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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企业(公司)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为安定员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已婚男性员工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每个月100元整,但配偶在本公司服务则不予发给。

  第三条 本公司男性员工的子女未满20足岁者检具足资证明的户籍誊本请领眷属生活补遇每个每月100元整。但子女虽未满20足岁,而已就业或有工作者、不准请领。

  第四条 家族生活补助费在每月发放薪津时一次发给。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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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篇3:公司车辆肇事处理办法(3)

>  公司车辆肇事处理办法(三)

  □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表3.5.5。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 Plan资格。

  □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篇4:公司图书管理办法(8)

  公司图书管理办法(八)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并于每年5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三条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新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于图书之末页。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编制目录卡俾供员工查阅。

  第五条 借书人以本公司员工为限。

  第六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但必须阅览者限于当天归还,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惟阅毕应归回原外,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自不在此限。

  第八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员工的借书分个别借书与科别借书两种,科别借书系指属某科之专用图书由单位主管具名借用。

  □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下午3点至3点30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一条 借书期间一律为三星期,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借书册数以四册为限。

  第十三条 科别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惟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二)借还书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欲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持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章后,一并与借阅单妥为保管。

  第十五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图书卡归放书内。

  (三)罚则

  第十六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价。

  第十七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者,除未还书前得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并得签报议处。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附时呈请董事长裁决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企业)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公司(企业)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条 公司和基层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 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 职工可以随时向各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各处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 各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 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 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 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 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 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各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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