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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制式处方及病历由医务科统一保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务科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名。

  (四)没有取得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领取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及专用病历管理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专用证明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医师名单见医院《关于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医师名单的通知》。(名单见新三医字[20**]22号)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由本院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医院医学诊断书(一式两份),并由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开具专用诊断证明,由开具医师或者患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患者与代办人关系证明材料;

  4、医院(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

  5、医院(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

  医务科在患者专用病历档案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专用病历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五)处方医师应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及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由患者家属或代办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重新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六)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本交回医务科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号、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临床诊断、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处方审核、药品金额、调配、复核、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代办人签名。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七)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


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三)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严格履行岗位人员职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药方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3年。

  (十一)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七)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八)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麻醉药品空安瓿及贴剂的回收制度

  (一)门诊及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及时交回药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临床各病区、手术室再次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交回上次药品的空安瓿,并按时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送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三)对收回的空安瓿及贴剂由专人计数,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贴剂回收、销毁表,由药剂科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定期及时监督销毁,详细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四)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出现差错,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由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组成。

  (三)组织和使用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

  专项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作用、安全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与管理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每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专用记录本,相关人员要签字,记录要存档,第二次检查先查上次存在问题纠正的情况,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科室和全院医务人员要


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zz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成员:zz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X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某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438号文件)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须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护理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出现过期、变质应及时更换。

  6)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情况。

  7)护士长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篇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篇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主治医师(含主治)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篇5: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序程,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范围:门诊药房

  责任人:药品调配人员

  程序:

  1.处方审核

  专用处方的处方式样和颜色符合规定、处方的一般项目(病人的姓名、科别、性别、年龄、住址或住院号、联系电话、处方日期、诊断、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医生签名或盖章、收费章等)必须完整。

  处方内容(所列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剂量等)必须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向病人说明情况,指导病人由处方医生重新开具合格后方可调配。

  医生处方权审核,不具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需随附注射剂的空安瓿及贴剂的废贴。特别注意复诊时回收空安瓿和废贴。

  凭专用病历配药的病人需审核专用病历。

  2.配方发药

  审方合格及与电脑记帐核对无误后,由配方药师按处方所列药品从专柜中取用药品,交给发药药师复核。

  发药药师核对无误后,将注射剂药品交给执行护士(执行完毕后由护士凭处方及注射药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药房由专人负责);口服药交给病人或其代办人,并进行必要的发药交待。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药在专门窗口进行。

  发药完毕,调配人、复核人在处方上签全名,并在电脑上确认处方、记帐。

  3.登记:在规定登记本中登记使用、空安瓿(废贴)回收、专用帐册、交接班等内容。

  4.处方保管:专用处方留于专柜中,由专人复核后装订、保存。

  5.用药后专柜随时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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