银条金额,清点实际购买数量,填写《入库单》,并输入电脑备份,将《入库单》返回购买人。购买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持《入库单》、收银条、发票、收据等相关票据,经行政总监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三、借阅

  借阅程序公司员工借阅,需在《书籍借阅登记表》上签字,认真填写借阅细目。归还时,履行销借手续。

  非公司员工借阅,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必须打借条,并征得行政部经理签字同意。借阅制度按时归还书籍刊物,不得无故延期归还。所有书籍借阅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不得损坏书籍刊物。归还时发现书籍有破裂、缺页等情况,处以罚款10元/次。

  不得在书籍上乱作标记,随意涂画。违者处以罚款10元/次。不得故意弄脏书籍刊物。违者处以罚款5元/次。

  不得在书籍借回家后,又转借他人。因复制、拷贝等引起的版权争议,将由借阅者承担责任,公司概不负责。

  本办法自二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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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篇3:F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F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费用、控制安全事故发生、便于违章可查,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车辆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全面管理,分管领导进行车辆调度。车辆的维修、保养、日常维护等由李白和万贵宾共同负责。工地用车时由现场驾驶员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

  2、车辆有关必带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公司主管部门后,由李白和万贵宾负责具体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等安全区域,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必须实行持证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无证人员驾驶。私人向我公司借车的,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5、对公车分别进行车辆出入时间登记、目的地、用车事由和加油金额登记,由驾驶员负责按时登记,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审核。

  6、逢节假日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并做详细出车登记。

  第二条 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用车的原则。

  2、上班时间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部门提出用车事由和去向,由分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领导外出时,由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出车,并按用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分管部门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与公事无关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路费、油费、违章、交通事故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2、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3、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四条 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向分管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修理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一起前往,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一次性修理费在500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决定;500元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或干部

  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准后,由司机和随车人员一同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部门审批后,方准报销。

  4、相应车辆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第五条 车辆违章

  1、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

  2、在工地用车、材料采购用车时发生的人货混装、超员超载(因工)违章情况,公司先了解实际情况并做记录,特殊原因可以报销罚款,但驾驶证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用车登记流程公司用车人员出车时必须每车一本<用车登记表>,驾驶员每次出入时要及时、真实登记好每次用车的详细情况,填写格式如下:

  进出时间→出入里程→用车事由→驾驶员→加油记录。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F公司

篇4:法院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30开大门,下午18时关大门,星期六、星期天关闭大门。

  2、星期六、星期天未经本院领导和院办公室许可,禁止将本院车辆开出。

  3、本院车辆一律停放在后内院场,并按停车位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出入。本院职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前院场指定地点。

  4、本院宿舍区居住户需要停放车辆的,报经院办公室同意后,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1元,交门卫室管理。拒不交纳的,不准再停放。

  5、一律禁止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擅自停放,经院领导和办公室同意停放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2元,拒不交纳的,不准停放。

  6、院办公大楼实行定时开门和关门,上午7:30分开门,下午18时关门,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与门卫值班人员约定好下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晚12时。

  7、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夜间巡查,若有情况要及时报案并向院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8、保护好院内花草木及公共设施,若有损坏者照常赔偿。

  9、院办公室、法警大队要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好机关内部秩序,做好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10、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行。

篇5:法院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法庭的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能,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派出法庭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派出法庭公用车辆由庭长统一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法庭自行办理后报办公室登记,凡跨派出法庭辖区用车和涉及私人用车或外单位借车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里需要统一安排、调度用车的。

  2、派出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其他需要安排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在本辖区内符合公务用车条件的,由法庭自行安排派车。

  2、凡跨辖区需要办案、学习、开会等公务用车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登记。

  四、除上述规定外,该《办法》参照《泸水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中的“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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