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评价程序及标准
一、通过有效的监测和评价,对体系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监控和测量,以评价体系运行和服务过程是否满足相应的要求。
二、因体系运行和服务实现的过程是相关关联实现的。对服务评价的分类为:
1、按照评价的主体可分为内部检查和外部评价两类。
2、按照评价的内容可分为管理检查和服务评价两类。
三、内部检查
内部检查是由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监督、测量活动。按检查的时间频度可分为日检、巡查、月检、季检和年度评比。
日检:日常检查,每天都进行的检查。
1、管理层检查管理处日常运作情况,内容包括安全、环境、设备、维修等全方位的检查。
检查人应对不合格的现象登记在日检表,对不合格情况的填写要求注明关闭情况说明或跟踪情况。
2、日检分为管理处主任的全面检查,专业主管负责的专业检查,操作人员的工作巡查三个层次。
3、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确定日检表的使用。
1)对轻微不合格且在半小时内能够关闭的,不填写。如某处有一小堆垃圾等;
2)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经常性出现的问题,在能够即时消项的情况下,不予填写。如道路上有烟头、枯叶等。
3)对因工作人员的责任缺陷,必须填写在日检表上。如交班无故不正常,维修人员工作期间私自外出等。
巡查:岗位巡查,月内不定期的检查。
1、相关人员按时按公司规定对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分析及整改。
2、巡查由管理处具有一定职位或特殊岗位的人员进行。巡查的方式包括检查和监测两种。巡查出现的问题必须记录,且责任应落实到人,彻底解决。以记录为证。
3、执行人员填写各类检测记录。
1)夜间查岗。每月管理处随机抽查不少于4次,但在台风、暴雨等异常情况下,管理处必须进行夜间查岗。管理处管理层负责夜间查岗,并在各岗位值班记录上填写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篇2:顾客感知质量的评价要注重于服务质量感知的五要素
顾客感知质量的评价要注重于服务质量感知的五要素。这五个要素是:
(1)可靠性(reliability),可靠性是指正确而可靠地履行服务承诺的能力,服务人员应信守对顾客的服务承诺,凡承诺的事项都要努力去做到,凡做不到的不可轻承诺,以免轻诺寡信,影响顾客对服务品质的感受。
(2)敏感性(responsibility),敏感性是指帮助顾客及对顾客提供快速服务的意愿,对顾问的要求、疑问、抱怨、迅速反应、快速处理,且以顾客的立场去处理。
(3)可信性(assurance),可信性是指员工应具备让顾客产生信赖的专业知识、礼貌和能力,服务人员对相关的业务应有足够的知识和处理能力,才能让顾客有信心,这个构面对于顾客的知觉风险高或顾客对他们的评估能力感到不确定时特别重要,所以服务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知识、技巧和能力来增强顾客对公司的信心。
(4)移情性(empathy),移情性设身处地地为顾客着想,把每一位顾客当作独特、重要的个人,给予个性化的服务,让他们感到被尊重,以客为尊,以礼相待,熟记客户的姓名及特殊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耐心处理他们的问题。
(5)有形性(tangibles),有形性是指实体设施、设备、人员和书面文件的外观,有形性提供服务的实体象征或形象,顾客也常用来评估服务的品质,管理维护应重视这些有形性的部分,如人员制服、文件 设计、工作记录、设备的陈列,各项证书和荣誉的展示等都应用心规划以增加顾客对服务品质的认知与感受。
篇3: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价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价控制程序
1.0目的
通过对服务过程进行的检查和评价,验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向用户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3.0职责
3.1管理处安排和组织对本管理处各部门或岗位的日检、周检和月检工作。
3.2公司分管领导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管理处的工作进行抽检。
4.0工作程序
4.1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价分为服务质量内部评价和服务质量外界评价两类。
4.2服务质量内部评价
通过日检、周检和月检的检查和考核结果来反映。
4.2.1服务过程的日检
管理处各区域负责人每日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4.2.2服务过程的周检
各工作区域对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如需向上级请示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对不合格服务要制定纠正措施,并负跟踪和验证。
4.2.3服务过程的月检
公司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物业管理主要服务过程进行检查。
4.2.4服务过程的抽检
公司领导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管理处的工作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的抽检,抽检工作按《物业管理工作抽检与考核规程》进行,并作为小区管理处考评和奖惩的依据。
4.3外界服务质量的评价
4.3.1通过发放和收集"业主问卷调查表"、"征询意见调查表"等方式,了解用户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程度和意见,并以此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
4.3.2通过对投诉内容、概率及投诉处理满意率来评定。
5.0相关文件
5.1《质量手册》
5.2《物业管理工作抽检与考核规程》
篇4: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22)
深建规〔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以下合称评价对象)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指派,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条 物业服务评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统筹全市评价对象的评价和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物业服务信息的认定、评价及信访投诉处理。
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促进中心)负责在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建立物业服务信息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评价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全市评价对象的物业服务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物业服务信息的采集、录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协助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相关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物业服务信息的采集、录入、认定及信访投诉处理。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做好物业服务评价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建立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物业服务评价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
评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含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物管促进中心、相关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代表。评价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业主组织等意见。
第二章 采集与公开
第六条 物业服务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其中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信息的采集,是指对评价对象的服务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经营、执业情况档案的活动。
第八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基础信息具体包括:
(一)在信息平台绑定身份的信息;
(二)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
(三)在管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信息;
(四)业主满意度评价情况及反馈业主意见建议的信息;
(五)通过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子系统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事项的信息;
(六)通过信息平台“安全检查”子系统反馈安全自查的信息;
(七)及时查阅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通知发布”子系统下发的极端天气、公共卫生预警等通知公告的信息;
(八)物业服务企业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统计报表的信息;
(九)通过信息平台“专业能力测评”子系统参加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的物业服务水平技能提升在线答题的信息;
(十)其他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并直接予以认定。
第九条 良好信息,是指评价对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法经营、优化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及奖励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
(二)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表彰及奖励;
(三)连续6个月获得业主满意度评价前10名;
(四)在管物业项目获得“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节水型小区”等称号;
(五)参与各级物业管理领域标准编制;
(六)在管物业项目业主身份绑定率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七)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评价对象可以通过市评价管理系统诚信申报良好信息,同时上传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评价对象应当自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其中获得国家级和部委级奖励的良好信息可以延长至60日。逾期申报的良好信息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市物管促进中心对评价对象自行申报的良好信息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认定。
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的良好信息,直接予以认定。
评价对象对良好信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是指评价对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作出不良行为认定书。
不良行为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物业项目名称、事实与法律依据、处理结果、救济方式等内容。
不良行为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物管促进中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将相关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自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物管促进中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将相关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的物业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公示。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自该信息认定之日起对外公示,公示期与信息的有效期一致。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不良信息自该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之日起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被依法撤销的,该信息自始无效。原作出认定的部门应当自认定信息被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回对外公示的信息,不作为评价的依据。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的,该信息自始无效,不再对外公示,不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的不良信息,评价对象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信息公示1个月后,向原不良信息认定部门书面提出恢复申请。原不良信息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审核同意恢复的,该不良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对应的计分不予调整。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不良信息被依法恢复的,该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对应的计分不予调整。
第三章 评价与分级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见附件),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分标准》适时调整补充。
《计分标准》包括具体情形、信息采集渠道、最高分值、计分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评价实行动态加减分制。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的信息记录,依照《计分标准》每天计算加分、减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评价加分、减分仅在信息录入时的自然年度内有效,次年度该信息加分、减分值自动归零,但原信息记录仍在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具体公示期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计分标准》对评价对象的信息予以计分。
基础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后,直接予以认定并计分。
良好信息及属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良信息的计分,由市物管促进中心提出初步计分意见,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审定后对外公示;属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良信息的计分,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确定具体分值后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评价等级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按年度根据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并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公示。物业服务评价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C(较差)5个等级:
(一)综合得分排名10%(含)之前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优秀,等级为AAA;
(二)综合得分排名10%-30%(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良好,等级为AA;
(三)综合得分排名30%-70%(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一般,等级为A;
(四)综合得分排名70%-90%(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合格,等级为B;
(五)综合得分排名90%之后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较差,等级为C。
当年度的综合得分和排名公布后,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所依据的良好信息或者不良信息被依法撤销的,评价对象可以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重新计分。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计分,并根据当年度各评价等级分值区间对申请主体的等级重新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未满6个月的,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参与年度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担任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时限未满6个月的,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参与年度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评价对象对信息计分、等级评定、风险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应材料向原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成立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三)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方面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在办理备案等物业服务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五)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因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纳入风险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终止实施前款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方面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二)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评选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类别的“最美物业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价等级为AAA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因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纳入风险名单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终止实施前款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评价等级为B的物业服务企业,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加强监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其作出书面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对评价等级为C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依法依规限制进入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对评价等级为B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其在管的物业项目加强监管、作出书面风险提示,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评价等级为C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二)由在管物业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约谈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
第三十二条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出具外出经营诚信证明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评价相关情况。
第五章 激励名单与风险名单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按年度设立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评价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分别设立风险名单。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从评价等级为AAA、AA的名单中产生,具体按照以下指标和权重计算,排名前列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激励名单:
(一)在全国范围内在管项目的面积,指标权重25%;
(二)年度经营总收入,指标权重20%;
(三)年度净资产,指标权重15%;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度纳税总额,指标权重15%;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管物业项目业主满意度,指标权重10%;
(六)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指标权重10%;
(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公益慈善、疫情防控及其他贡献事项,指标权重5%。
物业服务评价年度内因物业服务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受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列入激励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计算指标和权重。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作出本条第三款决定前,应当经评价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评价管理系统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同时提交相应的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市物管促进中心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将初审合格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确定最终的激励名单。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列为激励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外,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评价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风险名单:
(一)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评价等级为C的;
(二)在管物业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直接责任的;
(三)在管物业项目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间接责任的;
(四)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退出但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因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判处刑罚,并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的。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并直接予以认定。发生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后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被纳入风险名单的评价对象,不参与纳入时所在自然年度的物业服务评价排名和等级评定。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公示被纳入风险名单的评价对象信息,公示期为1年。
公示期内,评价对象被纳入风险名单所依据的信息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恢复的,原认定部门应当将其移出风险名单,并终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在风险名单公示期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一)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二)不得获评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有关的先进或者优秀等奖项;
(三)依法依规限制进入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其他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纳入风险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关行业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 在风险名单公示期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监管:
(一)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二)在管物业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三)不得获评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有关的先进或者优秀等奖项;
(四)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纳入风险名单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采取相关行业自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评价对象应当诚信申报各类信息,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终止实施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计分标准》予以扣分;已列入激励名单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其从对应年度的激励名单中移出,并通过信息平台重新公示。
第四十二条 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物业管理行政执法权限下放至各街道办事处的,由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汇总各街道办事处的信息认定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并确定具体计分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物业服务评价有其他规定的,将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 | ||||||
表六: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计分标准 | ||||||
序号 | 具体情形 | 信息采集渠道 | 最高分值 | 计分规则 | 公示期 (月) |
备注 |
1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被业主或有关部门依法追回,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但未造成实际损失 | 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 |
-30 | 12 | 1.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参考《〈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为“区局追回”,实际中有可能是被业主追回。 3.因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判处刑罚,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列入风险名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2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 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参考《〈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 ||||
2.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导致其或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 |
-2 | 3 | ||
2.2 | 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导致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被处以罚款 | 对物业服务企业罚款5-20万元 | ||||
2.2.1 | 情节轻微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8 | 9 | ||
2.2.2 | 情节一般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2 | 9 | ||
2.2.3 | 情节严重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5 | 9 | ||
3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规泄露业主信息,导致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处以罚款 | 1.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参考《〈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对物业服务企业罚款1-3万元。 |
||||
3.1 | 情节轻微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3 | ||
3.2 | 情节一般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 3 | ||
3.3 | 情节严重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4 | 3 | ||
4 | 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 1.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参考《〈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对个人罚款1-3万元。 |
||||
4.1 | 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 |
-2 | 3 | ||
4.2 | 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被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处以罚款 | |||||
4.2.1 | 情节轻微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3 | ||
4.2.2 | 情节一般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 3 | ||
4.2.3 | 情节严重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4 | 3 | ||
5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管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经有关部门认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六条以及《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
||||
5.1 | 直接责任 | 造成在管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直接责任的,列入风险名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5.1.1 |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事故调查报告 | -50 | 12 | 事故调查报告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
5.2 | 间接责任 | 造成在管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间接责任的,列入风险名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5.2.1 |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 事故调查报告 | -50 | 12 | 事故调查报告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
5.2.2 |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事故调查报告 | -30 | 12 | 事故调查报告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
6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实施物业服务活动时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有多个处罚事项,同一事项只计1次,取最高等级计分;不同事项单独计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第三项情形除外) | |||
6.1 | 警告、通报批评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3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 | |
6.2 | 罚款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 | ||||
6.2.1 | 不足1万元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3 | 依据《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0年版)》,处罚文书中要明确裁量基准和违法情节,从重、从轻、减轻或者有其他裁量幅度的,要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 |
6.2.2 | 1~2万元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3 | ||
6.2.3 | 超过2万元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 3 | ||
6.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5 | 6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 | |
6.4 | 限制从业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8 | 6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 | |
6.5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0 | 9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五项 | |
7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和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1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供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0 | 9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7.2 | 侵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 法院判决书 公安等机关认定文书 | -10 | 9 |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8 |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向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送信息、申报良好信息或公开其在管项目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无效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等 |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 -10 | 同一事项只计1次;不同事项单独计分。 | 9 | 1.依据《民法典》第七条。 2.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 |
备注:1.本表所称《条例》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指《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2.本表所有计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表所指“在管项目”均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管项目。 |
篇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
编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书
甲方:
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剑峰
法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
电话:0512-66358007
传真:0512-66358088
邮编:21516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技术服务的内容
1、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编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第二条
履行期限及方式
1、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通过技术资料分析、现场调研及检测、定性评价及定量计算等方式完成该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于双方签订评价合同并提供必需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肆份评价报告。如需要另外增加,每份报告增加200元工本费。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
2、甲方应提供本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如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3、本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全部技术资料应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疑义时,甲方应及时解答。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劳动定员、总投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经费概算等;
b)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的名称、用量或产量(t/a);
c)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生产设备;
d)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
e)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健康监护资料;
f)建设地点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各生产车间工艺流程示意图;
g)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4、按照我国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以上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合法,因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而导致评价结论错误,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5、甲方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和图纸。
6、甲方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7、甲方应提供建设项目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条件。
8、甲方应保证项目生产过程中达到设计产能的80%以上,生产过程运行正常,能够进行现场调查和现场检测。在乙方进行现场调研、检测时,甲方应指派熟知工作场所状况、生产工艺的技术人员予以积极协助。
9、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则履行合同的时间顺延;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现场改进,甲方改进时间不计入合同履行时间。因甲方不按乙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现场改进,导致项目最终无法通过,责任由甲方承担。
10、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利益的侵害。否则,由甲方自负相应法律责任。
1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12、维护乙方评价报告书的版权,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他人。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在工程分析、现场调查及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基础上,分析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主要存在的环节。
2、乙方分析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
3、乙方评价该项目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工程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工程技术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等)及其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建议。
4、乙方做出科学、客观、真实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为行政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5、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编写评价报告书,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评价报告书。
6、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职业卫生(健康)危害防护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具体的、可行的改进建议。
第五条
验收、评价方法
1、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时的前提下,3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书编写工作。(不含审批时间)
2、通过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第六条
评价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评价费(不包括专家评审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60%的款项,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开始进行技术服务。
3、《职业病危害价报告书》经专家审查通过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30%的款额。
4、甲方在获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10%的款项。
5、乙方的开户信息如下:
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银行帐号:
第七条
报告发送方式
□自取
□送交
□邮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服务和技术服务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方或者双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报酬总额10%的违约金。
3、因甲方违反约定或协助义务,致使评价报告逾期或不能做出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违反约定,致使评价报告逾期或不能做出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提出中止合同履行,乙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应如实支付给乙方;乙方提出中止合同履行,乙方应退还全部预款。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与此次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发生了变更;
b)战争、地震、暴乱、瘟疫等;
c)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由签订本合同的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本合同变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执行。
3、甲方有特殊要求,需在本合同中声明。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