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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是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院级项目);

  (三)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四)其它经费(横向项目)。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研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三)计算机耗材和使用费:项目研究需要的软盘、打印机耗材和打印纸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上机上网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家庭上网包月费),软件购置费;

  (四)国内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含差旅补贴)、调研问卷印刷费;

  (五) 学术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

  (六)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

  (七)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八)仪器设备费:项目工作计划中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九)协作费: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所需费用。

  (十)管理费: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专家评审费,教研科研奖励费用,水电费,专利费等。

  (十一)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十一)特支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接待用餐、市内交通和中介等必须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学院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在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院级项目在立项通知书下达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财务处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院级项目,已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院级项目,超出《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的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一张单据金额超过1000元;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加工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果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中,凡与项目有关的劳务费,需根据立项批准单位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劳务费必须在结题验收后支取。

  第十五条 对于院级项目,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进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的项目,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经批准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在课题申报、管理和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如无明确规定,对于纵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对于院级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院级项目不提取劳务费。

  第十八条 特支费适应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不提取特支费。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拨款由项目下达方进行。院级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审批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若项目最终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追回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院级项目,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项目,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核销手续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一)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二)院级项目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部门教研科研启动基金(其使用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50%作为学院教研科研基金。

  (三)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结余经费可转入其下一项目,不再对项目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研科研条件。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在办理学校财产入账后,按原值15%的额度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现金奖励(结余经费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一)申请专利费;

  (二)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三)项目成果在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对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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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9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部)、校内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间接费用的项目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有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项目管理费按《州苏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取管理费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校外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学校在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作为降一个等级的项目进行认定。承担校内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按校内项目认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校财务处,则学校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卡管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20**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中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上述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实行配套,配套经费以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给予配套,并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其中科研协作费、代办仪器设备费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加批;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加批;临时用工费用须由人事处加批。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根据需要列支,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生(后)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临时用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学术报告酬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5%提取,其中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提取设备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

  第十六条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立项奖励。立项奖励费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实际到账款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立项奖励费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对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批准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可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用于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股权或股权收益8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20%归学校。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至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州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20**〕14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4: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地使用科技经费,努力改善科技条件,保证科技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补助费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技经费、基金;

  4.学校科技基金;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与本校协作的企事业单位转拨和资助的纵向项目科技经费;

  6.我校接受社会委托、通过科技处下达至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研究项目,其经费按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7.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个人接受外单位纵向课题的委托研究任务,但我校不是协作单位的,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立户、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使用预算方案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技业务费:包括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验收费;学术会议、野外采集、调研差旅费;临床观察验证费;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等。

  2.研究生助研津贴。

  3.实验材料费:指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药物样品采集加工费、制剂费等。

  4.仪器设备费:指为保证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所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和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费以及必要的维修费。

  5.实验室改装费:专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在总经费计划中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必要装修费。

  6.能源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能源消耗等费用。

  7.协作费:根据合作协议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费。

  8.管理费:指学校用于科技管理和学术性活动等必要的业务费。

  9.与项目开展相关的科技咨询费。

  10.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科技经费的提留与配套

  1.国家级研究项目,按当年实到经费作为提留与配套的基数。

  2.纵向项目提扣5%的能源费,横向项目提取5%的能源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划入相关科目;各类项目提取5%的科技管理费,由科技处管理使用;横向项目另行提扣3%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横向项目根据项目主要承担人的意愿提取不超过15%的奖励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奖励;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计算立项奖:国家级项目10%、部省级项目8%、厅局级项目6%、学校项目不计算立项奖励。

  3.对于确有硬件设备购置并纳入资产处管理的横向项目,其经费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只提留管理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不提扣能源费。

  4.科技建设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5.对于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课题,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20%的配套;部省级课题给予15%的配套;厅局级课题给予5%的配套。配套经费不计入提扣,由课题负责人列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费用,学校直接配套20%。其中15%列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5%由财务处按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办法核拨至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第十条 提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立项奖由科技处根据《**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核发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分配至相关人员。

  2.能源费、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计入学校的成本核算,直接划入相关科目。

  3.学校提留的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科技处掌握使用。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学校科技管理成本,40%用于学校的科技再投入。

  4.学校核拨至各单位的管理费用,由各单位制订使用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科技项目的科技咨询费用可占总经费的3~5%,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具体列支的比例是:总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5%;总经费在5~10万元(含10万元)4%;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3%。

  横向科技项目各项提扣比例累计不得突破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中除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以外,其余为项目直接费用,应全部投入研究项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预算方案内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掌握使用。专控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列支。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年度项目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劳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的科技临时用工按照人事处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学校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技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财务的扣款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处的科技开发服务项目,若需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活动经费,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处理: 40%归项目组作为奖励、30%由项目组用于科技活动、20%归学校、10%归所在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和奖励基金,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原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来源

  1、学院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指学院用于资助院级教研、科研立项研究项目;补助国家、省指导性项目和配套资助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各级各类协会、企事业单位以项目拨款或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经费。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二条 经费资助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经费金额视学院财力而定,院级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各级教研、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配套要求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一般给予外来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无资金补助或项目拨款的,按立项级别分别给予资助:国家级15000元,省部级10000元,市厅级5000元。

  3、凡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凡要求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研、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教研、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6、劳务费:用于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纵向课题的劳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7、各类立项课题,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教研、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教研、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1、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处科研科和学院财务科协同管理。教研、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权归项目组负责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接收,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帐号接收。教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科通知科研科,科研科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管理费后,按教研、科研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拨到项目组。

  3、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不预留管理费;外来经费项目学院按照下列比例一次性从到校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为5%;横向项目为6%(其中学院教研、科研基金2%,教研、科研管理费2%,项目组所在单位2%)。

  4、教研、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研、科研经费帐卡”中。逾期没有填写经费额使用计划明细表并报教务处审批的,作放弃资助处理。使用时非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5、学院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在开题时可预支30%的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结题后以报销形式发放;学院配套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分两次发放,在教研、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后,以报销形式发放。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式与学院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相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6、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各类教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科审核,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报销。

  7、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8、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在结题之前完成。结题之后,未使用的经费全部划入学院教研、科研基金。决算后,课题负责人须将经费卡交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财务科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9、结余经费的分配: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学院教研、科研基金。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劳务酬金,20%作为学院的教研、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课题组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学院财务科代扣代缴。

  10、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研、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z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茂职院〔20*〕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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