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施工现场安全视频监控与警示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12-05

  现场安全视频监控与警示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视频监控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推动公司信息化建设,规范施工现场的作业行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需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终端监控和存等功能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公司监控中心、视频监控专网、项目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大部分内容。

  第四条在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墙或塔吊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监控点,监控部位应无盲区;

  第五条项目开工后办公、生活、材料堆放等区域规划布置完毕后30天内需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监控室,项目部应于工程开工之前须确定具体安装的公司。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工程,对施工现场未及时安装或未按要求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情况,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技术中心报告。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确定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日常管理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该系统正常运行,以保证信息的上传,监控系统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机运行。

  第九条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文明工地评审及其他奖项评比的内容。

  第十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工程,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未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的项目部,将对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章、警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为了确保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更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警示管理制度。

  一、安全标志牌管理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2、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红色:表示禁止

  蓝色:表示指令

  黄色:表示提醒

  绿色:表示允许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种。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3、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4、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标志牌。

  5、在脚手架、高处平合、地面的深坑等处,必须悬挂当心坠落等标。

  6、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7、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等标志牌并建立警示带或隔离带。

  8、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物料提升机等场所,必须悬挂当心坍塌等标志牌并建立警示带或隔离带。

  9、有危险的作业区必须悬挂禁止通行等标志牌。

  10、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洞等地方,必须悬挂禁止靠近等标志牌。

  11、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

  12、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前期工程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2)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和《**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为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医院成立如下组织机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在我院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每年度其他新进录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分级管理,签(续)订聘用合同。(不含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我院共设置岗位****个,其中管理岗位***个,专业技术岗位***个(含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个),工勤技能岗位***个。

  1、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为管理岗位。五级为**正职岗位,六级为**岗位,七级为**岗位,八级为**岗位,九级为**岗位,十级为**岗位。

  管理岗位共**个,其中:五级管理岗位*个,六级管理岗位*个(**),15个(**),七级管理岗位**个;八级管理岗位*个,九级管理岗位**

  个,十级管理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为我院的主体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统计系列、工程系列、档案系列、图书系列。

  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个,其中: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中“两类岗位同时聘任”岗位**个。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岗位设为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为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二级为技师岗位,技术工三级为高级工岗位,技术工四级为中级工岗位,技术工五级为初级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共***个,其中:二级工岗位**个,三级工岗位**个,四级工岗位**个,五级工岗位**个,普通工不受比例限制。(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3)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管理岗位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六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岗位,一般须在下一级次管理岗位任职满2年。

  (3)特殊岗位聘用可经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起点基本聘用条件

  (1)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四级岗位。

  (2)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七级岗位。

  (3)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中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级岗位。

  (4)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初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部等级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由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核定。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评选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正高级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数额。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评选聘用: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获得者、三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主持者;市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省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行业大奖获得者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单位推荐,核定和聘用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10年以上。

  (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助理级级职务3年以上。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技术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按市人社局核定的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聘用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上岗。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确定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对未聘人员的上岗、待岗及其它规定,待医院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后执行。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1.首次实行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工作,本着“先到岗、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岗位类别相应起点等级岗位人员,原聘合同续订。

  2.对在现有层级内具备条件聘用上一等级人员,按照聘用程序聘用上岗,签订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3.转换岗位类别和等级的,实施时间按人社局规定时间转换,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进行合同鉴证。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

  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6、公布聘用结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1、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根据原职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原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属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

  a、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b、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C、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内的;

  (2)签订有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不满25年或工龄虽满10年,但距退休10年以上的人员(按现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或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20**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医院工作,且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

  (3)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有关规定

  ?20**年1月1日后被医院录用的医师,在3年规范化培训期内,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后,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20**年1月1日后被我院录用的其它专业(岗位)人员,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已满1年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不属于上述两款的人员,近5年来

  a、年度考核曾连续两个年度优秀或三次及以上优秀人员,一次性签订6—10年;

  b、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签订1—5年;

  c、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签订1年;(仅适用于本次)

  d、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待聘缓签。(仅适用于本次)

  (4)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5)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新调入职工(除人才引进外)均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按照医院相应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6)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聘用合同书文本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7)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15日内为受聘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受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

  2、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3、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以及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4、受聘人员享有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5、受聘人员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享有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6、聘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要承担违约金。

  7、医院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各项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法规,有建立和健全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

  8、医院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奖励和惩处。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医院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4、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收受各种“回扣”或索取“红包”及严重违反行业法规的,给医院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5)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适用于上一条之规定:

  (1)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未完成的;

  (2)掌握重大科研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

  8、受聘人员属医院出资引进、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后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其补偿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部门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医院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10、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医院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医院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医院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医院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4、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1、医院原固定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工作表现、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为医院内部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半年内,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超过半年,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

  2、待聘时间一般为1-2年。在此期间,医院为下岗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医院可办理辞退手续。

  3、在医院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本人原因不能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医院给予其3-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如本人提出辞职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择业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八)内部离岗退养

  1、离岗退养条件

  (1)原在编职工(仅限行政、后勤及护理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2)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3)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精神病等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享受内部离岗退养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计发退休费。

  2、离岗退养待遇

  (1)医院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2)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并通过职代会后实施。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和人社局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四)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经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市****

  20**年10月22日

篇3: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制度(1)

  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

  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房产租赁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和土地管理规定》、及《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科学经营,确保安全、提升价值”。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产,是指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租赁经营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燕东公司行政保卫部是燕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燕东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制订并不断完善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房产经营方案,并按照燕东公司批准的经营用途和方案开展经营工作;

  (三)联合法务部完成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四)联合财务部对房产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五)行政保卫部负责建立房产租赁管理台帐、档案;

  (六)行政保卫部负责组织对租赁房产实物与使用安全进行检查;

  (七)行政保卫部负责审核房产承租人的装修方案;

  (八)行政保卫部负责制订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租赁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九)行政保卫部负责按时将房产经营方案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编制报送房产租赁统计报表;

  (十)联合法务部进行房产租赁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一)保证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和房产实物的完好与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产租赁管理

  第五条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均由公司行政保卫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类房产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限5年

  (不含)以上的租赁合同须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履行电控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5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燕东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经经理办公后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3000平米以上的房产经营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权属、原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根据房产基本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议;

  (三)根据同类房产的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房产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的建议;

  (四)房产租赁的经营成本及净收益测算,根据收益与投资测算,提出是否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保卫部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使用用途、租赁价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行政保卫部在编制房产租赁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周边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租赁价格不能低于房产所在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三条房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暖费等费用由房产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租赁房产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承租人与燕东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房产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与承租人参照政府标准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房产租赁标准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证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房产的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九)其他约定;

  (十)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房产租赁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将盖有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将承租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详实的住所地址等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保证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三个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两个月租金。保证金收取时间应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况下可免于收取保证金,但租金收取方式应是承租人预付六个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条行政保卫部要严格履行房产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对于拖欠的租金或物业费的要及时追缴,在追缴租金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行政保卫部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行政保卫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保卫部联合法务部、财务部应对房产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承租人为法人单位时,应对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保卫部应严格约束承租人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外埠单位、人员承租房产,应符合《北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行政保卫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巡视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行政保卫部负责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修养护。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和搭建安装临时构筑物及广告牌匾等行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行政保卫部负责出租房产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房产租赁经营期间,有关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修缮、养护等事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装修标准、改善经营条件、增大设施设备容量的,原则上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许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对房产租赁经营合同进行审核、保管、备案、审批等。

  第三十一条行政保卫部应建立房产租赁经营管理台帐,负责整理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类请示、批文、备忘录、单据、纪要、信函等书面资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燕东公司有关制度对行政保卫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电控公司审核批准,行政保卫部自行将租赁房产转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卫部故意降低租赁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产租金不能及时收取,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实物(包括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违法经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未能及时终止房产租赁合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电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行政保卫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一、制度修订要点

  1、管理机构与职责修订背景

  根据电控公司要求,明确了牵头部门与联合部门职责。

  2、管理机构与职责修订内容

  联合法务部完成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联合财务部对房产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二、房屋租赁管理修订要点

  1、房屋租赁管理修订背景

  根据电控公司要求,明确因装修引起的免租期。

  2、房屋租赁管理修订内容

  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

  3、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经经理办公后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修订要点

  1、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修订背景

  根据电控公司要求,明确了合同规范本本及附件

  2、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修订内容

  公司与承租人参照政府标准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篇4:现代远程教育管理规章制度(2)

  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1、每个社区必须配备1名专职“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系统”管理人员和1至2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社区远程教育项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管理人员通过卫星接收或其它方式进入因特网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要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完整地接收、下载和整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要存放到计算机中指定的文件夹里,并及时清除废旧的资源。

  4、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并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有计算机教室的社区要把整理后的资源复制到计算机教室服务器上,供师生查询、下载和应用。

  5、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网站和中国教育电视报的节目预告更新资源,并打印目录公布。每周重新接收一次“教育信息”栏目,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6、管理人员要及时刻录适合社区教育工作、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实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7、管理人员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的记录日志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远程教育资源库。

  8、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操作员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9、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进行收集、整理,并分类存档。

  10、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的接收、处理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社区领导。

  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登记和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3、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设备使用后必须断开电源和接收信号源。

  5、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工作需要。

  6、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区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安装监管制度

  1、社区要成立现代远程教育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装入监管工作。

  2、按照有关远程教育接收、下载的要求,完整下载远程教育资源,

  在启动其它程序时不能关闭接收程序窗口,只能将其最小化。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和接收软件的各项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播放与工作无关的音、视频内容;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5、定期浏览下载的远程教育资源,适用于社区工作、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内容要作好刻录备份。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工作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6、每月清理一次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7、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

  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协助社区制定本校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实施远程教育管理,完善远程教育工作档案。

  三、要爱护远程教育设备,熟悉设备性能,使用及保养维护方法,能排除设备一般故障。

  四、每天上班要打扫工作间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室设备,地面卫生干净和整洁。

  五、每天上下班及时开机,关机,接收远程教育信息,下班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要认真执行社区制定的远程教育工作计划,及时收集下载,刻录远程工作资源信息节目,确保远程教育设备能正常接收播放。

  五、要积极配合社区,协助干部职工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提高教育工作能力。

  八、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远程教育、工作、教研、电子教案、课件、教材制作等培训工作,宣传交流校内外远程教育的先进经验,成果。

  九、要树立为社会、干部、居民服务意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负责制度

  一、社区按要求配备远程教育资源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员通过卫星接收或其它方式进入因特网接收远程教

  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整地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自动放在计算机硬盘中,以网页形式(Web)进行浏览。

  四、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并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并共享教育工作资源以便让社区所有的计算机都能访问到,供师生学习使用。

  五、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网站和中国教育电视报的节目预告更新资源,并打印目录公布。每周重新接收一次“教育信息“栏目,以保证信息的更新。

  六、管理人员要及时刻录适合社区教育工作,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实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五、管理人员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的记录日志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远程教育资源库。

  八、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九、社区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的接收,处理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向上征求远程教育资源使用意见和需求建议。

  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一、专职管理干部职工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二、专职管理干部职工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负责对资源库的管理。

  三、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工作活动中。

  四、建立干部职工使用登记制,逐步将干部职工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工作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五、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六、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反馈。

  五、定期向上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工作应用制度

  为了使远程教育资源在我校的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工作应用制度:

  1、加强远程教育研究。社区成立远程教育教研组,定期召开研究远程教育工作会议,结合社区的各科培训、课改工作和教研工作,促进社区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干部职工的整合能力和资源开发积累能力。

  2、加强交流,积累经验。社区定期开展专题教研会,干部职工之间通过交流和学习,共同提高。在工作中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3、对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利用远程教育资源、设备上课,效果好的老师,社区在期末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4、能按时参加社区远程教育培训,迟到或缺席一次,在当月考核中酌情扣分。

  5、能制作简单的幻灯课件,能对接收到的资源加工整理,进行二次开发,视其使用情况纳入学期考核。

  6、每期开展专题总结会,考察干部职工运用远程教育资源的水平,纳入年终考核。

篇5:医院医药收费复核与监管制度(3)

  医院医药收费复核与监管制度

  为认真做好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对医院医疗服务及药品收费的复核规定如下:

  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工作,严禁医嘱外收费,全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

  2.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进行三级分户帐和医嘱的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3.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对门(急)诊患者,根据患者需要提供每一笔医药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对住院患者,科室逐项记录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患者入院后由病区每天向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供病人复核。

  4.出院病人常规进行医药复核核查:患者出院时,所在科室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及时办理未检查治疗项目和未用药品的退帐。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5.对患者复核发现的收费问题,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改正,向患者表示歉意,同时要有整改措施。

  6.物价办有针对性的对费用有疑义的临床科室进行巡访,调阅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科室,督促科室整改。

  7.监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