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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图书馆外借图书预约、续借有关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8

  师大图书馆外借图书预约、续借有关规定

  图书预约服务分为两种:正常预约和在架预约。

  正常预约:为了使读者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利用馆藏图书,图书馆提供网上预约、续借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1.正常预约服务仅限于同一种图书的所有可外借复本均已被借出时才能办理;

  2.凡本馆认证的读者均能网上续借、预约图书,每位读者最多可同时预约五册图书;

  3.馆藏状态处于“订购中”、“编目中”、“处理中”等非在架状态的图书均不提供预约服务;

  4.对于同一种图书出现多个读者预约,计算机管理系统将自动按读者预约的先后顺序排列;

  5.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通过读者认证的E-mail或手机推送服务通知读者取书,读者接到通知应及时到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

  6.图书馆主页的书目检索系统中有预约书到架的列表,每日自动更新,读者可登录后查看;

  7.预约图书到馆保留3天,过期自动取消该次预约服务;

  8.网上续借图书,必须在借阅期限内且在该书没有被预约的情况下方可续借。

  在架预约:为了进一步提高图书馆管理与服务水平,解决长安、雁塔校区图书馆馆藏资源分布不均状况以及跨校区读者借书难的问题,特开通在架预约服务。

  1.在架预约仅供异校区取书的读者开放。

  2.预约的图书必须是读者所在校区的图书馆没有馆藏或者所有馆藏均已借出,并且在其它校区图书馆呈“在架”、“可借”状态的馆藏图书。

  3.预约册数:每位读者最多可同时预约五册图书。

  4.在架预约申请有效时间:自读者提交申请的30天内有效,并请读者接到预约满足通知后的3天内前来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逾期不来视为失约。

  5.为保证服务质量,图书馆对失约次数达3次以上的读者取消其预约权限。

  6.寒暑假期间,暂停预约服务。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师大图书馆图书催还规则

  师大图书馆图书催还规则

  1. 当外借图书被人预约,持书读者会收到“图书预约催还通知”电子邮件或短信,在邮件或短信中告知读者新的应还日期。持书读者也可查阅OPAC中的个人借阅信息,在外借列表中的应还日期一栏有“原始应还日期”和“催还后应还日期”的信息。

  2. 收到“图书预约催还通知”的读者请及时归还图书,否则在“催还后应还日期”起开始计算罚款。

  3. 当预约者取消预约请求后,系统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图书预约催还取消通知”,告知催还的图书已恢复到原始的应还日期。

  4. 系统将在保证读者一个基本借期(30天)的前提下重新计算应还日期。其中正常借期为60天,基本借期为30天,催还周期为7天,“催还后应还日期”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若“被预约当天+7天”还不到一个基本借期(30天),则“催还后应还日期”自动修改为一个基本借期(30天)。

  ② 若“被预约当天+7天”已超过30天,则“催还后应还日期”等于“预约催还通知”发送日+7天,持书读者应在“预约催还通知”发送日起7天内归还图书。(注:图书续借后被他人预约,该书的应还日期可能会提前)

  5. 图书馆提供邮件提醒服务是为方便读者了解自己所借图书的情况,避免超期违规而提供的一种便利服务。邮件可能会因为网络异常、服务器拒收等原因而无法送达。读者有义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包括邮箱变更和电话),准确了解借阅规则,并主动按时归还所借图书。图书馆向读者发送的只是附加善意提醒,请勿以此作为逾期免责依据。

篇3:师大图书馆图书文献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师大图书馆图书文献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图书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大家都应爱护使用,如有遗失、损坏必须赔偿。

  1按期归还图书,如有超期,应按规定缴纳罚款。外借图书超期每天罚款0.50元, 累计罚款满5.00元或有超期图书满五册,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停借,停借期间,系统继续累计罚款;

  2借出书刊如有轻度污损、折叠、眉批、划杠、圈点的(3页以内),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以罚款;污损在4页以上者,当事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后,再按书刊价格的1~2倍罚款(被污损书刊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3借出书刊,归还时如发现有丢失张页现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3.1丢失张页在3页以内者,由还书者负责复印、装订,并酌情处以罚款;

  6.3.2丢失张页在4~5页者,由还书者负责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并按原书价格的1~2倍罚款(原书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3.3凡有意撕页、换瓤者,按偷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吊销其借书证3 ~6个月,通报批评并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

  4借出书刊,如有丢失,应及时在借书期限内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同时交纳加工费2元;确系丢失,又买不到原书刊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4.1 买不到原版或许可版本者,馆藏书刊3册(含)以上时,按以下标准赔款(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①国内出版:图书原价(¥)*3+加工费(2元)+保管费(当前年一出版年);②国外原版:图书原价($)*当前汇率*3+加工费(2元)+保管费(当前年一出版年);③对于无法确定原价的图书参照同类书刊原价计算赔款;④对于无法确定出版/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印刷年。

  4.2 馆藏书刊1-2册(部)时,按上述标准两倍计算赔款。

  4.3 古籍、字画、民国书刊等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原价并按上述标准三倍计算赔款。

  4.5 丢失单本期刊,按该刊年订购价加倍赔款。

  6.4.6 丢失单张报纸,按该报纸月订购价加倍赔款。

  6.5因教学、科研或其它社会活动需要,经馆领导批准,由师生集体借阅的书刊,借书经手人应切实加强管理。如有污损或丢失,由借阅经手人负责按以上规定赔偿;

  6本馆各阅览室所藏书刊,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阅览室管理人员负责赔偿,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7各院(系)资料室借用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馆提出处理意见,院(系)资料室借用人员负责赔偿;

  8污损或丢失馆藏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及缩微制品,按原件现行价格的3~5倍赔偿;

  9书刊丢失赔款,全部上缴学校,恢复图书经费。

篇4:师大图书馆文献查阅、复制收费规定

  师大图书馆文献查阅、复制收费规定

  1本校读者不收费。

  2外校读者来馆查阅资料,需持馆际互借证和本人身份证,严格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并按以下规定交纳版本使用维护费后,方可查阅。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2.1查阅普通古籍线装图书,每人每小时收费10元(按整小时计费);

  2.2查阅古籍善本图书,每册次收费30元;

  2.3查阅民国书、刊、报纸,每人每小时收费10元(按整小时计费);

  2.4查阅普通图书、刊、报纸,每人每天收费10元(持馆际互借证及办理过借书证者除外);

  3版本使用维护收费标准

  3.1复制普通古籍图书,每页5元;

  3.2复制外文原版书刊、港澳台版书刊、大型套书、画册,每页0.50元,且总页数不得超过全书的1/3。

  3.3对普通古籍、民国文献进行拍照,视版本价值而定。版本价值较高者,如刻本、稿本、套印本等,每页收费5元;版本价值较低者,如石印本、铅印本、排印本、影印本等,每页收费2元。

  3.4校外读者对以上文献复制、拍照,按上述标准的2倍交纳费用。

  3.5无馆际互借证也未办理借书证的校外读者复制解放后出版的普通书刊,每页收费0.50元。

  4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

篇5:师大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

  师大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的整体效益,实现馆际资源共享,图书馆为全校师生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1、全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全体在校学生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向外馆借阅本馆缺藏图书者,可到我馆证件管理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馆际互借协作单位:陕西省内各高校图书馆

  3、陕西省高校图工委通用借书证使用办法

  (1)“陕西省高校图工委通用借书证”是我省图书馆馆际互借凭证,申请使用人需持本人借书证到长安校区图书馆证件管理室办理借用手续,借期30天。

  (2)使用人凭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和“通用借书证”到馆际互借协作成员馆借书,可借阅普通图书3册,借期30天,不可续借;超期归还按每册0.5元/天计算罚款。

  (3)“通用借书证”使用完后,应立即归还,经工作人员查验无误,办理归还手续。

  4、凡持有通用借书证的外单位读者来馆,图书馆提供普通图书借阅服务,免收查阅费;如需复印本馆资料、使用电子阅览室,按本馆规定执行。

  5、我馆读者到外馆借阅图书资料须遵照相应馆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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