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M公司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从业人员的薪给实行职务给与制,按其所派职位及责任的轻重给与不同职等的薪给。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薪给由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两部分组成,分为5职等,每职等分为三级,具体见表。
第三条 薪组的薪点,本公司在适当期内予以调整。
第四条 新派任各等职位人员,原则上均自所派任职位第一等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其支薪薪级1至2级。
1、具工作经验已超过该等所需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具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公司甚难罗列的人才。
第五条 各职位派任的资格,应符合该职位"最低资格条件"的规定,其因工作需要,致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符合规定者,应予权任。权任期间,支给职位最低职等低一等薪给。权任以1年为原则,权任期满成绩合格者,可免除权任,并改支该职位职等的薪给。
第六条 由低职等职位调任高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所调任职位薪级;如原支薪已超过调任职位职等的第一级薪给,可改支较原一级的薪级。
第七条 由高职等职位调任低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该低职等与原支薪点最接近的等级。
第八条 职务待遇项目为:
1、基本工资;
2、职务工资;
3、加班费;
4、奖金;
5、补助费。
第九条 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1、薪金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3、职工福利金及福利社的欠款;
4、员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食堂伙食费;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薪金不予扣减:
1、依职员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受训者;
4、奉派考察者。
第十一条 新进试用人员工发薪标准如下:(含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
1、无社会经验者:
①高中(中专)毕业者:600
②大学专科毕业:700
③大学本科毕业:800
④硕士研究生毕业:1200
2、有工作经验者:
①具备一般工作经验,高中(中专)文化程度:700-1000
②具备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大学专科文化,具备初级职称:800-1200
③具备专业技能,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500-2400
第十二条 每月十日为职员薪金发放日。
第十三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职员年度政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四条 职员加班依标准支付加班费,按月累计,于翌月发放。
第十五条 职员年终奖金发放对象以12月15日在职人员为准。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予发给。
第十六条 职员主动申请辞职或因犯错误被公司辞退者,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十七条 职工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半日薪金额的奖金;
2、旷积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三日薪金额的奖金。
第十八条 职员初婚者,经本人申请发给一定的薪金补助;职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孙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其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九条 职员家庭特别困难或遇到意外重大事故,本人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公司将视其困难程度,由工会给予相应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每年终赢利状况,经董事会核定,发给从业人员特别奖金。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一、员工受伤救治及申报
1、员工在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救治;
2、员工在非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积极协助其亲属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3、员工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视情节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通知当事人家属,同时在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4、员工在住院治疗时所报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二、受伤材料报送及性质(工伤或非工伤)鉴定程序
1、若当事人受轻伤,由本人在事故发生3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用书面材料报送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若当事人受伤较重,无法书写时,可由本人口述,家属或同事代为书写;若当事人受重伤,无法书写或口述,由事故见证人提供事故经过材料。无论何种情况,员工受伤经过要由一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2、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根据事故发生的书面材料,5日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拟受伤性质报告;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事故初拟认定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4、当事人若对集团公司认定的受伤性质有异议,可以和集团公司进一步交涉或请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三、工伤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人员治疗待遇
1、工伤人员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医疗费凭票全额报销,未经许可,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到其它医疗机构自行治疗者,治疗后果和治疗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2、工伤人员住院需陪护的由受伤者或其家属申请,公司视情况派陪护人员或指定伤者家属陪护,无论单位派陪护人员工家属陪护,市内每人每天补助40元,市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工伤人员出院后,要开具诊断书和复制病历等材料,如需院外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治疗、休养;
4、员工因工伤需停工治疗的,在治疗期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事故处理
1、因工致残,根据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双方协商一次性处理,协商不成,交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2、死亡,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工伤员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劳动鉴定结论、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等行为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集团公司员工统一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抵触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篇3:地产控股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使用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1.1通过毕业生实习计划,为公司发展挑选合适的人才。
1.2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知识新、观念新、心态积极等优点,可以为公司的管理带来新的活力。
1.3 应届大学毕业生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合理化。
2.适用范围
置业公司及各项目在正式架构编制以外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中心负责置业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的使用管理,并对各项目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数量和效果进行把关。
3.2各项目人事部门负责所属项目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计划、招聘、录用、培训、实习安排以及实习效果评估汇总、人事处理等管理工作。
3.3各用人部门负责所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岗位辅导、任务安排以及实习效果评估工作。
4.应届毕业实习生的使用管理
4.1置业公司按正式编制人员的10%、项目按正式编制人员的2%安排应届毕业生实习;行政中心根据每年年末定编情况下达各项目下一年实习生指标,并对实习岗位予以把关审核。
4.2属于指标内使用的实习生之工资、补贴等费用在目标责任书的人力资源成本预算中单列专项费用开支。
4.3 所使用的应届毕业实习生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物业系统可放宽至大专以上),学业成绩优良,专业与实习岗位对口,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4.4实习时间限于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不得超期使用。
4.5 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应签订实习协议。
4.6 优秀应届毕业实习生可免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并签定劳动合同。
5.应届毕业实习生实习期待遇
5.1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按月发给实习津贴,标准为:硕士生1600元/月,本科生1400元/月,专科生1100/月。发放时间与公司员工发薪日一致。
注:行政中心定期根据人才市场情况对实习生的津贴标准进行评估。
5.2实习期间,节假日加班统一按40元/天支付加班费,不考虑超时加班费。
5.3食宿费用及补贴与公司员工一致。
5.4假期享受与公司员工一致,病事假按日扣减实习津贴;公司可因应实习生未完成学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学生需要给予必要的返校学习活动时间,并作为事假处理;但须事先向所属部门请假。
5.5交通车使用权与公司员工一致。
5.6因公出差食宿补贴标准按公司普通员工标准执行。
5.7实习期间属劳务关系,保险、工伤自理。
6.罚则
指标内使用应届毕业生必须按照额定数量使用,且必须遵守使用期限。超额超期使用将按照目标责任书有关超编的管理规定处理。
7.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应届毕业生实习协议(样本)》
篇4: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 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个工作日(含5 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 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
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 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 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 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5:绿航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绿航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实现合同管理制度化,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服务合同等一切合同管理;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承办合同签订相关事宜,合同的签订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部入档管理,承办部门应该及时将合同正本入档;
四、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为防范合同法律、涉税等风险,所有经济合同在签字盖章前需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部门会审流程。
五、管理职责
1、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所有条款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合同调研、谈判,形成合同谈判会议纪要,草案起草;确定合同会审部门;组织合同会审、审批;组织我方履行义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对方履行情况,承办合同档案入档管理等工作;
2、合同会审部门职责:合同会审部门对合同相关条款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合同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合同会审的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会审的,要授权本部门专人负责会审,部门第一负责人及其授权人要对合同会审意见负责;
3、合同档案管理职责:综合部档案员要做好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主动与各承办合同的部门对接,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入档;
六、法律咨询合同承办部门应将草拟的合同样本,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审查(Email:,审查后的电子会签合同文本应分别)回传合同承办人和集团公司特设的邮箱(Email:,以便在合同盖)章时备查,如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样本,由专人送达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体复印件送交集团公司综合部;⑴承办单位填制《合同会审单》,附合同草案,传会审部门进行合同审查。涉及多专业、多部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合同进行会审;会审部门会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并要求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⑵如合同无需会审,承办单位在《合同会审单》签署意见;
七、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相关部门会审后,合同经办人将合同正副本及相关资料提交法人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合同经法人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印章管理部门方可盖章;
八、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合同正本送达综合部入档管理,合同副本分送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查;
九、除公司总经理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十、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并将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文本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十一、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或总经理,不得自行决定;
十二、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十三、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综合部50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协助律师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十四、凡订立、变更、解除的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十五、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用或以其它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十六、档案员对生效的合同要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需要按档案调阅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查阅;
十七、公司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1、不按本制度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2、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不尽职尽责的;
3、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后,不按时将合同正、副本送归集团公司档案员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
4、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经办人或档案管理员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附件的;
5、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6、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7、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8、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十八、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后附:合同会审单 合 同 会 审 单 年 月 日 合同送审编号: 合同名称 供货(提供劳 务)单位名称 合同经办单位 (部门)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要点及定 价依据 合同 经办人 要求会审部门 及内容要点 合同无需会审 意见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