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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图书馆图书文献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8

  师大图书馆图书文献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图书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大家都应爱护使用,如有遗失、损坏必须赔偿。

  1按期归还图书,如有超期,应按规定缴纳罚款。外借图书超期每天罚款0.50元, 累计罚款满5.00元或有超期图书满五册,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停借,停借期间,系统继续累计罚款;

  2借出书刊如有轻度污损、折叠、眉批、划杠、圈点的(3页以内),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以罚款;污损在4页以上者,当事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后,再按书刊价格的1~2倍罚款(被污损书刊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3借出书刊,归还时如发现有丢失张页现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3.1丢失张页在3页以内者,由还书者负责复印、装订,并酌情处以罚款;

  6.3.2丢失张页在4~5页者,由还书者负责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并按原书价格的1~2倍罚款(原书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3.3凡有意撕页、换瓤者,按偷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吊销其借书证3 ~6个月,通报批评并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

  4借出书刊,如有丢失,应及时在借书期限内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同时交纳加工费2元;确系丢失,又买不到原书刊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4.1 买不到原版或许可版本者,馆藏书刊3册(含)以上时,按以下标准赔款(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①国内出版:图书原价(¥)*3+加工费(2元)+保管费(当前年一出版年);②国外原版:图书原价($)*当前汇率*3+加工费(2元)+保管费(当前年一出版年);③对于无法确定原价的图书参照同类书刊原价计算赔款;④对于无法确定出版/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印刷年。

  4.2 馆藏书刊1-2册(部)时,按上述标准两倍计算赔款。

  4.3 古籍、字画、民国书刊等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原价并按上述标准三倍计算赔款。

  4.5 丢失单本期刊,按该刊年订购价加倍赔款。

  6.4.6 丢失单张报纸,按该报纸月订购价加倍赔款。

  6.5因教学、科研或其它社会活动需要,经馆领导批准,由师生集体借阅的书刊,借书经手人应切实加强管理。如有污损或丢失,由借阅经手人负责按以上规定赔偿;

  6本馆各阅览室所藏书刊,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阅览室管理人员负责赔偿,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7各院(系)资料室借用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馆提出处理意见,院(系)资料室借用人员负责赔偿;

  8污损或丢失馆藏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及缩微制品,按原件现行价格的3~5倍赔偿;

  9书刊丢失赔款,全部上缴学校,恢复图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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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大园艺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属非责任事故,应查请事故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属偷盗、丢失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5、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

  8、其它责任事故

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事故、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三、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1-1000元的赔偿50%

  2、1001-2000元的赔偿40%

  3、20**-5000元的赔偿30%

  4、5000元以上的赔偿20%

四、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

篇3:大学图书馆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汉武大学图书馆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图书馆任何书刊资料都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学校宝贵财产,为避免书刊损坏、丢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并同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条 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 , 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二)外文图书(原版):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2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赠书:40元×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三)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 1 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第三条 丢失期刊、报纸、缩微胶片等其他类型文献参照第十四条赔偿标准赔偿。其中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的期刊。单份报纸,基准价格为该报季价价格,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季其他期的报纸。

  第四条 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 2 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 10 倍赔偿。

篇4:大学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资料赔偿办法

苏江大学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资料赔偿办法

  为保证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图书馆特作如下规定:

  1.凡属本馆书刊资料,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而带出馆外,按书刊资料原价的十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对剪裁、撕页等损坏书刊者,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一般图书,按原书价五倍罚款,孤本、珍贵本以原价十倍罚款。

  (2)不保存期刊按全年价五倍罚款,保存本期刊,按全年价的十倍罚款。

  3.遗失书刊,应按赔偿同样版本图书的原则办理,否则按下列办法赔偿:

  (1)一般中文书刊,1991年以前的按原价3-5倍赔偿,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按原价2-5倍赔偿。

  (2)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整部计价图书的一部分,按整部折价计算,计算方法:全套书价/全套册数,并依照第三款1、2、7条办理。

  (4)中外文期刊一期按全年整套价赔偿,半年以上者,按全年整套价再加1倍赔偿,不保存馆藏的文艺刊,按单册价的3倍赔偿。

  (5)中外文期刊合订本一册,按全年价加1倍赔偿,另加制订费.国外进口期刊按全年价3倍赔偿。

  (6)综合性报纸一期,按一个月价赔偿,整月按全年价赔偿,一年以内按全年价2倍赔偿,须保存的专业性报纸,一期按半年价赔偿,整月的按全年价2倍价赔偿,一年内按全年价3倍赔偿。

  (7)珍贵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珍贵期刊按全年价的10倍赔偿。

  4.损坏书刊资料,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用铅笔勾画、涂改的请借书者当场擦净,酌情暂停借书权限,并予以批评教育。

  (2)用钢笔、圆珠笔、毛笔勾画、涂改的,按被损坏页数计算罚款数,中文书刊每页0.10元,外文书刊每页0.20元,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赔偿或停借。

  (3)损失封皮者,要赔偿补修费每本2元。

  (4)拆散书刊要赔偿装订费每本10元。

  (5)书刊严重损坏者参照第三款1、2、7条办理。

  5.读者办理遗失赔偿手续后,在一月内如找到原书刊资料,可持赔款收据和原书刊来本馆退款。

  6.逾期罚款一览表

  逾期罚款

  各借书处

  逾期后每天罚款 0.10 元,前 10 天免罚,罚款额大于或等于 1.10 开始罚款。

  各阅览室(短期借阅书刊地)

  逾期后前 2 天逾期款 5.00 元 / 天, 2 天后 1.00 元 / 天,,罚款额大于或等于 1.10 开始罚款。

  预约续借

  1. 本科生最大预约数为 1 册,最大预约保留天数为 3 天,本科生没有续借权限。 2. 教工、研究生、外教等,最大预约数为 3 册(计算机书不可续借),预约最大保留天数为 5 天;在书到期前 30 天开始续借,每本书只可续借一次。

篇5: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物资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详细说明损坏、丢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物资处审批。 凡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由本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物资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 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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