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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8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荣誉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二、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国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外出请假。

  五、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为学生提供指定场所开展不妨碍他人的个人信仰活动,严禁在校内其他场所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六、学校提倡并支持外国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外国留学生举行各种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八、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时,需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减速慢行,保证安全。

  九、在校内如遇火灾、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可打校园83858110电话报警,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十、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z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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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及省市综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教职员工凭校徽、学生凭校徽和出入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凭有效证件向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对不佩戴校徽的师生员工、无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及其他闲杂人员,门卫有权制止其进入校园。

  第二条学生夜间(23点以后)不能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必须有辅导员批条。对晚归学生,门卫有权查问并登记姓名,对拒不接受登记、无理取闹以及虽接受登记而累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机动车辆凭本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进出校门要慢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除公务车外均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装载、携带公物、贵重物品出门,应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条,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五条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违者予以没收。

  第六条保持校园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道路、道路两旁及消防通道停靠车辆、堆放杂物。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院内摆摊设点或流动售货。

  第七条非因灭火需要,严禁乱动消防器材。擅动、损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除视情节予以批评处分外,还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在校园内露宿。

  第九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以及乱拉乱安电源。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组织篝火晚会。禁止攀爬围墙、栏杆、树木。禁止下河游泳、戏水、钓鱼,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严禁吸毒、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在校园内喧哗、起哄、摔砸物品等干扰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除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在指定位置张贴。散发、张贴宣传品应经过学院负责宣传的部门统一安排,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也不得有损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四条各系、部门组织师生举办大型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配电房、水泵房、仓库、档案室、制卷室、微机控制室、播音室、财务室、食堂工作间等部门(部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违者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广播、电视、多媒体等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不得擅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网登记、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严禁在网上阅读、制作、传播*、淫秽信息及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有人员都应勇于并善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学院视情况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属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卫科。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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