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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zz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端正学风,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由政治处或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按《条例》细则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校行政会议。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政治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对违法、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

  2、偷盗学校、教职工及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偷盗者再退回赃物。

  3、破坏公物,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

  4、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结合经济处罚。

  5、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

  6、在校期间,谈情说爱,严重影响学习,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8节(一周五天,每天以六节计)以上者。

  8、在校拉帮结派、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在校屡有流氓习气、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

  10、目无师长、不服管教、辱骂威胁领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11、翻墙、上网屡教不改者;

  12、经常携带刀具屡教不改者;

  13、以各种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4、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

  第二条 不愿学习,经常不按时上课,不做作业,不交作业,不参加集体活动,经常无故旷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劝其退学。

  第三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第一条2、3、5、6、7、9、10款错误,但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半年或一年),并在全体学生大会上检讨。

  2、经常出入影视厅、舞厅、娱乐厅、网吧、游戏厅者,上课、上自习期间,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

  3、翻越校围墙者,并处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追回赃物的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2、携带匕首、刮刀、菜刀、及各类危险利器。

  3、一学期无故旷课12节以上者(含12节)。

  4、在校内外酗酒闹事,猜拳行令者。

  5、在校内外经常吸烟,屡教不改者。

  6、在周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

  7、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

  第五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节(含6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

  3、有意撕毁学校布告、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

  4、违反门禁制度而屡教不改者。

  5、私拆他人信件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书文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缺乏文明言行,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12节以上者(含12节),有一科作业连续两周不交者。

  3、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结合经济处罚。

  4、仪表、仪容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由政治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并初步教育。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备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委会研究,报请区局备案。

  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下发班级,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按勒令退学对待。

  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条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予以家庭教育处理,时限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优团、优干、“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确实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再经政治处核实,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

  第八条 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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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公寓违纪处罚条例细则(2)

>  大学学生公寓违纪处罚条例细则(二)

  凡违纪者,除在宿舍文明状况等评定中给予相应的降级外,还将按以下细则执行:

  (一)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调换宿舍或床铺者,令其搬回原处,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宿舍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严重警告处分;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没收赌具、赌资。

  (三)非规定时间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者,没收其用品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宿舍内自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接灯、接插座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电热杯、电褥子、电熨斗等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公寓区内打架、斗殴者,按《学生手册》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八)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九)平时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随地小便,将垃圾放在楼道或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仍果皮、杂物,乱倒脏水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寓内从事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楼内焚烧垃圾、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罚。

  (十三)刻画、涂抹、粘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纳维修金。

  (十四)在公寓内燃放鞭炮、朝楼下投掷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自行车入楼、不按规定排放者,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破坏水电设施或公共物品者,除加倍赔偿外,按《学生手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酌情给予纪律处分破坏消防器材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八)未经公寓中心允许私换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晚归者,必须出示学生证,说明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给予通报批评;爬门跳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晚归或擅自通宵不归,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未经公寓中心允许,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一)在异性宿舍过夜或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人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二)假期无住宿证者,每天按实际住宿标准的3-5倍缴住宿费,情节严重者,不予安排住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十三)未经允许,私入女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十四)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凡有盗窃和诈骗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六)在宿舍内观看、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除给予以没收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八)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借住居住,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九)对严重或屡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并令其搬出学生公寓住招待所,按规定收费,待其认识错误、愿意改正后,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回宿舍住宿。

  (三十)对于不负责任的舍长和值日生,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十一)其他违纪和不文明行为根据学生手册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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