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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和密码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账户和密码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技术中心)各信息系统帐号密码管理,保障各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技术中心。

二、用户账户的创建

  1、严格限制创建公用用户帐号,且公用帐号不得具有访问敏感信息以及“写”和“执行”的系统权限。

  2、用户帐号的权限设置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即给用户能完成工作的最小权限。

  3、关闭任何缺省的匿名帐号。

  4、系统开启对用户帐号、用户权限和登录管理的日志审计功能。

  5、禁止使用空密码或与用户名相同的密码,作为初始密码。

  6、系统管理员在第一次登录时,必须修改初始密码。

  7、特殊原因,需要创建临时用户帐号时,则由项目负责人向责任部门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或校内邮件申请,经由核准后,再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创建(临时用户帐号的密码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定和保管);并且严禁在重要业务系统中创建临时 用户或测试用户。项目完成后,立即删除所有临时的用户帐号。

三、账户密码的设置

  1、基础运行环境(包括网络系统、安全系统、主机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公共平台、中间件等)的管理员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必须是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

  C、修改周期:半年。

  D、密码修改:再次修改的密码应确保未使用最近5次内的重复的密码。

  2、应用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必须是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

  C、修改周期:半年。

  D、密码修改:再次修改的密码应确保未使用最近5次内的重复的密码。

  3、普通终端用户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至少达到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C、修改周期:一年。

  4、密码设置应避免以下选择:

  A、亲戚、朋友、同事、单位等的名字,生日、车牌号、电话号码。

  B、一串相同的数字或字母。

  C、明显的键盘颁序列。

  D、所有上面情况的逆序或前后加一个数字。

  E、常见的词语或字典词语。

四、账户密码的使用

  1、应避免在纸上记录密码,或以明文方式记录存储在计算机内。

  2、用户忘记密码时,管理员必须在对该用户进行适当的身份识别后才能向其提供临时密码。

  3、密码文件的存储应和系统数据相分开,并采用安全方式存储和传输口令(例如加密或哈希)。

  4、禁止在任何自动登录程序中使用密码,如在宏或功能键中存储。

  5、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户密码在传输和存储时的安全,例如对密码进行加密传输和保存。

  6、应保证口令安全,不得共享个人口令,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对于泄漏口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7、以下情况时相关密码必须立即更改并做好记录:

  A、帐号使用人由于工作的变动不再需要访问权限。

  B、工程施工、厂商维护完成。

  C、帐号使用者违背了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D、一旦有迹象表明密码可能被泄露。

  E、发生其他情况,由上级主管人员认为不应再具有访问权限的。

五、用户账户和密码的保护

  1、对于自动生成密码的系统,必须确保密码生成算法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密码生成“种子”的随机性。

  2、用户严禁向任何人公开其本人或他人的帐号和密码的全部或部分,特别是拥有管理员权限或超级管理员权限的用户。

  3、严禁以任何明文格式存储帐号和密码。

  4、严禁通过公共网络(例如:互联网、公共电话网等),以明文格式传送帐号和密码。

  信息安全管理员必须设定所有用户登录尝试的次数限制,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帐号,登录尝试次数为3次。对于其他帐号,登录尝试次数为5次。一旦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同一个用户帐号的失败登录超过限定次数,该帐号会被自动禁止,直到重新激活该用户帐号。

  信息安全管理员应当设定:在用户成功登录系统后,提示用户上次登录的情况(时间、登录名和登录成功与否等信息)。

  系统管理员必须对存有用户帐号和密码的数据库和注册表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严禁对其进行任何远程访问。

  系统管理员必须在系统正式启用前,更改所有的系统缺省帐号的密码,并禁止所有匿名帐号。

  信息安全管理员在发现任何企图非法使用某用户帐号的情况时,必须强制该用户更改密码。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用户帐号使用情况,如有用户帐号在30天内没有使用,则有必要暂时禁止用户帐号(系统管理员帐号除外)。

  系统管理员必须强制设定用户密码不得为空,并且符合有关密码强度规定。

  系统管理员应开启系统内建的用户帐号、用户权限管理和登录管理的审计功能,并对其生成的日志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日志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信息安全管理员必须定期(每月一次)对用户帐号密码进行审查工作(相关科室科长提供信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严禁以任何理由,使用他人帐号或操作卡访问网络运营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严禁以任何方式获取他人帐号和密码。

  严禁在任何重要业务系统中创建临时用户或测试用户帐号。

  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密码,每月或重要事件后必须修改一次,由部门负责人将其备份,妥善保管,并填写《用户密码信息统计审核表》。

附则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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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型教室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教室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中心大型教室指电教礼堂、国际会议厅等大型教室和活动场所。在进行教学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做好组织工作,并在活动过程中安排好以下人员在岗值班:

  1、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活动前须进行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做到无安全隐患方可使用大型教室;负责大型教室活动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活动结束后,须对大型教室进行检查,保证不遗留隐患。

  2、安全通道值班员:负责大型教室安全通道值班,活动开始前,值班员到位,并须坚守岗位到活动结束,观众安全离场为止。若遇有特殊情况,值班员须及时打开大型教室左右各二个安全通道,并组织引导观众疏散。

  二、凡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单位,须在使用前报校办、保卫处批准,手续完备、安全工作落实后方可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

  三、凡进入大型教室的人员均须爱护教室内的各种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通道的畅通,严禁吸烟。如遇紧急情况,应保持冷静,服从指挥。

  四、信息技术中心对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安全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按以上规定举行活动的单位,有权中止该单位在大型教室举行的活动。

  五、信息技术中心应对大型教室内的电路、电器设备及安全通道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

  六、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时,信息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应主动与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七、信息技术中心及大型教室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篇3: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四)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燃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住宅物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与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对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协助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约定,统一管理人可以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五)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做好移交记录。移交方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合法手续文书;

  (二)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结构、设备竣工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管线图等资料;

  (三)消防设施、器材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

  (三)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记录材料;

  (六)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统一管理人对住宅物业区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其他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

  (二)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

  (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用电安全负责,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燃气经营者。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统一管理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封闭范围。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和统一管理人报告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具有定价权限的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责任所需费用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移交有关消防资料、建立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未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依法设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统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多产权、多使用权非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4: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篇5: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严格学校安全管理,防微杜渐,确保学校安全运行。一旦学校发生严重恶性事故,校长须即时向校董事会及区教育局报告,并接受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全校教职员工须充分认识,保证学生在校安全,既是学生和家长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学校工作的底线。全校教职工均应牢记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并将此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总务处是全校教育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总务处须实行每日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及隐患,并即时进行修缮,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设备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经调查存在总务处失职现象的,学校将追究总务处负责人责任。

  班主任对学生在校安全负有特殊责任。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并认真组织好班级各项集体活动,若班级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班主任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全体教师要正确施教,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若发生因体罚、将学生驱离教室等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理、化、生、劳技等学科教师尤其要重视实验课的安全。要教育学生严守操作安全规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由于教师失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体育课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要严格执行《波扬中学体育活动事故预防处置办法》的各项规定,对由于教师组织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学校将追究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学校运动场上的体育设施,供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课使用,其它时间非经体育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使用,如有违规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重视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安全,原订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总务处与卫生室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本规定中的“追偿制度”即为:责任教师须承担学校赔偿额的1%–10%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学校行政会议酌情决定,并在学校发放的民办津贴或工作常规考核奖中扣除。(上级或法律另有规定者按上级决定或法律规定实施)

  民办波扬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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