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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

  案例简介

  1995年2月1日,薛某与华东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单位为上新项目派薛某外出培训6个月,培训费花去了3万元。培训结束后,单位任命薛某为公司技术公关组组长。199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薛某因寻求个人发展,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薛某是生产骨干,一旦离去,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声称,如果终止合同,薛某必须将3万元培训费偿还企业。薛某不服,遂提起申诉。要求与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将档案移交到人才服务中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对企业要求薛某偿还3万元培训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薛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合同,企业以索要培训费为条件相威胁,显然是不妥的。其理由是:一是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薛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不承担支付培训费的义务;二是对职工进行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一种企业行为。培训所需经费,除有特别约定,企业无权要求职工支付。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利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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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收费技巧培训

  物业收费技巧培训

  1、遇事不燥,胸怀宽广。

  由于收费员涉及面广,面对的是分类复杂的人群,所以上门收费受冷落、难听话是常有的事。但作为物业企业的使者、宣传员,遇此情况,首先要想到的是肩负的任务、公司赋予的使用。想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理念和利益。做到遇事不卑不亢,不急不燥,胸怀宽广,这也是收费员应具备的特有素质。但注意的是遇事多倾听用户的意见,只有多尊重用户,使其尽情发泄怨气和不满,而后运用自己掌握的物业知识逐一进行思想解释工作。比如为什么要实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必要性、物业都做了哪些工作、物业费都用在什么地方等。总之不能单纯的为收费而收费,要婉转的解释用户提出的问题,切忌态度生硬。

  2、启发式收费。

  实践证明,上门收费面对用户,多施以赞扬和夸奖的语言,的确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费效果。尤其对那些不情愿交费或者抵触情绪的用户,上门后可根据其家庭布置装饰情况和生活情况因人而异,或深表同情或“先发制人”进行赞扬,如家庭如何好等等,能使其原本对物业的某种不满,经过一番赞扬之后,对你对物业首先消除抵触情绪,然后切入正题。并根据用户提问做出耐心解释。此间可将物业服务的必要性、物业服务的艰难程度及收费员艰辛掺杂其中,在取得用户理解、谅解的基础上使其交费。

  3、温暖式收费。

  服务热情多体现在行动上的人情化、亲情化和贴心化。即诚实守信,体贴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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