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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优秀年轻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实绩。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政为民,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抓敢管,敢于担当。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做到清正廉洁,艰苦朴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八)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章程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或交流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书记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副书记、组织部长。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处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等二级单位: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二)机关职能部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与个别提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二级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

  (二)机关职能部门:部门领导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应书面征求学校纪检部门意见;应当查阅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查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需在讨论决定前就拟任人选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并在任免后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采取在校园内网上公示或张榜公示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有异议的,须再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行政发文任职。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团体党群组织选举产生新任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同一机关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由于出国出境、进修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协调机制,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z对外经贸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z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贸党委字〔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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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积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校园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女干部和从非*党员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条例选拔任用。

  (二)凡经学校正式发文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处级干部的职务、级别

  (一)处级干部职务分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和副处级纪检员、组织员以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可的非领导职务。

  (二)处级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58周岁,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60周岁,必须免去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处级干部的任(聘)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四年;处级行政领导职务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任(聘)期。教学、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部门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任(聘)期。

  (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的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但不规定任(聘)期。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科学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务基层,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副处职提任正处职的,应当在副处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副处职岗位和副处级岗位累计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由正科职提任副处职的,应当在正科职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职岗位和正科级岗位累计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

  (三)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其中,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在非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近3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并且符合学校党委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章程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经受住考验或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条件艰苦、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需要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组织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及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一)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工委)委员、校党代会代表、系(科室、所、办公室)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的程序及参加人员范围与一次民主推荐的程序及参加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一般由本单位一定代表或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与此单位业务相关的上级领导、平行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及教师代表参加,也可以适当调整。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研究确定,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学院(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部门、群团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业务能力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地点、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由本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工委)委员、校党代会代表、系(科室、所、办公室)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机关、群团、直属单位、直属业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由所属党委(党工委)负责人、本单位正科职及以上干部、拟任人选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与该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考察对象廉政情况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需环节。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校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不少于两名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呈报前,由干部工作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进行进一步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一)在考察过程中,对考察对象表示不同意或不称职的人数超过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一的;

  (二)对任(聘)期届满的领导干部,表示优秀和称职的人数达不到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纪检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意见。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级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对拟提拔任用涉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的正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提任的处级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提任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处级干部的任免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对于试用的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继续任用的,其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任职手续

  (一)任免党群系统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任免行政系统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校长签发;任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委副书记、财务处长、工会正副主席、人武部正副部长、团委正副书记等干部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处级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在发文后一周内,由本人办理人事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察;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个任(聘)期的,应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党政之间、机关部门之间、学院(部)之间、机关与学院(部)之间进行。同一学院(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三)经历单一的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条件艰苦单位工作。

  (四)干部交流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班子成员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或交流其工作岗位。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根据新单位隶属关系,办理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上述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在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在任期内,一年内出国(境)一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因职称评定原因出国(境)进修的除外)或一年内出国(境)数次、累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六)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通报制度,情节严重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级)制度。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级)的,应当降职(级)使用。降职(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的标准执行。

  降职(级)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专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因任期届满等原因回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回转专业技术岗位后,按原任职时间折算,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学术恢复期。对于少数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年龄偏大、不适合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可转为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六条 免职、辞职、降职手续参照任职手续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于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纪监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三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校党委印发的《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稿)》(苏大委〔20**〕53号)同时废止。凡是学校已经公布施行的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3: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辅导员助理、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已含在公寓自律委员会中)。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

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三)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由院(部)学工办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2.对于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

(三)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可通过院(部)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校研究生会和院(部)学生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学生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四)校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

校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经全体学生社团推选产生。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下设部门负责人及成员,由新一届常务理事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院(部)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五)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干部的选拔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层长以上干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照有关程序选拔;宿舍长由院(部)负责选拔,原则上由各级学生干部兼任,并纳入学生干部管理序列,同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六)辅导员助理的选拔

辅导员助理由院(部)进行初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考察确定。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的途径

(一)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校团委依托校团校举办校级学生干部专题培训班,各院(部)依托学院(部)党校、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进行培训。要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

(二)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三)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参访活动中。

(四)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五)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校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处管理考核;辅导员助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部)管理考核;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公寓管理中心管理考核;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由院(部)管理考核。

第十六

条学生干部要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拨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

  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

  (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

  (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党办-3A-01-005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制订部门:党委工作处(党委办)

审核:

管理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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