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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扣分管理办法(1)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计扣分管理办法(一)

  为了加强园内管理,对所有岗位实行计扣分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1.上至董事长,下到主管,均有权对下属工作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并就地实行计扣分登记,即由检查人对具体责任人的某项具体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扣分及提出扣分意见并予以记录。每月由内勤对计分登记表进行汇总,视扣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2.扣分原则:

  ①明显不按工作规定操作,每发现一次扣1分;

  ②因疏忽、遗忘工作安排而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分;

  ③没有按公司规定做好日常工作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扣1~2分;

  ④对本职工作范围的工作,无充分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的,视情节扣1~2分;若有充分理由不能完成,但没有及时申报的,扣1分;

  ⑤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每发现一次扣2~3分;

  ⑥有损害公司集体利益的任何行为,视情节扣3~5分;

  ⑦不能按时打卡出勤,视情节扣1~2分;

  ⑧其它有关情况,视具体情况扣分。

  注:若同一违规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每发现一次,加倍扣分。

  3.扣分执行:

  ①所有扣分均填写统一设计的扣分登记表,每月由内勤统计;

  ②月累计扣分5分以内(含5分),每分扣罚5元;

  ③月累计扣分超过5分,每分扣罚10元,并通报批评、奖金扣半;

  ④月累计扣分超过10分,每分扣罚15元,并提出警告、奖金全扣;

  ⑤月累计扣分超过15分,每分扣罚20元,劝其辞职;

  ⑥月累计扣分超过20分,每分扣罚30元,予以开除。

  说明:责任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可申请上一级复核仲裁。

  该规定应张贴于每个工作岗位。若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不按此规定执行,视为不合格人员,应退出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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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凭证档案管理办法(7)

  酒店凭证档案管理办法(七)

  (一)酒店凭证档案的保管

  1.所有与营业有关的各类凭证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2.部门的专项凭证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单独管理和保存的,须将凭证和文字说明的复印件交行政办公室保管,并登记说明情况。

  3.行政办公室外保管凭证的变更需在两日内通知档案室,更新档案室凭证副本的资料。

  (二)归档要求

  1.凭证档案一般由凭证正本、凭证副本和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相符。

  2.文字说明详细准确,包括凭证名称、凭证简介和注意事项、颁证时间、颁证单位、领证经办人、审核时间、审核地点、审核经办人、下次审核时间。

  (三)凭证管理

  1.所有凭证设专门的设备和装具进行管理,保证凭证的安全。

  2.凭证副本、正本和文字说明分别存放,建立有效的检索。

  3.一般凭证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经办颁证机关的定期和不定期审查,专项凭证可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经办审查事宜。

  (四)凭证使用

  1.凭证档案借出日期一般不超过三日。

  2.凭证借用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篇3:酒店图片档案管理办法(5)

  酒店图片档案管理办法(五)

  (一)图片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1.图片档案由行政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部门不得私存、私占,所有人员都有移交图片资料的义务。鼓励各部门、个人向行政办公室移交图片资料,移交和捐赠图片资料的部门和个人享有优先使用权,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行政办公室维护图片作者的版权。

  2.归档范围:凡是反映酒店历史面貌、主要职能活动和各项业务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片资料都应予以归档。

  3.归档要求:

  (1)照片应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等三部分组成,底片和照片影像相符;

  (2)照片说明要详细准确,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和摄影者等六要素;

  (3)移交人应填写《图片档案移交单》和图片资料一并归档。

  (二)音像资料档案管理参考图片档案管理方法执行

篇4:公司长途电话管理办法(5)

  公司长途电话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使电话的使用能发挥最大效力,并节省成本,特拟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控制。

  第三条 电话使用须知:

  一)辖区内的洽公。

  二)时间以三分钟为限,自我控制。

  三)注意礼节,长话短说,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又占线。

  四)使用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

  第四条 长途电话使用须知:

  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联络事项及交涉结果。本表每月转管理部呈总经理核阅。

  二)长途电话限所长以上人员挂拨。

  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

  四)禁止挂用私人长途电话。

  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

篇5:企业公司员工姓名牌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员工姓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配挂名牌。

  第二条 名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名牌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及门市部配挂名牌。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赔偿10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

  第五条 名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6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一)利用名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二)将名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名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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