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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执行时间

  1.0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驾驶私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根据有关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私有机动车用于从事公务及上下班过程的交通安全管理。

  3.0定义

  3.1私有机动车:本办法主要是指单位员工家庭拥有的私人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私车)。

  3.2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按规定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私车用于公务的活动。

  4.0职责

  4.1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提供私车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

  4.2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

  4.3州局(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员工私车的监督管理,拟定、修订和实施本办法。

  4.4各单位(部门)归口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公用具体管理。

  4.5各单位(部门)安监股、专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各股、站(室、部、科)是对本部门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内的行车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7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是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

  5.0管理要求

  5.1各单位(部门)应将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职工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基层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单位(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管理

  5.3.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3.2各单位(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将私车用于上下班和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公司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员工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员工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员工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家庭成员中驾驶报废和非法车辆行为。

  5.4私车管理

  5.4.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家庭私车建立规范性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掌握员工家庭私车数量、车牌号码、车型、年限、入户情况、年检情况、购买保险情况、驾驶人情况等,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4.2各单位(部门)员工原有或新购置的私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核发行驶证后,应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本人驾驶证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4.3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1)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等情况的;(2)机动车租出、租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三个月以上和被盗或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3)机动车年度检验和车辆保险到期


后续投保后。

  5.4.4私车驾驶人应及时办理驾驶证、行车证(未规定上牌除外)、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严禁无驾驶证开车,严禁驾驶无行车证(法规未规定上牌除外)、尾气检测合格证、保险证或证件无效的车辆;严禁驾驶假牌、套牌、无牌、无手续、报废、走私车、无保险和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车辆。

  5.4.5私车所有者或驾驶人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测检验,按行车里程、使用时间及车辆状况,进行保养或维修,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5.4.6员工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员工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私车公用管理

  5.5.1公司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员工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基层烟叶站、卷烟服务部、专卖稽查总队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私车派车单”程序,督促烟叶辅导员、客户经理、专卖稽查员严格按照“私车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5.5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私车监督检查

  5.6.1各单位(部门)安监部门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员工的私车与单位公车一样,每月对私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6.3各有私车员工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4各单位安保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5.6.5因从事单位公务活动(发展指导烟叶生产、市场走访、市场检查等)而驾驶私车和上下班使用私车代步者,必须在三个月期限内补办完善车年驾驶证、行驶证、车船税、保险费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司检查。

  5.7奖惩制度

  5.7.1各单位(部门)综合办或安监部门,对私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不予报销或发放交通补贴、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直至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劳务公司。

  5.7.2因公外出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经批准并办理派车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交通补助费。

  5.7.3员工因公使用摩托车外出,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必须与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发放交通补助费。

  5.7.4无驾驶证及私车证件不齐、失效等的违法本办法。

  5.4.4条款要求的员工,在未完善手续、办理齐


全所有证件前执意驾驶者:对全日制员工取消交通补助费和交通补贴,对劳务派遣及其他季节性临时用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退回劳务公司。

  5.7.5违法本办法5.4.7、5.4.8、5.4.9条款要求的,视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7.6违法本办法5.4.5、5.4.6、5.4.10条款要求的,视情节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7.7违法本方法其他要求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7.8员工驾驶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公车事故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肇事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0相关文件无

  7.0相关记录《E烟草专卖局(公司)私车公用申请单》e烟草专卖局(公司)私车公用申请单编号:申请部门车辆牌号申请时间投保情况事由公差地点预计返回时间驾驶人:部门主管车管部门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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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切实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环境,特制定办法。

  一、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一律凭出入证出入校门。已经办理了小车出入证和摩托车出入证的可继续使用,并请各教职工将出入证放到或张贴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于查看。

  2.未办出入证的机动车辆按外来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二)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执勤处领取车辆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须把出入证交还给值班门卫。

  2.晚上23:00—凌晨6:00,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到门卫执勤处登记后方可进出。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辆停放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学院划定的停车区域,禁止随意停放。

  2.划定车位后,教职工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禁止占用他人车位。

  (二)外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1.外来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因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内,杜绝随意停放,停车超2小时的收取场地占用费。

  2.来我院办事、访问、演出、进行学术交流、举行文艺、体育等集体性活动的公务性车辆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对口接待的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审批同意,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校,并按指定的区域停放。

  3.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因工作需要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必须遵守学院的车辆管理规定。

  4.如遇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所有机动车辆由保卫处统一安排停放区域。

  5.在公共区域划定的临时停车位,仅供外来办事、探亲临时车辆的使用。

  (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实行收取场地占用费管理。

  1.车位办理

  (1)我院将划定教职工固定停车位和公共区域临时停车位。教职工以户为单位,每一有车户可提供一个固定车位。学院教职工的车辆要求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户口本、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先到保卫处审核,办理车辆通行证,签订车辆停放有关合同,再到财务处缴费,并按缴费先后选择车位。在满足教职工车位后,居住在我院的非教职工住户可按以上办法执行。学院将所有固定车位进行编号,教职工可依照就近原则自行到保卫处登记,并按登记先后顺序选择车位,由保卫处统一在车位注明车牌号。

  (2)保卫处于20**年划定的固定停车位仍然有效,已经拥有固定停车位的教职工仍必须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到保卫处登记,到财务处交费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逾期将作为自动放弃原车位处理。

  2.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1)收费办法

  ①机动车辆(不含电动车、摩托车)固定车位采取一次性交费,以年为单位缴费。

  ②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按次数缴费。由保卫处代收,按月汇缴到财务处。

  (2)收费标准

  本校教职工 20元/月

  居住在我校的非教职工住户 120元/月

  外来临时停车

  以2小时计,2元/次,超过两小时以上的

  以此累计,每天最高上限为10元。

  三、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凡是进入我院的机动车辆,在校内必须限速行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内,禁止鸣喇叭。

  四、违章机动车辆处罚管理

  (一)机动车辆违章进出校门处罚管理。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的,一律谢绝进入校园。凡机动车辆出校门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违反一次的,我院将对其车牌号进行登记,并要求赔偿出入证工本费,超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将不允许该车进入校园。

  (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处罚管理。

  1.对违章停放一次的车辆,保卫处管理人员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下发违章通知书。

  2.对违章停放超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在简报上通报批评。

  3.对违章停放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处置,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五、校园和教职工宿舍区划定的停车场仅为方便教职工停车之用,不是保管场所,所交费用是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车主必须自行停好车辆、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带走贵重物品。

  六、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篇3:科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  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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