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经贸大学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等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13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z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z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
*z对外贸易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编:www.pmceo.cOm篇2:大学组织部干部科工作职责
美集大学组织部干部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部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察工作。
2.制定我校选拔、培养中青年干部的计划,并负责落实。
3.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干部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4.负责干部的政治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端正党风工作和做好违纪干部的教育、处理工作。
5.负责做好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6.建立并完善科级以上干部信息管理数据库,按时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更新和上报工作;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全校教职工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和全校学生因公出国、出境的政审。
8.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干部的相关专项工作。
9.做好内部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传阅和归档工作;负责本部门考勤和其他日常事务处理。
10.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工商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建干部队伍建设干事职责
工商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建干部队伍建设干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部长搞好党建工作和完成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2、协助部长起草党委和党建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部的各种文件、报告、方案、规章制度等。
3、协助部长做好创“四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好党委中心组学习活动的筹备、组织、记录等工作。
4、协助部长做好上级对院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工作,负责干部情况统计、年报等工作。
5、协助部长做好中层干部的培养、考察、培训、考核工作,办理中层干部任用手续,制定干部培训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及培训事项,搞好干部档案建设。
6.协助部长建设组织部网站及维护,负责本部门新闻、信息的收集、编辑、发布、通报及上报工作。
7、负责组织部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整理,筹办学院党内各类会议、讲座、活动、培训、接待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篇4:退休老干部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晚霞辉映夕阳红
退休老干部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晚霞辉映夕阳红
卸甲二十载,宗旨本色在。努力争朝夕,人老志不移。这就是县委办公室退休老干部、老党员陈**同志20余年退休生活的真实写照。
抓学习,退休不褪色
春蚕至死丝方尽,人至期颐亦不休;一息尚存须努力,学习进步争上游,这就是他的人生坐标。在退休后20余年的生活中,他始终持续党员的先进性,每次政治学习提前到场,认真学习,用心发言,主动担当群众的政策宣传员。在自学中,他以学习为动力,指引自己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每一天都要看报、看新闻联播、写日记。20余年来,共写日记4本31篇,记载先进人物事迹、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热点、新农村变化等。他在日记中写道,是一个个鲜活的事迹鼓励着我,成为我一切动力的加油站,促使我努力学习,克服困难把事做好。在学时事、学保健、学养生中,他先后为《远安改革开发二十年》、《三线建设在远安》等文献撰写超多稿件,《根雕与健康》、《预防老年人跌倒》、《怎样开展老年书画活动》、《我退休后的十年生活总结》等优秀
社保是民生之依、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压器,社保基金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我们牢记庄严使命,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省局社保费不准减免,不准超越权限批准缓缴,不准坐支、提退,不准截留、挪用,不准另设银行账户,不准建账外账等六不准规定,始终把社保基金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各方面管理,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及时足额入库,多年来未出现一齐资金安全事故,未发生一齐挪用截留事件,实现了社保基金的零风险。
四、严格要求,培育良好工作作风
我严格要求自己,培育良好工作作风,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神圣使命和宗旨,增强人民公仆意识,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工作的完美与卓越。在平常工作中,我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人,做到和气、关心、体贴、温暖。工作中承担自己的职责,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对待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对自己做到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我加强自己执行力建设,使自己成为局卓越执行型团队的一员,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局持续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局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和各项决策部署;善于把局的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同时,加强工作创新,以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做好各项工作。
我认真努力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成绩。今后,我要戒骄戒躁,继续认真学习,努力实践,决心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按照新时期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面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做好社保征收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篇5: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成大校字〔20**〕54号 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选派原则,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1.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等任务(以下简称公派出国(境)留学),出访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⑵ 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选拔和审批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首先应由相关院、系(部、处)推荐提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名单后会同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共同评审确定学校推荐人选。
2.教职工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境)留学推荐人选后,应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z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部、处)签注意见后,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处负责与公派出国人员签定出国协议。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出国(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将按出国协议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学校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配套费用, 具体情况参见本办法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9.为保护学校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在教职员工留学期限内,学校暂冻结其基本工资,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以备扣缴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基本工资待教职工完成留学任务返校时一并计发。
10.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资助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四、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1.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出国(境)合作科研、专题进修等,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者可申请单位公派留学。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所需配套费用可从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必要时可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报销项目。
4.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5.其工资与留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三条第9款相同。
6.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获得资助的人员,经所在院、系(部、处)、人事处同意后可视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编制,保留各类社保,不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此外,还要预交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自付部分费用,出国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项按单位公派办理。
五、回国报到和延期
1.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回国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报到,出国学习期间视为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时回国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评定意见)复印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在外留学人员如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一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手续需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在美国延长留学需提供新的DS-20**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院、系(部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同意后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学校意见函。
3.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留学人员,中途不得转换出访单位、期满后不受理延期申请。
4.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留学人员,按出国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讲学、合作研究等带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门攻读学位者,其出境手续按国家规定循因私渠道办理,其余赴香港、澳门和台湾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成 都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学校 公派留学 管理 办法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业务部门 z大学校长办公室 20**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一、基本配套经费 学校为每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提供上限为人民币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经费, 用于支付:
1.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之间的有关费用;
2.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的费用;
3.出国(境)和回国时从z至出入境城市间的国内旅差费;
4.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其余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国内公差人员相同);
5.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境)体检费、护照费、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以及相关的旅差费等也可从基本配套经费中报销,超出经费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项目配套经费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学校只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 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外, 学校还将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每半年一万元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3.政府督办交流项目: 学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外,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提供相应项目配套经费。
4.学校资助公派项目: 此项目的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学校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60%, 出国(境)留学人员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其所在部门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