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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三)

  一、概述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测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18周岁。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本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3.本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4.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部门,由所到部门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8.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培训教育方式。

  四、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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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其他: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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