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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集团公司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罗小平一人出资成立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年8月5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实业集团)。

  公司住所为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长安坝中段。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码头、港口建设与养护、房屋建设与施工;防欧防古装饰材料装修;建材生产及加工,机械修理、五金家电批发零售、餐饮服务、汽车运输、汽车代驾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下设 三个子公司,分别是石泉县z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z县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个分公司,分别是四川z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z分公司;陕西z建筑有限公司陕南分公司;z县路桥工程公司;z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z县z饭店。

  第二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z(身份证号:z)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罗小平,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年8月5日。

  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等制度。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起草,职代会通过,董事长决定后执行。任何员工不得以资历、技能、职位为借口,做违反劳动用工合同、违背公司章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工资执行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或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股东任命其他人为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设立监事。

  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系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可以通过外聘或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度公司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空位或不在时,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由行政领导班子提名,有职代会选举表决通过,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命产生。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支部书记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总经理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科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提交职代会选举,总经理任命产生,实行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www.pmceo.com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时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人(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编辑:www.pmceo.Com

篇2:单人公司章程范本

  单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www.pmceo.com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篇3:物业公司章程范本

  物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二零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___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4:中外合作公司企业章程格式

  中外合作公司企业章程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国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签订了合作经营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同,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

  乙方:____国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

  (注:合作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

  第四条 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作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作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__________。

  第七条 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企业的生产规模: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九条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投资及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乙方投资及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注:根据具体情况写明投资方式、数额、合作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应在______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付)

  (注:合作方可自行约定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合作方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经合作企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或权益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注:合作企业如不设董事会,应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相应内容自行修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___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解散合作企业;

  3.调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的合作条件或权益;

  6.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也可通过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由____产生。(注:由合作方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合作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____:____。(注:由合作方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合作方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合作方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作企业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九条 合作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注:合作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章程中作细化表述。)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及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

  合作企业提前终止合作,需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作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作。(注: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合作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作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二条 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合作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合作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时需经合作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____年__月__日,由合作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签署。

  合作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通信有限公司章程

  通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它为公司的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宗旨:开发和发展铁通的电信业务,为广大铁通电信客户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

  2、经营项目:代办中国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的各种电信业务。

  3、经营范围:销售通信器材(不含移动终端设备)、代售电话卡、代办中国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的各种电信业务和代办其它通信业务(不含移动业务)。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______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甲股东: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股东: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丙股东: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四)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六)公司解散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所占比例如下:

  (一)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______%。

  (二)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______%。

  (三)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_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重置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例会每年举行四次。由法定代表人召集、主持,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它股东主持。公司发生重大问题,代表 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将会议所议事项及其参考资料送交各股东。股东会所议事项须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成和修改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它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一)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负责,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为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_________担任,董事2人,由股东会委任产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3)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和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其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时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程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代表本公司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会计、出纳由公司招聘,经董事会认可以委任形式产生。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力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的亏损后,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用于本公司法定公益金,剩余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其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当公司亏损额累计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50%。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并在十五天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的债务后,剩余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由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中山市范围内变动;

  (二)增加经营项目;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甲股东把其与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的电信业务《代理合同书》中所拥有的电信业务代理权与乙、丙股东合作,并由三方合作成立的中山市________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接甲股东与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的电信业务《代理合同书》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祥见附件《代理合同书》),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与乙、丙股东外的第三方合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股东甲: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

  股东丙: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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