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南东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特色活动等。

  第二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每年度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标准,研究生院根据资助标准发放资助经费。

  第六条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结题要求

  第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研究生院对照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的成果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完成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大学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分为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校长支持项目)与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面上项目)两个类别。

  第三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校长支持项目)由校长指定,科研院负责协助校长进行前期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面上项目)由科研院、社科处负责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人文社科重大引导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需求及教育部人文社科中长期规划和《南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20**-20**)繁荣计划》,能引领我校人文社科的学科发展,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部省级社科重大项目申报方面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研究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国家级各类科研基地申请的项目。

  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本基金按校长直接支持、公开发布指南两种方式实施。

  第十条 组织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我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的要求编制指南,在全校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撰写申报书,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基金申请具体时间见当年申报通知;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四章 结题(项)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研院、社科处提交项目结题(项)申请与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未按时结题(项),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需延期结题,可向科研院、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确认,可同意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时,科研院、社科处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社会影响等,同时需说明经过本基金支持,已建立何种新的研究方向,已获或有可能获得何种重大成果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的调整、研究中的重大进展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研究内容、补充研究经费等,可向科研院、社科处提出申请,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经费专款专用。当年下达经费,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组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现象,学校将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院、社科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3: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7号)和《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特制定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以下简称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拟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学科前沿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项目为纽带,组织团队进行联合攻关,真正实现以项目带团队,以团队促进科研创新和突破的科研目标。一般项目主要支持青年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开展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学术研究。

  第三条

  在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社科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一年在全校范围内集中申报,后两年学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筛选优秀者继续给予资助并小规模限额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资助力度为8-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力度为3-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申请者需填写《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受理。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研究兴趣设计论证课题,但论证应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研究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校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未完成者;

  2.已获本项目支持而末结题者。

  3.已获省级以上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九条

  按照申报情况确立立项数量,鼓励老、中、青学者联合攻关,但需以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带头申报。联合申请项目者可围绕着同一课题分别撰写论文、专着,亦可合作完成相关成果。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如下:

  1.社科处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2.社科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行初评,在此基础上学校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专家评议组。专家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独立评审。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到会答辩,专家评议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人。

  3.入选名单报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并上网公示,异议期为一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必须在半个月以内到社科处及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校社科处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立项一年后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评议组对项目进行年度筛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筹划、组织、参加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并争取立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经费安排:学校将按照三年预算安排实施项目,第一年按项目总经费(900万)的30%左右下拨,第二年专家评议组对上年度立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研究执行情况良好者学校继续按项目经费30%下拨,第三年专家评议组对在研项目进一步筛选,优秀者继续获得资助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符合《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筹划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经费从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验收结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一般项目结题的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重点项目结题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新的科研项目。

  5.产生重大的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并经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负责人调走等原因致使课题组不可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4.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其他校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资助”(英文名称IndependentInnovationFoundationofShandongUniversity,IIFSDU)字样。否则,不视为结题成果。学校将在项目最终成果中进一步遴选优秀成果,列入“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文丛”,由学校统一出版。成果入选者只要符合条件学校将给予持续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加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53mm)每块0.04元预缴。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

  第九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退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机构办理退付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为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将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和理由通过书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十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重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国外最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补助;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重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和节能技术规程;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墙改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二)引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专项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贴息;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和分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解缴入库时,县(市、区,不含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县以及扩权试点县)按省、市、县5:5: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库;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盐边县)按省与县5:

  95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县级国库;省与市本级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地区以及内地九个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的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暂不参与分配。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省、市分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第五章法律贵任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擅自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存储,财政专户中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用于按规定退付建设单位和上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拘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44号)同时废止。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2、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更、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h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七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1、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帐上所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2、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以确定应否赔偿。

  3、现场拍照,照片应显示出险地址、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4、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5、查对会计帐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帐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请预赔。

  6、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查勘报告(详细格式附后)应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单位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申请赔偿表(石化安监15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申请理赔文件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出险企业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应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企业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石化安监14表)。预赔款应从正式赔偿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1、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3、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4、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1、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六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帐面原值。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

  1、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帐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2、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3、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4、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若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仅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