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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迁调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人事迁调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调动单呈核人事行政部(办公室)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经理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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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事解职制度

  人事解职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请辞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办公室)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 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工薪,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篇3:人事服务制度

  人事服务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由人事行政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篇4:人事交接手续制度

  人事交接手续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中层干部级以上人员交接。

  (二) 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 按公司人员分类规定的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的人员。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事务。

  第四条 中层干部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中层干部级以上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办公室或分管副总监交,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部长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办公室核定。

  第七条 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篇5:微星公司人事制度

  微星公司人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手册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而言。

  第二条 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技术工程师、特约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行约定有关事宜。

  第二章 雇用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员工,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及申请送人事部,经批准后,办理招聘及内部调配。

  第四条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面试或专业知识测试合格方得雇用。

  第五条 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试用期间新进员工须接受公司专业培训或辅导,并参加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携带录用通知所规定之证件、物品,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仪表行为规范

  着装整洁、佩戴大方;

  举止端庄、说话和气;

  待人诚恳、态度热情;

  语言文明、讲究礼貌。

  第八条 人际关系行为规范

  注意礼节、文明称呼;

  与人共事、宽厚豁达;

  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恪守信用、言行一致。

  第九条 员工目标行为规范

  勤奋学习、不断进取;

  忠于职守、负责到底;

  热情工作、恳于奉献。

  第十条 遵章 守纪行为规范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守法守规、不谋私利。

  第十一条 群体意识行为规范

  大局为重、维护群体;

  热心集体、发挥特长。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六种:

  (一)奖金

  考核奖金

  年终盈余奖金

  全年综合印象奖金(包括对公司的忠诚度奖、改善提案奖、重大功绩奖)

  优秀员工奖金

  全勤奖(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及病假者)

  (二)优秀员工奖

  公司内部一年一度评选“优秀员工”,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者均有资格被选。公司除给予优秀员工一定经济奖励外,还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

  (三)境外商务考察

  公司对于忠诚度高、各方面表现出色的员工予以境外商务考察的奖励。

  (四)晋级或给予其他奖励

  具有领导和组织能力,各方面表现出色者。

  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为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五)记大功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的模范表率者。

  (六)加薪

  根据当年公司的利润及员工工作态度和业绩,有董事长核准加薪,幅度为0%——10%。(员工必须连续为公司服务满6个月)

  每年3月为公司加薪月,从当月25日开始执行。

  员工因职位调动,可以在其他时候适当调整工资,但一年内加薪只能一次。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20元。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及大声喧哗者。

  破坏公司环境卫生者。

  言行粗鲁、不讲究文明礼貌者。

  外出办事不填写出门单者。

  出差不填写申请单者。

  工作时间未能安规定着装者(周一至周四上班,男员工须穿衬衣打领带;

  女员工禁止穿牛仔裤、跑鞋及运动休闲服)。

  工作时间没有佩带员工识别证,经提醒不作改正者。

  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吃零食者。

  下班后桌面零乱、不整洁者。

  (二)记过,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50元。

  被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刁难而制造事端者。

  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上娱乐性网站、看与工作无关之书报、玩电脑游戏者。

  在公共区域内或公用设备上任意堆放产品、


资料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到损失者。

  肆意浪费公司资源者。

  损坏公司公共财产者(情节严重须照价赔偿)。

  (三)减薪

  员工因现任工作岗位,其工作能力与相应之工作难度、强度及责任不符时,将实行减薪。

  员工消极怠工或在工作中不求进取,不能适应社会、公司、科技发展时,公司将采取减薪措施,一次减薪幅度在10%——20%之间。

  另外,当公司发生经营不善或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公司必须减低费用用以加强竞争力度时,公司将实行员工减薪措施。

  (四)解雇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上下班替他人刷卡,伪造考勤记录者。

  偷窃同仁或共有财物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者。

  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者。

  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或在工作上有重大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 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又必需执行时,由各部门经理议决,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五章薪资

  第十五条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级别工资或按记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其他津贴。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或由员工与公司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

  第十七条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于次月二十五日发放。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职阶、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考绩

  第十九条考核的目的

  1.本制度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推行人事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公开性和绝对性。

  2.考核工作以员工为对象,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全面综合的评价,判断其是否称职,并以次作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及开展相应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切实保证员工的报酬、晋升、调动、职业技能开发、激励、辞退等项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考核的用途

  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员工的绩效评价可以服务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人事决策的基础;

  2.作为人事研究的标准;

  3.作为预测因子;

  4.帮助确定培训计划的目标;

  5.给员工提供反馈信息;

  6.促进企业的诊断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者系属全体微欣工贸公司员工,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3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3个月以上者(包括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公平合理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个人主观偏向,防止晕圈效应和平均主义;

  3.必须排除上下级的各种顾虑,评价结论建立在自己信念的基础上。

  4.必须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结论的反馈,帮助其改进绩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一)绩效考核(绩考核)

  对员工工作效率及效果的考核(包括员工工作所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人事考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结果为各项人事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能力考核(能考核)

  指员工从事工作的能力(包括智能与技能),通过员工对事物的记忆、分析、综合、判断、创新以及操作、表达、组织等能力来鉴定,是人事考核的重点与难点。

  (三)态度考核(勤考核)

  指员工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的体现(包括出勤情况、纪律性、干劲、责任心、主动性等内容)。

  (四)品德考核(德考核)

  指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的方式

  自我评价

  上级评价

  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时间

  季考核(三个月为一季,第二季度第一个月12日完成自我评价、15日完成上级评价、18日收齐交人事部登记存档)

  年考核(在月、季考核的基础上,作年终综合评定,人事部核准提出奖惩建议、董事长批示)。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结果的保管

  所有人员的考核资料均由人事部保管,除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外,其他部门主管及经管人员需经上级许可方可借阅。

  (二)考核结果的反馈

  参与“上级评定”的管理人员须在每季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人员发放考核结果反馈表,约定面谈时间及地点,确保考核工作透明度。

  对于考核结果,被考核者有权向上级主管提出疑义,确保考核工作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成绩将为实际考核成绩之次级(除经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年度内受过行政处分而未抵消者(如恶意刁难同仁、制造事端者等);

  年度内有无故旷工者;


  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十四日以上(包括十四日)者;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公共课程培训者。

  第二十八条营销人员考核

  业务人员考核成绩由业绩达标量来决定,无须书面评定。

  销售助理、技术支持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物流专员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20%考核成绩,8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市场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30%考核成绩,7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产品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二十九条后勤人员考核(财务部、行政部)10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三十条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不参加该年度的年终考核(无该年度年终奖)。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12:00-13:00为午餐时间),周六9:00-12:00。若特殊原因,上班时间变更以上海行政部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代替他人刷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予以免职辞退。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开始后至六十分钟内,始行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次扣除当月工资人民币30元。若发生突发事件须在六十分钟内至电行政部,否则视为旷工。

  2.若未按规定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续而不到工者以旷工论。

  3.请假理由或证明经查实属伪造者以旷工论。

  4.擅自早退者以旷工论。

  5.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忘带考勤卡者需立即至行政部登记,无考勤记录或登记者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休假(详见附件)

  第八章公司福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成立员工俱乐部,并按季度拨款作为活动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等,本公司员工得依规定参加。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一律加入社会劳动保险,享有该保险规定之各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组织一年一度的员工旅游活动。旅游经费视员工在司服务年限分别规定:

  进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年度旅游需自负45%费用;

  工作满一年而未满两年者,年度旅游自负30%费用;

  工作满两年者,年度旅游无需自负费用,但最高旅游经费为每人每年壹仟玖佰元人民币;

  年度旅游可携带家属,其费用全额自理。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设立每人每季人民币壹佰陆拾元的活动经费。此经费必须在当季使用,不得预支、不得累加,必须使用在部门活动中,由部门经理凭活动发票及活动内容报告统一报销。活动内容不限,部门与部门之间可以共同运用或由行政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于每年中秋佳节赠送月饼一盒或发放相当之金额奖金以作庆祝。

  第四十条 本公司每月向当月生日的员工发放壹佰元人民币以作庆贺。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设立员工借书制度,每位员工可按规定借阅公司各种书籍及报纸、杂志。

  借书前到行政部登记,每www.pmceo.com次借书数量为一本。

  需要再次借书者,必须将上次所借书籍归还公司后方可再借。

  借书期限不得超过四周,如需续借者,须到行政部办理续借手续。

  书籍不可外借非本公司人员。

  借书者需保持书籍的清洁与完好无缺,如有损坏,须作相应赔偿;如有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属微欣工贸员工,包括各个分公司,每年10月(非工作日)皆可免费享有体格检查一次。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此待遇。体检项目如下:

  内科检查:(心律,心率、杂音、血压、肺、肝、脾、腹部、淋巴结)

  外科检查:(甲状腺、乳房、直肠肛指、前列腺、皮肤、颌面口腔、神经系统)

  妇科检查:(宫颈、子宫)

  眼科检查:(结膜、角膜、晶状体、玻璃体、眼底)

  五官科检查:(鼻、耳、喉)

  胸片*光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肺癌)

  心电图检查:(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诊断,如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心包炎等)

  B超检查:(肝、脾、胆、肾、胰等的诊断,如肝囊肿,脂肪肝、肝硬化、肝血管瘤、肝炎、脾肿大、胆结石、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等)

  血液生化检查:

  a)甲胎蛋白(肝癌诊断指标)

  b)血糖(糖尿病诊断指标)

  c)胆固醇、甘油三脂(高血脂疾病诊断指标)

  d)肝功能、三对半(肝病诊断指标,如肝炎,肝硬化,等)

  e)肾功能(肾病诊断指标)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所有福利政策皆为集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第九章 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龄合并计算:

  奉准给假的假期。

  连续服务本公司的期间,但调任至本公司所经营投资的公司者,其服务期间的工龄应予并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工龄不予计入:

  留职停薪者。

  因故停职又获准复职者。

  在试用实习期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香港、台湾人员的雇用、解雇、薪资、福利,由董事长决定,另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雇用已退休人员,其雇用、解雇、薪资、福利,依合同另订


  第四十八条 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行政发文或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修正时,依修正后的文件或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手册经董事长核准,报备有关部门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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