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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东南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 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东南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成,校办主任、党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设立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六)学生学位的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

  学术特区依照其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校院(系)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及学校网址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止于至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红色、规定字体的“东南大学”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绿底倒三角形、黄色学校标志性建筑大礼堂轮廓、黑色礼堂门楼线条,内环上方为“东南大学”校名、下方左侧有“190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下方右侧有“南京”字样代表学校所在城市,外环为黄底、上方是东南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止于至善”校训。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东南大学校歌》,王步高作词,印青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是 http://www.seu.edu.cn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校长办公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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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东华大学章程

  东华大学章程

  序言

  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国家为加速发展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纺织工业,整合上海交通大学纺织系及华东、中南、西南等高校的纺织院系,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纺织高等学府--华东纺织工学院,由国家纺织工业部管理。学校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内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1998年转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 **。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校长主要职责:

  (一)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 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缩写为 SM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推动高等航运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航运科学技术研究能力、航运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交通运输事业及z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z海事大学历年接受社会捐赠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z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z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z海事大学办公楼410室,邮编2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高等航运教育事业的需要,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管理项目,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聘请若干名名誉理事。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z海事大学和热心z海事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民主推荐,协商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定。理事会由个人组成,单位理事可派出1名代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宣传、推广高等航运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本基金会发起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z海事大学校友摄影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俱乐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

  俱乐部的英文名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Photography Club(缩写为SMUPC)

  第二条 俱乐部住所地

  俱乐部办公地点为: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灯塔校友之家

  电话:021-38284177 邮编:20**06

  第三条 俱乐部的管理

  俱乐部接受z海事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

  俱乐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培训、研究等活动,实现校友间增进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升学校人文素质,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积极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探寻各种渠道加强校友间沟通、交流和合作,增进同学友谊,搭建校友摄影爱好者艺术联谊、作品交流的平台;

  (二)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沙龙、采风、作品展览等活动,凝聚校友摄影爱好者的智慧和能量;

  (三)下设“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上传的摄影作品版权归校友会和“海子视觉”网站共同所有,由z舶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摄影作品的版权管理;

  (四)发挥z海事大学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探索海大文化与摄影文化、海大人精神与摄影师精神的融合发展;

  (六)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七)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俱乐部的意愿;

  (三)爱好摄影的z海事大学校友。

  符合以上条件,与俱乐部登记后,可成为俱乐部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基本权利

  (一)在俱乐部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俱乐部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俱乐部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遵守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俱乐部章程;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俱乐部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俱乐部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为俱乐部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完成俱乐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会员以上传原创作品入会,不用再另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会员如果1年内不上传作品或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俱乐部运行一段时期具备社会及市场价值后,经会长会议议定可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基本职责

  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理事;

  (三)审议俱乐部理事会各种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俱乐部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俱乐部理事会

  俱乐部理事会是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织俱乐部日常工作,对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服务俱乐部全体会员。

  俱乐部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俱乐部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提出修改俱乐部章程的建议;

  (四)向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会决议;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俱乐部会长会议

  俱乐部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召集,对俱乐部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本人报名认领、他人推荐等方式选择人选,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相应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十五条 俱乐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俱乐部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俱乐部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俱乐部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会员摄影作品(商业运作带来的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海子视觉”上线运行并在市场上形成自身影响力后,俱乐部按照“海子视觉”校友摄影作品交流网站有关规定,可对作品下载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俱乐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俱乐部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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