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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医院药品比例控制措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妇幼保健医院药品比例控制措施

  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制度,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原则及各科用药比例、加强新药准入、动态监控药品应用、规范出院带药等系列配套管理制度,控制药品比例。

  2、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对部分单病种实行限价措施,规定各科室的药品占科室总收入的比例上限,科室用药高出比例的,对相应科室进行处罚,由改革办统计与实施。

  3、积极参加药品招标,我院药事委员会每年随机抽多名专家组成选标小组,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按医院上一年所用药品进行选择,最后由药事委员会表决通过。

  4、对药品实行动态监控,对所有药品,特别是新药、贵药进行动态监控,用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对用药金额量前10位药品和前10位抗菌药物和对用药前10位的医生及时报告,全院通报,让全院员工监督。

  5、严格出院带药管理,为遏制超常用药,人情用药,医院对出院带药进行严格管理,规定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药。

  6、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严厉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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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妇幼保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有关政策,确保医院药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或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工作中及时加强与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而使药品价格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药品中标后的零售价格。

  4、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5、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篇3: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制式处方及病历由医务科统一保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务科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名。

  (四)没有取得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领取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及专用病历管理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专用证明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医师名单见医院《关于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医师名单的通知》。(名单见新三医字[20**]22号)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由本院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医院医学诊断书(一式两份),并由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开具专用诊断证明,由开具医师或者患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患者与代办人关系证明材料;

  4、医院(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

  5、医院(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

  医务科在患者专用病历档案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专用病历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五)处方医师应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及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由患者家属或代办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重新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六)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本交回医务科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号、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临床诊断、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处方审核、药品金额、调配、复核、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代办人签名。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七)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


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三)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严格履行岗位人员职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药方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3年。

  (十一)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七)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八)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麻醉药品空安瓿及贴剂的回收制度

  (一)门诊及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及时交回药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临床各病区、手术室再次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交回上次药品的空安瓿,并按时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送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三)对收回的空安瓿及贴剂由专人计数,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贴剂回收、销毁表,由药剂科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定期及时监督销毁,详细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四)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出现差错,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由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组成。

  (三)组织和使用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

  专项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作用、安全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与管理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每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专用记录本,相关人员要签字,记录要存档,第二次检查先查上次存在问题纠正的情况,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科室和全院医务人员要


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zz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成员:zz

篇4:医院药品召回制度(4)

  医院药品召回制度4

  1、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①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②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③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④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⑥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⑦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2、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一级召回:

  24小时内召回药库。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并取回药品。本方法仅限于继续使用这种药品将对患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药品召回。

  二级召回:

  一周内召回药库。当发现药品缺陷,但这种缺陷药品使用后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可采用的二级召回方式。

  3、召回药品应填报药品召回记录,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质量管理负责人可根据不同情况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或供应商联系,按程序处理药品。

篇5: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存、销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是指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要求

  1、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取得经营或生产资格的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

  2、购进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已载明了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则不需另收取其他证明材料或批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的,则应收取经批准的证明材料或批件。

  3、公司经营的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可以进行收购。但国家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1、必须执行双人验收制度,验收记录上也应双人签字。

  2、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一般药品的验收标准,同时应对其规定图样标志进行检查。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

  1、必须做到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专用仓库或专柜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采取铁门、铁窗、铁皮柜等形式)。

  3、特殊管理药品应设立专账,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核对帐、货相符情况。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1、只能销售给有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销售给无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要收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或批件。

  3、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凭证,实行制票人签字或签章制,同时凭证要加盖特殊管理药品专用章。

  4、要及时了解、掌握具有经营或使用权限的单位的变动情况,当无经营或使用权时,应及时停止供应。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复核及运输

  1、实行双人发货制度,发货人均应签字或签章。

  2、出库复核必须双人复核,并双人签字或签章。

  3、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4、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销毁

  1、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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