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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校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师范学校章程

  (20**年11月20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20**年11月5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年12月经教育局备案,自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z省z师范学校是一所实施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前身是国民政府于1930年设立的z省立第七乡村师范学校,1950年,经z省人民政府批准旧址重建,成为一所培养小学师资的专门学校。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家教师教育体制的深入进行,学校办学方向逐渐由单一的师范教育,发展为以师范教育为主,职业教育、艺术高考教育等多领域并举,中专、三二连读大专、三加四本科等多种学历层次共兴的格局。学校曾获得全国优秀师范学校、z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z省z师范学校,简称为z师范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dong pmceo Normal School;地址为z省威海市z区米z路西11号;网址为http://www.pmceo.com。

  第三条 本校由威海市教育局主管,是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秋季始业。招生规模根据《z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及威海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数确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方向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服务学生的健康成长;全心服务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全力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的办学方向是:承担全日制学生的学历教育;承担威海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职能。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抓住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机遇,发扬优秀传统,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专业设置,强化优势,突出重点,开辟空间,努力实现“专业建设一流,师资队伍优良,校园文化繁荣,升学渠道畅通,就业市场抢手,培训常态开展”的总体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高质量、有特色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

  校训:乐知善行,务实求新

  校风:严谨规范,活泼向上

  教风: 厚德 博学 善导 躬行

  学风:勤奋 争先 励志 共勉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构建教师专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育理念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能够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培养出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能够承担各级各类培训授课任务的名师。

  第九条 学生发展目标

  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生存。

  第十条 学校标识

  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中间图案为文师汉语拼音开头字母的变形,上方标有建校时间“1930”字样,外环分别用中英文书写校名。

  校旗:以红色为底色,左上角嵌入校徽,校旗中间主体部分书写“z师范”四字。

  校歌:《乡师校歌》

  校刊:《z师范校刊》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工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培训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各部门按需要设主任及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竞争上岗或由校长提名、党委评议,并经考察、公示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实行教学与学生管理一体化的分部管理。教学部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干部考核任免、人事聘用等重要事项。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集体领导、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贯彻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管理制度等。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领导、党委委员、各处室主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三级课程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各方面健康发展。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任课教师调配、师资培养,以及教学常规管理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务处统一指导的教研制度。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征询企业、行业发展信息,优化专业课程设置,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的完成、实习工作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艺术、劳动和传统文化等教育工作,开设音乐、劳动等课程。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大赛、文化艺术周、创新创业作品大赛,以推进学校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春秋两季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设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公共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推行阳光学子德育工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加强网站、校内网办公系统、教学资源等平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职业生涯规划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德育管理模式,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构建完善的德育课程和目标体系,丰富德育载体,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过程。

  学校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生命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强身健体,认识生命的价值和谋求人生幸福的正确理念。

  学校加强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建立学生行为矫正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与本班级各学科教师、学生、家长联系的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学习年限内规定课程,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并按规定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6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在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组建和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通过选举、演讲、辩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提升综合素质,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食堂、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史馆,重视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对内涉法工作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及活动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的运用由学校另行制订细则。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习惯不良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威海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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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一中学校章程

  沂临一中学校章程

  序言

  z省沂临第一中学,是省属重点中学,z省首批办好的十九所重点中学之一,首批z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学校始建于1903年,前身是z府于考棚成立的沂州中学堂。几经更迭,于1956年被正式命名为“z省沂临第一中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z省沂临第一中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始终以人民的教育事业为己任,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先后被评为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z省精神文明先进单位、z省师德建设十佳单位、z省教学示范学校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z省沂临第一中学,英文表述为No.1 Middle School of Shandong China,校本部地址为z省沂临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5号,邮政编码为276003,官方网址为www.sdlyyz.net;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沂临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35号;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沂临市北城新区长沙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公办高中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

  第五条 本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和行为准则,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学校管理人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统一课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了学校的特色发展,以高中新课程建设为突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文化

  一、学校校训:智圆行方,厚积薄发。

  二、学校精神:民主科学,勤奋果敢,致远包容,正气大气。

  三、学校校徽、校旗标识

  校徽图案 校旗图案

  图案

  主图案看起来象一只展翅高飞的鸟,象征着一中及其学子的腾飞。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绿色的躯干从下往上看,构成L(Lin),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绿色的躯干从上往下看,构成Y(Yi),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黄色的翅膀从上往下看,构成Y(Yi),鸟的白色的颈(含嘴)从上往下与黄色的翅膀从下往上看,构成Z(Zhong)。

  整个主图案的意思是zhong(沂临一中)。

  颜色

  (一)校旗和教师校徽底色

  校旗和教师校徽底色为红色,国旗的颜色,象征着学校在祖国的怀抱中不断成长。用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学生热爱祖国,胸怀祖国,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奋发读书,成为德才兼备的接班人。

  (二)学生校徽底色

  学生校徽底色为蓝色,天空和大海的颜色,象征着“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

  (三)主图案颜色

  1.颈的白色象征着真诚和学生心灵洁白无暇,对祖国、世界和人类怀有一颗纯洁、美好的心灵。

  2.躯干的绿色象征着生命力,寓意沂临一中和她的学子蓬勃向上,生生不息。

  3.翅膀的黄色象征着丰收,寓意沂临一中桃李满天下,她的学子成为祖国建设乃至全人类发展的英才。

  汉字书法

  “z省沂临第一中学”系集书圣王羲之作品而成,正所谓“千古书圣,点墨成金领风骚;待数风流,逾越先哲看今朝”!

  英语表达

  采用英语“No.1 Middle School of Linyi Shandong(z省沂临第一中学)”正是体现了***先生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术来”的指导思想。诚然沂临一中是一所初建于1903年的百年老校,但是,她与时俱进,更是以开放、进取的姿态做“三个面向”的表率。外教的聘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都是很好的诠释。

  四、学校宣传媒介:《沂临一中报》、z省沂临第一中学网站、z省沂临第一中学微信公众号。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根据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聘任中层干部。

  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实施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教学活动和对教师、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等工作。

  6.根据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合理安排使用。

  7.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制定、实施教职工奖惩制度。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民主决策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处、团委、总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资源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置、调整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校长可委托副校长主持召开,由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执行学校具体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并保护有关当事人隐私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执业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和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委托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学校工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所在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管控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意识,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室、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管理,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德育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根本,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围绕传统德育活动,如清明节到华东革命烈士陵园扫墓、“青春牧歌”诗歌朗诵大赛、班歌大赛、十八岁成人典礼、毕业典礼等,结合社会实际,不断挖掘德育内涵,做到与时俱进,进一步开发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提升学生公民道德素养,又能张扬个性的德育活动,在德育工作中坚持彰显学生的主体作用,既符合社会规范,又能够引领社会潮流,更能够彰显个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学校配备班主任队伍,由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学生处和年级制定各年级班级管理目标,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进行特色打造,积极培植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学校倡导科学管理和自主管理,年级成立学生会, 班级成立班委、团支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达到学生自主管理的效果。

  学校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激励机制,每学期期末进行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在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激励,推荐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参加市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在全校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文化和社团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社团管理。

  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增强集体凝聚力,鼓励创新,努力使班级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

  学校的学生社团是基于学生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由学校外聘以及校内教师担任专业指导,并在学校团委和年级指导下,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社团课程凸显艺术、体育、科技等教育特色,旨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严格按规定开设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并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同时积极开设校本课程。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探索,基本形成“基于独立学习与合作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在杜绝有偿家教、集体补课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组织义务指导活动,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以教育科研引领先行,完善教育科研操作程序和奖励办法,设立教育科研优秀项目奖,提升学校科研水平;通过校本研修引导教师自觉地把科研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为抓手,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开展“构建高效课堂”主题教研,完善教学评价标准,提升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堂驾驭能力、总结反思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建立卫生室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学校形成一整套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制定心理工作计划,构建学校心理安全网络,在高一、高二、高三年级分别设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课程和心理咨询室,密切关注各年级不同学习阶段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包括:招生工作网络化、学分制管理网络化、职业生涯体验管理网络化、学习诊断智能化、课程管理网络化、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网络化管理,课堂形态变革网络化。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学生通过沂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进行分类录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等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手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学生监护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本校新聘任的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师徒结对”等制度以及相关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与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有组织有秩序的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沂临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沂临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z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俱乐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

  俱乐部的英文名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Photography Club(缩写为SMUPC)

  第二条 俱乐部住所地

  俱乐部办公地点为: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灯塔校友之家

  电话:021-38284177 邮编:20**06

  第三条 俱乐部的管理

  俱乐部接受z海事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

  俱乐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培训、研究等活动,实现校友间增进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升学校人文素质,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积极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探寻各种渠道加强校友间沟通、交流和合作,增进同学友谊,搭建校友摄影爱好者艺术联谊、作品交流的平台;

  (二)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沙龙、采风、作品展览等活动,凝聚校友摄影爱好者的智慧和能量;

  (三)下设“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上传的摄影作品版权归校友会和“海子视觉”网站共同所有,由z舶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摄影作品的版权管理;

  (四)发挥z海事大学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探索海大文化与摄影文化、海大人精神与摄影师精神的融合发展;

  (六)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七)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俱乐部的意愿;

  (三)爱好摄影的z海事大学校友。

  符合以上条件,与俱乐部登记后,可成为俱乐部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基本权利

  (一)在俱乐部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俱乐部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俱乐部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遵守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俱乐部章程;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俱乐部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俱乐部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为俱乐部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完成俱乐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会员以上传原创作品入会,不用再另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会员如果1年内不上传作品或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俱乐部运行一段时期具备社会及市场价值后,经会长会议议定可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基本职责

  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理事;

  (三)审议俱乐部理事会各种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俱乐部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俱乐部理事会

  俱乐部理事会是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织俱乐部日常工作,对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服务俱乐部全体会员。

  俱乐部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俱乐部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提出修改俱乐部章程的建议;

  (四)向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会决议;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俱乐部会长会议

  俱乐部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召集,对俱乐部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本人报名认领、他人推荐等方式选择人选,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相应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十五条 俱乐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俱乐部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俱乐部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俱乐部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摄影作品(商业运作带来的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海子视觉”上线运行并在市场上形成自身影响力后,俱乐部按照“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有关规定,可对作品下载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俱乐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俱乐部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4:海事大学校友会章程

  海事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z海事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海事教育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z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为校友服务;

  (二)为母校服务;

  (三)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z海事大学(包括:吴淞商船专科学校,z航务学院,z海运学院等各时期)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及对z海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经本会的理事会特聘,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12月6日z海事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南京外国语学校学生会竞选章程

  京南外国语学校学生会竞选章程

  宗旨:

  京南外国语学校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倡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培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教育工作,努力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

  为了更好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完成20**-20**年度的学生会换届改选工作,特制定本要则。本要则根据《京南外国语学校学生会章程(草案)》第六章“学生会换届改选”制定,对京南外国语学校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或“本会”)20**-20**年度换届改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并对所有工作开展的时间做出具体安排。

  一、候选资格

  本会在高一、高二就读的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候选人身份参加学生会竞选:

  (一)部长候选人上一学期必须获得四星学子(其中必须有道德品质星)以上荣誉称号。除此以外,学习部长候选人必须获得学习能力星;生活、外联部长必须获得交流与合作星;纪检部长候选人必须获得公民素养星;体育部长候选人搭档中必须至少一人获得运动与健康星;文艺、宣传部长候选人搭档中必须至少一人获得审美与表现星。

  (二)主席候选人上一学期必须获得五星学子(其中必须有道德品质星和学习能力星)以上荣誉称号。

  (三)所有候选人上一学期各科(体、音、美除外)总评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并能获得上一学期所在年级组或学生处、团委老师的集体推荐。

  二、竞选部门职能

  (一)学生会主席职能: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主持召开学生会工作例会和班长、级长会议,负责学生会决议的实施;制订学生会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并负责上级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提出学生会干部调整及任免建议。

  (二)学习部职责:负责组织编写《海阔天空》杂志,组织开展各项学习活动,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宣传部职责:负责校内各项学生活动的宣传,参与学校宣传橱窗布置,组织黑板报评比检查,利用校园网、校园电视台、广播站、校报等阵地扩大宣传,推动校园文明建设。

  (四)纪检部职责:负责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开展学生自治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活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生活部职责:了解学生生活要求,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谋求解决办法;负责爱心伞的管理;参与爱心基金的管理;参与全校卫生检查;负责管理学生会的财务。

  (六)外联部职责:负责与校内外单位、部门联络沟通,努力促进校风建设,扩大学校影响;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社团的活动,整理学生社团工作资料,组织社团评比与展示。

  (七)文艺部职责:负责校内相关文娱活动,组织节日联欢和纪念庆祝活动,组织开展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艺活动。

  (八)体育部职责: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参与课间操检查和评比。

  三、竞选过程

  (一)本次学生会改选采用民主直选方式。

  (二)改选委员会

  改选委员会由各年级级长6名,学生自荐代表6名(原则上初中4名,高中2名),现任学生会成员代表3名组成。学生自荐代表由学生自荐,开学后第一周的周五(9月1日)当众抽签产生。

  (三)竞选候选人选采用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有意参选的同学于8月26日-8月28日期间将如实填写的候选人资格申报表电子稿发送到改选委员会邮箱nfls*shj*20**@163.com,改委会初步审核后提交年级组审核,得到年级组集体推荐的同学获得竞选候选人资格;竞选候选人应以“为公众服务,为校园添彩”为指导思想,针对竞选岗位职能,结合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和自身优势,制定本岗位年度工作计划即施政纲领。所有竞选参与者必须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学生会竞选报名表》,并于本学期第二周周一(9月4日)之前向改选委员会递交报名表和施政纲领。同时,每对候选人可提交一份2分钟以内的DV(MPEG格式,免高清)或PPT(可自动播放)介绍材料,内容为两位候选人与相关岗位要求有关的能力及已有成绩的展示。经改选委员会审核后,报学生处、团委批准,改选委员会于第二周起将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同时利用校园电视台播放候选人介绍材料。

  (四)所有候选人应于第二周周五(9月8日)13:00前递交A4大小的宣传材料,以供改选委员会统一装订发放到班级进行宣传,一对候选人只能有一张A4纸(纸重80克以内,黑白双面印刷或彩色单面印刷)的版面,具体份数为70份;同时每对候选人准备一份大幅宣传海报(尺寸:高108cm,宽78cm,建议用KT板材质,四角打眼,以便穿绳固定),宣传施政纲领,宣传部长候选人的海报必须是手绘的,经改选委员会审查后于9月10日15:00在指定地点张贴。

  (五)竞选宣传活动时间定为本学期第三周(9月11日-9月15日),在此之前或之后均不得自行宣传,否则以违规处理。一般来说,候选人早晨在学校的宣传时间为6点半到7点半,每对候选者的横幅长度和站位不超过3米。9月11日-14日中午12:00-12:45,候选人可按指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班宣传。在分部的宣传时间为9月15日中午12:15-12:40,地点是除教学楼外空地,在此时间外一律不得在分部进行任何竞选宣传活动,否则视情况作出违规处理。最后的拉票演讲于第三周周五(9月15日)16:00在校园电视台进行,具体演讲时长另行通知。本年度改选委员会将视报名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候选人参加公开答辩,请报名参加竞选的同学务必参加8月31日上午10:00在E三楼阶梯教室举行的竞选说明会了解具体情况。

  (六)学生会换届改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所有学生会成员参与选举产生出新一任的学生会主席及各部部长人选,投票日暂定为第四周星期一(9月18日)。

  (七)学生会换届改选用选票由学生会统一印制并盖章,其余选票视为无效。

  四、唱票过程

  (一)改选委员会将在投票日演说结束后,立即收集所有选票封存。

  (二)改选委员会将在投票过后48小时内组织非竞选人员进行唱票,唱票时接受校团委、学生处的监督。

  五、选举结果

  (一)对于学生会每一个职务,由该职务中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每个职位将当选一对得票最高的高一候选人为该职位的助理。

  (二)若两组或两组以上主席候选人选票相同,则由改选委员会在一周内择日进行重新投票,投票前再次给候选人提供时间进行演说,若两组或两组以上部长候选人选票相同,则视为同时当选。

  六、结果公布

  (一)改选委员会将在投票日后三天内宣布改选结果,并向全体会员公示拟任职名单;

  (二)候选人对选票结果有异议,可在改选结果公布后24小时内上诉改选委员会,改选委员会应及时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并于48小时内做好复查答复工作。

  七、违规处理办法

  (一)学生会竞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竞选资格申报到公布投票结果,如候选人有违规现象,一经举报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二)竞选过程中所有候选人不得向师生员工发放任何物品,否则视为贿选,取消竞选资格。

  (三)竞选期间,除在规定地点外,不得在校园其他场所粘贴宣传材料,一旦发现,取消竞选资格。选举期间,不得向师生散发宣传单,一经发现,改选委员会将记录档案,并对每张宣传单扣该对候选人50票。(可累计)

  (四)竞选宣传周,候选人可以根据竞选需要身着得体的宣传服,助选人不得穿宣传服,否则视作违规,取消该对候选人竞选资格。

  (五)候选人在指定时间举办竞选宣传活动,必须与相关教师做好沟通协商,并报改选委员会审核备案,由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开展,否则视作违规,取消竞选资格。

  (六)所有竞选宣传活动需在校内进行,参选人员不得私自在校外(包括网络)举办各种形式的竞选宣传活动。一经违反,取消竞选资格。

  (七)候选人(包括助选团)如有任何诋毁、辱骂、诽谤等侵害其他候选人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候选人竞选资格。

  (八)改选委员会于第二周周末提供“竞选检举箱”和“网上检举信箱”,欢迎所有同学参与竞选监督,对竞选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改选委员会每日下午检查当天的检举信息,并对检举事宜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任何举报一经查实,改选委员会将第一时间通知候选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统计选票前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九)早晨在校门口的宣传,不得有家长进入校园占位或宣传,否则视作违规,由改委会作每人次50票的扣票处理。

  (十)如有未尽事宜,报改选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处理方案。

  八、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京南外国语学校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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