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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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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账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五条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六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八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九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发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十三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资产运营制度等。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消弱供销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同意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管理绩效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 各项投资(包括短期、长期投资)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市场行情调查,经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报上级社批准后,方能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项投资要有资金来源,要量力而行,不能贪大求洋。

  第二十二条 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没有效益的项目不准投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入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准指定施工单位,要公平竞争,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各项投入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投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篇3:市供销社精简会议制度

  市供销社精简会议制度

  一、改进调查研究。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多到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去,多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间去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要坚持轻车从简。

  二、联系帮助基层。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片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难题,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

  三、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议,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的,不再召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

  四、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规定,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五、简化接待工作。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在基层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酒和高档菜肴。

  六、厉行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篇4:市供销社亲属助廉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亲属助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市联社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市直属公司、直管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

  二、谈话内容。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和与亲属学习党和政府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亲属提出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等的要求。

  三、谈话要求:市联社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直属公司、直管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谈话,由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时间安排为每年谈二分之一人员,两年谈一次。

  四、谈话内容。一是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手册》。二是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了解亲属需要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对亲属提出要求: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规定;配合组织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及时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违规行为,以利于组织的帮助教育。

  五、谈话程序。谈话前,监察室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谈话结束后,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谈话对象求要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监察室。

  六、谈话方式。主要以个别教育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中教育谈话的方式进行

  七、加强对谈话对象和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谈话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篇5:市供销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市直属各公司、直管各基层供销社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对提拔任用的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三、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下发任命通知文件前,由市联社党组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市联社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参与。

  4.廉政谈话以集体谈话、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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