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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食品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制造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5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为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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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大后勤公司监控处罚原则意见

>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监控处罚原则意见

  一、问题定性及扣罚额度

  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言行规范等方面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等对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由部门负责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部门经理就负相应领导责任,故每次扣罚金额的1%由部门负责人个人承担。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部门扣罚20元

  ①不按时上下班的;

  ②上岗时未按规定着工作服或工作帽等防护用品的;

  ③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工号牌或服务证的;

  ④上岗前未按规定洗手,或留长指甲的(食品、卫生行业);

  ⑤出售食品时未使用售货工具的;

  ⑥环境卫生不洁的;

  ⑦出车时间、食堂开饭时间、浴室开放时间,其他服务时间延误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

  ⑧执行本岗位规章制度缺少一项的。

  2、情节较重、影响较重的,对部门扣罚50元

  ①主、副食品或饮料、商品、材料价格未标明或不清楚的;

  ②出售假冒伪劣或过期食品或饮料;

  ③工作环境卫生不洁有二项未达标的;

  ④出车时间、开饭时间、浴室开放时间或其他服务时间延误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⑤工作时间进行其他娱乐活动或干私活的;

  ⑥按期完成修配、维修或建筑施工任务;

  ⑦执行规章制度有2项被扣分的;

  ⑧转借工号牌或挪作他用的;

  ⑨被投诉或被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3、情节严重、影响大的,对部门扣罚100元

  ①服务态度恶劣、辱骂他人的;

  ②销售伪劣、变质食品或饮料的;

  ③故意提高食品、饮料、商品、材料销售价格的;

  ④不遵守时间规定,出车、食堂开放、浴室开放时间延误30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维修或施工因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用户反映强烈的;

  ⑥拒绝接受检查的;

  ⑦拒不执行规章制度或违犯劳动纪律的;

  ⑧违反操作程序,并造成损失的;

  ⑨对外承诺服务,未兑现的;

  ⑩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一次的或在检查中有二项扣分的;

  4、情节恶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扣罚500元,直至该部门负责人调离行政岗位

  ①被投诉、举报的事件经查证情况属实,性质严重的;

  ②在检查中发现,经两次整改(以通知书为准)仍不符合要求的;

  ③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或在校园文明等专项检查中有三项以上(含三项)扣分的;

  ④违章、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此列;

  ⑤服务态度极其恶劣,殴打他人的。

  说明:由于问题不可一一尽数,以后若发现问题而又不在上述所列条款中,则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扣罚程序

  1、对定性明确的,由办公室直接开处罚单(一式三份),当事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若有)签字后生效;

  2、对定性不明确的,由监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后定性,由总经理开处罚单(一式三份),当事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若有)签字后生效;

  3、对开出的合理罚单,当事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甚至无理取闹的,则由所在部门分管总经理签准,加倍处罚;

  4、办公室每月负责汇总一次罚单,由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结算中心,由财务经算中心统一扣罚。

篇3:物资出厂及物资违规出厂行为处罚有关规定

  公司关于对物资出厂及物资违规出厂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

  为严格厂纪厂规,规范物资出厂管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经20**年12月7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物资出厂及违规出厂行为的处罚制定本规定:

  一、物资定义

  厂区内产权属于公司的各种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设备(运输车辆除外)、附件、工位器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包装物等有价物品。

  二、物资出厂手续的办理

  1、任何物资出厂必须出具盖有出具部门及财务专用章的“物资出门证”及经生产、保卫部门签发的“自带物资进厂单”,无“出门证”及“自带物资进厂单”的物资,门卫不得放行。

  2、物资出厂由经办人填写“物资出门证”;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如品种较多,须另附明细,并由经办部门、经办人签章;车辆进厂时带有需随车进出厂的物品时应填写“自带物资进厂单”,由当班门卫核对签名后“自带物资进厂单”方有效。

  3、特殊情况下的物资出厂,由经办单位出具临时出门手续,经部门领导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厂(过后应及时补办正式手续)。

  三、物资出厂的验证

  1、物资出厂时需将“物资出门证”、“自带物资进厂单”交门卫验证。

  2、门卫应对照“物资出门证”等对出厂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物资出门证”。

  3、品种、规格较多,装载混乱,造成查验困难的,经办人应协助查验。

  四、物资违规出厂的处罚

  1、凡未按“物资出门证”所列名称、规格、数量出厂,被查验出多装物资的,除多装物资予以退还外,并处以罚款;否则,车辆不准出厂。

  2、对于物资违规出厂,一经查出,即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由保卫部门开具“违规处罚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批,罚没款项交清后方可放行。

  3、对于物资违规出厂罚款,保卫部门执行后应及时将罚款上交财务部,提留罚款的50%作为公司对保卫部门的奖励。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zz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端正学风,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由政治处或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按《条例》细则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校行政会议。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政治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对违法、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

  2、偷盗学校、教职工及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偷盗者再退回赃物。

  3、破坏公物,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

  4、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结合经济处罚。

  5、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

  6、在校期间,谈情说爱,严重影响学习,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8节(一周五天,每天以六节计)以上者。

  8、在校拉帮结派、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在校屡有流氓习气、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

  10、目无师长、不服管教、辱骂威胁领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11、翻墙、上网屡教不改者;

  12、经常携带刀具屡教不改者;

  13、以各种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4、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

  第二条 不愿学习,经常不按时上课,不做作业,不交作业,不参加集体活动,经常无故旷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劝其退学。

  第三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第一条2、3、5、6、7、9、10款错误,但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半年或一年),并在全体学生大会上检讨。

  2、经常出入影视厅、舞厅、娱乐厅、网吧、游戏厅者,上课、上自习期间,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

  3、翻越校围墙者,并处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追回赃物的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2、携带匕首、刮刀、菜刀、及各类危险利器。

  3、一学期无故旷课12节以上者(含12节)。

  4、在校内外酗酒闹事,猜拳行令者。

  5、在校内外经常吸烟,屡教不改者。

  6、在周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

  7、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

  第五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节(含6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

  3、有意撕毁学校布告、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

  4、违反门禁制度而屡教不改者。

  5、私拆他人信件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书文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缺乏文明言行,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12节以上者(含12节),有一科作业连续两周不交者。

  3、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结合经济处罚。

  4、仪表、仪容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由政治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并初步教育。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备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委会研究,报请区局备案。

  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下发班级,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按勒令退学对待。

  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条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予以家庭教育处理,时限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优团、优干、“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确实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再经政治处核实,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

  第八条 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

篇5:(中学)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上,写错或涂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2分;不涂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5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属一、二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30%;属三、四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40%;属五、六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携带传呼机和其他无线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

  6、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第三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参加补考。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

  8、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试场;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11、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取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1、扰乱报名站(点)、试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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