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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初级中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课题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促使我校教育科研蓬勃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教育管理、班主任工作及各学科教学等方面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的立项原则:

  1.对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对教育和学科建设及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改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学校各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4.立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5.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主客观条件。

  第四条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由学校教科室主管,立项由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课题申报的程序:

  1.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由校教科室负责。

  2.申报校级课题必须由申报人填写《军屯中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学校待批。课题一经批准,课题申报人应承担保证课题按要求完成的责任。

  3.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申请表》中课题新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不得随意改变。如作重大改变,必须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成果鉴定的有关程序及要求: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申报人向学校递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一试三份)全部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实物等)。

  2.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着等。

  3.校级课题由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鉴定。

  第六条 成果评奖的有关规定:

  1.课题结题后形成的成果,均可申请参加成果评奖。

  2.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对优秀成果可推荐到区、市教育局,参加区、市教育局成果评奖,也可推荐给各杂志发表或出版社出版。

  3.校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每年评奖一次,评出一、二、三等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教育科研成果应通过报告、研讨会、校刊和印发论文、专着等各种途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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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初中教育教学论文管理办法

  初级中学教育教学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结教学经验,撰写德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和学校教师的一项基本功.加强教育教学论文的评审、交流工作的管理,使此项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以促进学校教育学术领域的繁荣.

  第二条 论文撰写的要求:

  1、确定题目时,要注意拟题新颖、表述确切、不宜过大、简单明了;

  2、拟定提纲时,要保持观点与搜集材料的一致性;

  3、论文写作时,论点要鲜明准确,论据要充实确凿,论证要逻辑严密.

  第三条 论文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7月中旬,由教导处根据本年度的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拟出论文题目纲要,由教师根据自己研究方向确定自己的论文题目;已承担研究课题的教师可自行完成相关课题的结题论文;

  2、8月中旬各教研组完成本组德育、教学论文的推选工作,由校论文考评组进行校内初评;

  3、9月上旬由学校送区、市教育局进行论文审评工作;

  4、9月中旬再由校论文考评组根据上级意见,并结合参评教师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最终推出本年度的校级德育论文和教学论文的获奖名单;

  5、下文公示全校教师,教导处将获奖论文存档管理;

  6、9月下旬全校召开教育教学论文研讨会,并表彰获奖教师.

  第四条论文评奖的有关规定:

  1、校级优秀教育教学论文每年评奖一次,评出一、二、三等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与年终个人考核挂钩。

  2、优秀论文应通过报告、研讨会等各种途径宣传、推广。

篇3:某师范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节约型学校,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服务与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指学校公务用车、通勤车及外派(学校内部)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油料管理、经营管理、事故处理、服务质量等有关事项。

  二、车辆的任务

  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做为服务经营性单位,主要任务一是服务性用车,二是经营性用车。

  (一)服务性用车包括:

  1.学校领导的公务用车和学校接待用车。

  2.教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

  (二)经营性用车包括:

  1.提供机关、二级学院及其他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2.外派给机关、二级院和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学校车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定向使用、分别调度与驾驶员对所对应车辆安全行驶、保养、维修等负责相结合的的管理办法。服务性车辆由校党政办负责管理、调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经营性车辆的管理和考核。

  2.学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执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3.执行车辆调派制度。服务性车辆(通勤车、接待车、领导专车)调派必须经校党政办批准;经营性车辆调派须经用车单位(机关部门)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后由车辆服务中心统一调派;长途出车调派严格审批制度,凡长途车辆调派须由用车单位事先申请,经主管安全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校领导长途用车须经校长批准。车辆服务中心调度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学校驾驶员出车情况记录》。出车记录是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等主要依据。

  4.各机关、二级学院及教辅单位公务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后交车辆服务中心,由车辆服务中心调度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5.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车辆服务中心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用车,校党政办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调度汇报。

  6.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报告,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7.车辆服务中心协助校党政办拟定学校通勤车的线路(含校内班车路线)、始发时间、停靠站点等事宜,行车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通勤车驾驶员要经常向车辆服务中心、校党政办反映班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教职工上、下班行车方案。

  8.车辆严禁外借、外租给任何个人及其他单位使用或挪做他用。因擅自出车或外借、外租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严禁车辆夜不归队,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辆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司机必须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在校外停放的车,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与车辆中心签订一份车辆安全保证协议。

  10.加强车库管理。学校车库由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种车辆均应在车库指定位停放。禁止车辆私自在校园内和校外乱停乱放。

  四、车辆油料管理

  1.根据车辆的排量及实际油耗量(累计平均值)确定每台车的百公里油耗量,并确定单车月油量定额,实行单车定量加油。(见附件)

  2.实行"一卡管理、集中加油"的办法,建立单车月耗油台帐,由加油员统一加油。

  3.建立单车按日运行线路的公里数台帐及单车日耗油量台帐。

  4.严格按车辆日运行线路公里数,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及单车日运行公里数的耗油量配给。

  5.单车按日公里数耗油量完不成工作量的责任自负,超出耗油量的部分按超出量的百分之八十扣罚。每月统计考核一次。

  6.驾驶员严禁倒卖油料或有意造成燃油消耗增大,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并按相关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7.车辆油耗必须严格控制在耗油指标以内,对超过耗油指标的车辆必须查清原因,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当日实际行驶里程和耗油量配给,如属人为造成耗油量增加的,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8.按照车辆服务中心规定,对节油突出的车辆及驾驶员根据比例给予奖励,整体效益突出,学校将对车辆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车辆修保管理

  (一)车辆保养

  1.学校所有车辆专属司机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

  2.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要做检查,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

  3.如果发觉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

  5.保持车辆室内外卫生,车内严禁堆放危险品及车辆无关的物品。

  6.按规定行车里程进行例行车辆保养(如更换机油等)。

  7.司机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

  辆档案。

  (二)车辆修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故障情况(外派车辆需派驻单位领导签字,领导及接待车辆需校党政办签字),并由主管副经理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两份)。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应由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向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单,由主管修理副经理检查确认后,方可进厂维修。

  3.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更换总成配件的,由车辆服务中心经理报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并同车辆服务中心经理、主管维修副经理、修理厂三方共同鉴定后方可入厂修理。

  4.发动机、变速箱需大修的,必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后上报学校财务资产处审批,由财务资产处派到指定厂家维修。

  5.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得到批准后方可增项维修。

  6.修车完毕后,修理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主管维修副经理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交给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登记保管,保存3个月以后统一处理。

  7.长途车在外地出现故障需修理的,必须与车辆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经报请后勤服务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修车。否则修保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六、外派车辆管理

  1.外派车辆必须由用车单位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

  2.车辆派驻单位必需与后勤服务在公司签订《外派车辆管理及使用协议》,并报学校安保处备案。(附协议样本)

  3.外派服务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保证车辆完好,不能带"病"上路,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4.对不派驾驶员的车辆,使用单www.pmceo.com位必须指定专人驾驶,并将驾驶员名单报学校安保处审批后办理油田准驾证方可驾驶该车辆,同时,车辆服务中心要对兼职驾驶员备案,车辆维修、油料纳入学校统一考核管理。

  九、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如有违反规定出现违章或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费用一律自理。

  2.严格遵守车辆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和调度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3.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安全行驶。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其有效性,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认真填写车辆运转记录,对车辆事故、违章、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6.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每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短暂休息1次。因工作需要连续行驶12小时以上的车辆,应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七、经营管理

  1.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所属车辆实行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经营两种形式。中心按照经营收入和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总额、车辆维修成本、油料消耗成本、材料成本及办公成本)独立核算的方式运行。

  2.车辆固定服务经营包括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该部分车辆的结算方式是,只要该类车辆保证出勤天数、安全行驶、优质服务,学校将正常拨发驾驶员工资奖金总额;该类车辆发生的油料费和修理费按定额由学校统一核销;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3.车辆临时服务经营包括外派车辆和满足机关、教学和教辅临时用车需求的车辆。其中,固定服务经营的车辆(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在不影响原服务任务的情况下,经校党政办同意,可以列为临时调派用车。该部分车辆经营收入和结算方式是按照收费标准(学校审核确定),由学校财务处按照用车单位确认的派车单发生的费用,从用车单位(部门)划拨到车辆服务中心;该类车辆服务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4.临时服务车辆和固定驾驶员实行单车核算,单车经营收入与驾驶员基本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实施细则执行。

  5.固定服务车辆和驾驶员被安排临时服务任务,中心将按超工作量标准(另行制定)发放补贴。

  6.车辆行驶里程标准是车辆从学校车库发车点为车辆计程起点,车辆回校入库停靠点为车辆计程终点。

  7.车辆临时服务时车辆服务中心负责支付油料费、修理费、材料费、保险费、停车费;用车单位负责支付过路过桥费。

  8.驾驶员出长途车按标准发放补贴。固定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宿费由学校按标准承担;临时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住宿www.pmceo.com费由中心按标准报销。

  9.驾驶员每天要按中心调度签字的派车单提供服务。服务期间驾驶员、用车人要认真填写行驶记录结算凭证。

  10.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八、违规、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全的,未携带路单的,或执行长途任务未携带长途行驶令的,对当事人处以每项1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有超速行驶、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规行为的,自行缴纳罚款,中心将在安全例会通报批评。

  3.不执行车辆"三交一封"有关规定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以每次200元罚款;如被油田公司检查出现违反"三交一封"规定的,追究车辆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4.驾驶员未经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到3000元罚款。

  5.驾驶员醉酒驾车,一经发现,6个月内禁止其驾驶车辆,并处以3000元罚款,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处以5000元罚款。

  6.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

  路行驶车辆,并处罚款1000元;造成的损失自负。

  7.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当月奖金和岗位津贴,重犯者将调离驾驶员岗位。

  ①不服从车辆服务中心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③被发现或举报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并查证落实的;

  ④不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地点的;

  ⑤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⑥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九、事故处罚

  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石油www.pmceo.com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z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按照我院制定的《z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交通事故:一次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

  2.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2人;一次轻伤3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一次重伤3-10人;一次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二)事故处理权限

  1.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院安全保卫处调查、处理。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经济处罚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分别按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5%、次要责任2%处罚。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在学院内部一律按全部责任论处:

  1.无驾驶证或准驾证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2.无路单私自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3.酒后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4.把学院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证人员驾驶。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车 型车辆名称 价 格(油田公司) 价 格(客运公司)价格

  (师院)计量

  单位规 格超百公里计算公式备 注

  豪华空调大客金龙空调920790700元/台班40座以上700+超百公里数*6.5百公里之内按1个台班价格收取,超百公里,每公里按台班费的百分之十收取。例:700元/台班、130公里 公式:700+30*6.5(7元打9.3折)=895元

  豪华空调中客中金龙空调800700600元/台班35座以上600+超百公里数*5.5

  考斯特1000900750元/台班22座以下750+超百公里数*7

  空调旅游车全顺650600500元/台班7-18座以下500+超百公里数*4.5

  别克商务650600500元/台班7-18座以下500+超百公里数*4.5

  轿 车奥迪A6  400元/台班5座以下400+超百公里数*3

  丰田皇冠2.5  380元/台班5座以下380+超百公里数*3

  红旗、中华  350元/台班5座以下350+超百公里数*2.5

  说明:1、以时间计算,4小时以内,为0.5台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为1个台班。

  2、以公里计算,50公里以内,为0.5台班。5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内,为1个台班。

  3、晚上22点以前收0.5台班,超过22点按1个台班计算。

  4、大客车在保证通勤外,遇早上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前3项实行。

  5、司机差旅费、补助由车辆服务中心承担。

篇4:职院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及时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6分,课程成绩作不及格处理),考查课程的总成绩以阶段测验为主,且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等成绩综合评定。(比例分配详见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规定》)。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者,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和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可调整、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生产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劳动中的态度、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以及实习、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公益劳动的考核由劳育老师根据公益劳动考核办法和学生所在劳动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和学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按照测评条例进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最后报学工处备案。

  综合素质测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凡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补考、重修规定:

  1.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可参照考试课程要求执行,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不及格课程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指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指前六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安排在第七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每学期各门课程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4.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系登记并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时因课程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

  5.补考学生应交纳

  补考费,重修和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不缴费补考、重修和改修,将取消其补考、重修或改修的资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⒈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免修考试审批表”,并向开课系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或考工考级的学生和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级成绩计入该生成绩册。 对于其他情况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免修考试应交纳免修考试费。

  ⒉ 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⒊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⒈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⒊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个别学生不符合转专业的以上规定,而本人又坚持要求转专业者,可在经学院批准并缴纳一定费用后,转入自选专业试读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转入新的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⒊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⒈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www.pmceo.com还须两校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⒈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⒉因病经院卫生所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

  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或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

  ⒈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⒉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⒊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院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应届毕业生,学院应在学生离校上岗实习开始前审查其上岗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6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上岗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院卫生所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受学籍处理的学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⒈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外,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按教学需要重新组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⒋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⒌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第十三条处理。

  ⒍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部)处(部)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⒎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员负责,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分制学习管理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并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⒉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系部、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⒊对于三年学制的学生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年限(比规定学制延长2年)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⒋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学生学习期满,所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或有必修课程未通过,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⒉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⒊未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⒋未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缴费补考,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并取满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结业补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三十四条 肄业

  ⒈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2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⒉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⒊肄业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⒋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⒌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不退还学费),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和实践等方面www.pmceo.com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并按我院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获得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依据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凡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在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记;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记。

  首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修、结业回校补考、自费选专业等缴费标准暂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学分;

  ⒉ 免修考试:30元/每门;

  3.补考:20元/每门;

  4.毕业前补考:30元/每门。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保留学籍、休学以及经学院批准的

  先就业创业期间不在此列;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高职各专业的学籍管理。本办法自20**年9月开始实行。(本规定适用20**级三年制高职各专业)

篇5: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8)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使全校师生员工有一个舒适宜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校的种草植树、绿化校园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后勤绿化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校园、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内的所有树木花卉一律归学校所有,非经批准任何人都不得任意砍伐采摘;

  三、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1.不准攀折花木,损伤树皮,摇晃树干,采花摘果;

  2.不准在树上依靠重物,架电线,钉钉栓绳,刻画涂写,借树搭架,凉晒衣物;

  3.不准在树旁挖土伤根,种植爬藤植物;严禁在校内种菜,行人要走正路,不得穿插草地践踏绿篱和草坪;

  4.严禁在绿化地面上和树旁放火焚烧落叶杂物;

  四、对校内所有绿化设施、标志牌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

  五、保持绿化带、草坪内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抛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更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重罚;

  六、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服从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给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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