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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幼儿园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幼儿园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支部的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推进我园党建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党建工作目标

  以落实党建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主题活动为平台,以党建基础性、长效性工作研究为突破,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以达到:学习实践活动出成效,规范建设上台阶,队伍素质有提升,主题活动有特色,创新工作有新突破,常规工作更扎实,党建工作整体实效有提升。

  二、具体工作

  (一)班子建设

  1.支部党建工作实行支部书记责任制。支部书记对支部党建工作负总责,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工作,其他支委分工各负其责,定期召开支委会。

  2.班子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有会议记录;支部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按要求及时汇报专题工作。

  3.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幼儿园后备干部成长搭台铺路。进一步做好后备干部培养培训工作,促进早日成才。抓好年级组长的选拔任命和使用,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

  (二)组织建设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活动手册记录完整;支部及时收缴党费上交;按时保质完成教育局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号召广大党员和教职工行动起来,教学一线的党员要努力做好教学工作,练好内功、提升内力,强化质量意识,抓好课堂管理,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行政管理的党员要发挥作用,努力为教学一线和幼儿提供良好的服务。

  3.加强发展新党员工作,不断扩大党员队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保持与他们交流沟通,重点把教学一线、青年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按计划发展新党员,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手续完备,保证质量,年内完成发展二名新党员的工作计划。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党员民主生活会。

  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部署,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按照评议目的、原则、内容和步骤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让每一名党员积极参与民主生活会。

  5.完善教代会制度。推行校务公开,倾听群众呼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关注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努力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为教职工解决后顾之忧,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书育人、幼儿园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党员教育

  充分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在党员中广泛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以章程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教育,以廉洁从教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以学习爱岗敬业模范事迹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模范教育。将“三个教育”主题活动推向纵深,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加强党性修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作风建设

  1.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进思想作风,做到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求真务实,勤勉高效;改进生活作风,做到艰苦奋斗,廉洁自律。

  2.以深入学习实践***为根本要求,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推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质保量完成幼儿园保教工作、推动幼儿园和谐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

  (五)群团工作

  1.加强幼儿园工会工作。积极支持工会履行工会职责,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使工会真正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要围绕幼儿园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投身幼教改革、教育科研、民主管理,为教育教学和幼儿园发展建功立业。工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工会阵地建设,组织教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增强教工队伍凝聚力。

  2.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指导团支部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青年团员的思想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吸引优秀青年团员向党组织靠拢。

  3.继续做好老教师退休协会工作。关心退休老同志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利用教师节、重阳节、春节等节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丰富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定期向她们通报幼儿园工作,征求她们的意见、建议。

  三、有关要求

  1.全体党员及领导干部要结合实际,在幼儿园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思想和认识,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奠定组织基础。

  2.党员要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出色完成工作目标。

采编:www.pmceo.cOm

篇2:某后勤集团党建制度

  后勤集团党建制度

  党员“三会一课”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小结上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根据党支部的要求进行组织。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理论、提合理化建议等,支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3、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每月上一次党课,联系实际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采取集中授课、收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政策形势教育、实用技术教育等。每次党员到课率达90%以上。

  5、以上“三会一课”,如有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党员年度目标包括党内生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和联系群众等内容。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因人制宜分解量化,分步实施。

  2、积极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积极参加党员培训和民主评议党员及其他党内集体活动。

  3、建立《党员活动记载簿》、《党员工作实绩记载簿》、《党费收缴登记簿》等必要的簿册,将党员有关情况记录清楚,为考评提供依据。

  4、对党员目标管理的落实情况,党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考核评比,并将考核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根据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居住区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一般情况每名党员要联系1-2名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收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认真开展“结对帮扶”、“在职党员社区奉献日”,“献爱心送温暖”一系列活动,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3、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和有关要求,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联系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4、党组织每半年通报一次联系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年终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好支部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积极参加。

  2、支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七一”前后。

  3、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以理服人的方法,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4、对民主活动会提出的问题要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5、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党总支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及会议记录。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发展对象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3、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4、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进行无计名投票决定。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党总支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2、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要采取“三评一定、末位审格”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委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由党总支派员参加。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并报党总支。

  4、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争先创优”制度

  1、根据党委和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创先进党支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计划,明确“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评比条件,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2、联系本党支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对“创争”活动进行动员、布置,教育和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创争”活动。

  3、结合党支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七一”纪念活动等,对开展“创争”活动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评比。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4、每年对“创争”活动进行一次全面

  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报党总支。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法规、制度、程序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3、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十条禁令》中的规定。

  4、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实行亮证办公,服务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等。

  5、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并通过民主生活会,严格检查自己,开展相互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综追究、严肃处理。

  党支部思想建设制度

  1、党支部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学习,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理论和“***”重要思想,提高党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党员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树立党员形象。

  2、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政治骨干作用。

  3、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围绕学校和集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与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正确认识形势,积极开拓进取,刻苦学习知识,爱护集体荣誉,模范遵纪守法,维护学习稳定。

  4、严格坚持党内各项制度,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自身缺点和不足,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篇3:某学校餐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餐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个人卫生制度

  1、上岗衣、帽必须穿戴整齐、干净、不得穿戴工作服外出。

  2、不得戴金银首饰,不准留长发,头发必须装在帽子内,不得外露。

  3、加工饭菜前或便后必须用肥皂洗手后方可加工。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四勤”卫生要求。

  二、加工人员卫生制度

  1、菜类加供应按先摘、清洗、后切的方法执行。

  2、肉类必须清洗填平方可加工,加工中必须肉、采案板分离操作。

  3、土豆必须去绿皮、去芽;四季豆必须煮熟方可加工出售。

  4、夏季不得出售过夜饭菜,冬季过夜饭菜在不变质的情况下彻底加热方可出售。

  5、当餐用不完的半成品应及时入冰箱内贮存,贮存必须按规定存放,不得混放。

  三、制造间人员卫生制度

  1、制造间必须保持地面干净,物品存放整齐,无杂物,无“四害”。

  2、炊具、物品用完及时清洗,摆放整齐,不得混放。

  3、每餐所用炊具,由当值日人员负责清洗,消毒。

  4、存放原料及半成品应分类加工,摆放整齐,不得混放。

  5、加工机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擦洗干净。

  四、库房人员卫生制度

  1、库房不得出入、存放“三无”产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

  2、库架、地面应干净、整洁、无蚊、蝇、鼠、蟑螂等害虫。

  3、库房内物品及原料应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尘土,不得存放药品及无关物品。

  4、应对入库索取合格证件或发票,房内一般不存放鲜菜。

  五、所有小组每周六下午为食堂卫生扫除日,彻底地搞好卫生消毒。

篇4:学院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Z学院关于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系、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凡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部门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者。

  第五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在院长及上级有关机关领导下,对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有权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应当及时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各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部门管理目标。

  3)在师生员工中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4)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5)加强对现金、票证、仪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

  6)定期进行纠纷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八条:有关人员对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1)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2)部门分工负责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是各自分管工作方面的主管领导,分别对其分管工作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部门的值班、守护人员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建立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2)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守护人员的。

  3)未按规定落实关窗、锁门、存车、储款等防范措施的。

  第十一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发出书面警告的同时应记录在案。部门接到书面警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建议扣除部门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分数,并视其情况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由于部门工作不深入、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部门(有学生)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部门(教工)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由于部门思想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极坏的。(人员受伤在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内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全院通报批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死亡一例或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死亡二例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思想麻痹、不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小事拖大、大事激化,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非法*、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院、社会稳定的。(因本部门工作不到位引发到学院集体*五起或市里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到省里*一起、出现聚众闹事、停工、停课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到国家*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由于政治敏感性不强,采取措施不力,部门内发生突发性事件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在市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突发性事件在省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突发性事件在国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出现上列情形的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八条当年内实行维护稳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

  患未在限期内整改,也未采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2)部门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哄抢国家物资及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

  3)部门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公司领导保密责任制度

>  领导保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领导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所和公司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党政、行政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长、所长对所和公司保密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所和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在所和公司的贯彻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

  三、全面了解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四、将保密工作纳入年度的工作计划,对所和公司保密工作和上级有关指示的贯彻有要求。

  第四条 总经理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所和公司保密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所和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在所和公司的组织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

  三、全面了解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对所和公司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年度内进行总结。

  四、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所和公司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组织研究解决。

  五、经常监督、检查所和公司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保证保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所和公司各主管领导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为保密管理与其分管业务的结合提供保障。

  二、熟悉分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重点、国家秘密事项和涉密人员基本情况。

  三、确保所和公司保密工作管理www.pmceo.com机构在所和公司保密工作中与自己分管业务的保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保证保密管理措施在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实施。

  四、在分管的重大涉密活动中,确保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对涉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的党政、行政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本部门全面宣传、落实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所和公司的各项保密制度。

  二、对本部门的涉密人员进行日常保密教育和管理,将保密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

  三、主动接受所和公司保密办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上报本部门出现的泄密事件,并积极配合保密办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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