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东华大学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东华大学章程

  序言

  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国家为加速发展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纺织工业,整合上海交通大学纺织系及华东、中南、西南等高校的纺织院系,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纺织高等学府--华东纺织工学院,由国家纺织工业部管理。学校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内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1998年转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 **。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校长主要职责:

  (一)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 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缩写为 SM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推动高等航运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航运科学技术研究能力、航运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交通运输事业及z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z海事大学历年接受社会捐赠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z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z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z海事大学办公楼410室,邮编2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高等航运教育事业的需要,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管理项目,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聘请若干名名誉理事。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z海事大学和热心z海事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民主推荐,协商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定。理事会由个人组成,单位理事可派出1名代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宣传、推广高等航运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本基金会发起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z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俱乐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

  俱乐部的英文名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Photography Club(缩写为SMUPC)

  第二条 俱乐部住所地

  俱乐部办公地点为: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灯塔校友之家

  电话:021-38284177 邮编:20**06

  第三条 俱乐部的管理

  俱乐部接受z海事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

  俱乐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培训、研究等活动,实现校友间增进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升学校人文素质,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积极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探寻各种渠道加强校友间沟通、交流和合作,增进同学友谊,搭建校友摄影爱好者艺术联谊、作品交流的平台;

  (二)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沙龙、采风、作品展览等活动,凝聚校友摄影爱好者的智慧和能量;

  (三)下设“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上传的摄影作品版权归校友会和“海子视觉”网站共同所有,由z舶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摄影作品的版权管理;

  (四)发挥z海事大学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探索海大文化与摄影文化、海大人精神与摄影师精神的融合发展;

  (六)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七)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俱乐部的意愿;

  (三)爱好摄影的z海事大学校友。

  符合以上条件,与俱乐部登记后,可成为俱乐部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基本权利

  (一)在俱乐部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俱乐部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俱乐部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遵守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俱乐部章程;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俱乐部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俱乐部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为俱乐部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完成俱乐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会员以上传原创作品入会,不用再另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会员如果1年内不上传作品或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俱乐部运行一段时期具备社会及市场价值后,经会长会议议定可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基本职责

  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理事;

  (三)审议俱乐部理事会各种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俱乐部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俱乐部理事会

  俱乐部理事会是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织俱乐部日常工作,对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服务俱乐部全体会员。

  俱乐部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俱乐部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提出修改俱乐部章程的建议;

  (四)向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会决议;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俱乐部会长会议

  俱乐部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召集,对俱乐部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本人报名认领、他人推荐等方式选择人选,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相应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十五条 俱乐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俱乐部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俱乐部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俱乐部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摄影作品(商业运作带来的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海子视觉”上线运行并在市场上形成自身影响力后,俱乐部按照“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有关规定,可对作品下载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俱乐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俱乐部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4:海事大学校友会章程

  海事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z海事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海事教育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z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为校友服务;

  (二)为母校服务;

  (三)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z海事大学(包括:吴淞商船专科学校,z航务学院,z海运学院等各时期)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及对z海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经本会的理事会特聘,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12月6日z海事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师范大学章程

  北东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北东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北东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东师范大学,简称为北东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或者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部)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学院(部)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受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或授权,对涉及学院(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专业调整、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学术失范行为的甄别和定性、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或评定,最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部。

  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协调机构。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学科研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等。

  学部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各级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等,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校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椭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笔尖、五星、书籍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46”组成的图案。中文为郭沫若字体。学校标准色为深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学校徽志颜色为深蓝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由张松如(公木)作词、吕远作曲的《北东师范大学校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七十六条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