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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适度的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2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院××××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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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学生教育质量,深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关系稳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学的需要,逐步把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优秀教学基地,努力提高临床实践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9号)和《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检查范围与时间

  第二条 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基地(含二级学院专属教学基地),进行定期(4年/周期)检查、指导、评估。

  第三章 评估检查程序

  第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评估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余基地: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承担多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务处统筹下,由主要实习专业(是指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时间长、专业吻合度高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其他二级学院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成都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其余基地: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3至7月按照该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9月前提交评估报告到教务处。

  第五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学基地,评为“成都医学院优秀教学基地”,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挂牌,同时在师资培养、条件建设、教师聘任、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与教学研究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问题突出的教学基地,学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将不予安排后期教学任务并解除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或者连续5年未接受学校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学校与基地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医学院教学基地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都成医学院教学基地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教学基地教师的积极性,加强与教学基地的合作,顺利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学校将每年根据《都成医学院教学基地优秀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在各教学基地开展优秀教师评选工作。

  第一章 优秀实习带教教师评选

  第一条 参评条件:热爱医学教育,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学严谨,具有丰富的临床带教经验和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并长期直接承担我校实习教学任务,实习带教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应良好。

  第二条 评选办法:由实习学生、实习小组推荐优秀实习带教教师候选人,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结合教学基地实际情况,按学校分配指标确定人选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再报学校审批。

  第三条 评选指标:优秀实习带教老师名额,根据教学基地当年完成我校实习教学工作量而定,学校按照实习教学工作量分配优秀实习带教老师指标。

  第四条 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优秀实习带教老师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实习结束前2个月医院开始评选,在当年教师节由学校统一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励。

  第二章 优秀见习带教教师评选

  第五条 热心教学工作,长期直接承担我校课间见习教学任务,见习带教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应良好。

  第六条 优秀见习带教老师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参照“优秀实习带教老师评选”方法执行。

  第七条 医院(基地)优秀见习带教老师的人数指标,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各见习教学基地本学年承担我校见习教学任务情况、学校对见习教学检查的情况、评教评学结果等,提前向各见习教学基地下达。

  第三章 基地临床理论教学优秀教师评选

  第八条 参评条件:热爱医学教育,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学严谨,具有丰富的临床理论课教学经验和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并长期直接承担我校基地理论教学班教学任务,教学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应良好。

  第九条 评选办法:由基地理论教学班学生推荐临床理论教学优秀教师候选人,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结合教学基地实际情况,按学校分配指标确定人选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再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评选指标:优秀临床理论教学教师名额,根据教学基地承担我校临床理论教学任务量而定,学校按照教学基地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分配指标。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优秀临床理论教学教师完成评选时间同优秀实习带教老师,每年评选一次,并上报学校审批,在当年教师节由学院统一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以医学专业的教学医院为背景制定,其他专业的教学基地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4: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校企产学研合作,同时也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校企合作教学平台,同时也是提升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素养的场所。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有关部门或系(部)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院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各系(部)建立,由学院审批,各系(部)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关系(部)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各系(部)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3、在教学期间,相关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或相关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基地”标牌,并报教务办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院、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各系(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办实践教学管理岗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院每年下拨实习教学经费的10%

  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维持费,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另外,对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意义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经学院评估确立后,将设立专门维持经费用于保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系(部)和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要加强学院、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尤其是高学历教师的定期访问制度,深化与企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校外实践教学地基的层次与水平。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实行基地主任负责人制度。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基地主任,在系(部)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规划和建设工作,其个人待遇参照学院教研室主任确定,并报教务办备案。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设立双岗位,分别为校方负责人和企方负责人;前者称谓为“****实践教学基地主任(校方)”,后者为“****实践教学基地主任(企方)”。校方负责人可以享受学院教研室主任相关待遇;企方负责人可以聘为学院外聘教师,由学院发放聘任证书,并在实践教学基地维持费中适当支付部分报酬;方便时可邀请来校进行例行访问。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方)主任在系(部)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规划和建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兼聘1-2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主任的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基地正常运转,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强化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5、负责协调解决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系(部)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办实践教学管理岗备案。

  第十八条

  由教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潍坊农业品牌,增强我市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使用“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按本办法的程序取得认定。

  第二章

  基地条件

  第三条

  基地必须有龙头带动。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

  “龙头”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形式。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瓜菜露地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设施栽培100亩以上,果品500亩以上,茶叶200亩以上,粮食、干果2000亩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五条

  基地必须有生产标准。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为依据)。

  基地必须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六条

  基地必须实行统一生产管理。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基地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出高毒剧毒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成分。

  第七条

  基地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基地应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基本生产单元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

  第八条

  基地产品必须通过质量认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第九条

  基地必须开展质量检测。有条件的基地要设立农残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建立质量检测计划和检测制度,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检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基地产品必须实行包装销售。出售的产品必须有商标,并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

  第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龙头企业应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与农户的质量追溯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关于申报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2、县市区农业局关于申报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3、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4、基地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基地建设(产品认证)基本情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措施,今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等;

  5、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地、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6、基地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9、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10、基地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11、基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12、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还应提供质量安全责任书样本复印件;

  1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市农业局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基地应在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申报省、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获得上级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基地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内超市无公害农产品专营柜,并列入我市与国内各大城市的“绿色通道”推荐名单;上级农业标准化项目资金优先向基地安排。

  第十七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

  第十八条

  基地名单将在潍坊日报、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潍坊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宣传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县市区农业局对辖区内的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基地认证的有关材料等。同时对基地进行跟踪管理,如果基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基地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市农业局取消其“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二)市农业局将基地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使用禁用农药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将取消其“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的“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由县市区农业局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市农业局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本办法认定,擅自使用“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的,由市、县(市区)农业执法大队给予警告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表格、材料、标志牌式样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基地建设龙

  头企业名称

  基地

  名称

  基地面积

  基地详细地址

  基地主要

  产品名称

  基地年产量

  龙头企业

  帐号

  基地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产品执行标准

  及技术操作规程

  名称、标准号

  是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

  是否建立投入品

  登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农药

  残留速测室

  是否建立检测档案

  基地产品通过

  何种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

  产品认证时间

  认证产品

  证书编号

  县市区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年*月*日

  市级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年*月*日

  附件:2

  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考核表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办法及总分

  评分标准

  考核

  得分

  备注

  一、组织管理方面(13分)

  1、组织领导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6分

  基地所在地政府成立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3分,农业部门管理到位3分

  2、管理工作

  (2)安全监管工作机构人员落实情况4分

  机构人员落实(技术依托单位,质量检查员)2分;责任明确工作协调2分

  (3)领导小组工作情况3分

  每年召开会议1分,有计划方案1分,检查落实1分

  二、保障体系建设(10分)

  4、服务

  (4)农业投入品供应服务4分

  统一服务到位2分,没有销售使用禁用投入品2分

  (5)基地组织化程度6分

  有农民专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或流通组织6分

  三、基地工作内容(73分)

  6、标准体系

  (6)基地产品标准体系明确2分

  技术人员、农户对基地产品质量标准了解2分

  (7)生产技术规程健全情况8分

  基地操作规程齐全4分,基本生产单元建立生产档案4分

  (8)培训宣传情况6分

  乡村户普遍培训2分,农户有技术标准资料2分,签订质量责任书2分

  7、监测体系

  (9)检测机构情况6分

  有委托检测机构或速测点6分

  (10)检测情况8分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抽检、收获前或收获后必检8分(以档案记录为准)

  8基地状况

  (11)基地标志、基地位置图6分

  基地有明显标志2分,基地有明确边界2分,标明基地有关信息2分

  (12)

  档案管理2分

  各种生产、检测档案齐全,保存完好

  (13)宣传情况2分

  标语、明白纸、展牌等2分

  (14)基地产地环境情况6分

  基地环境条件符合标准(已通过检测为准)6分

  (15)信息联网情况6分

  定期收集发布产品供求信息3分,新产品新技术信息3分

  9、技术应用

  (16)综合防治病虫害3分

  推广频振式杀虫灯等3分

  (17)平衡配方施肥2分

  推广专用肥等2分

  10、产品质量

  (18)商标包装标志5分

  有商标2分,有包装3分

  (19)质量追溯5分

  有质量追溯制度2分,有标识卡等具体追溯方式3分

  (20)基地产品认证情况6分

  取得无公害等认证4分,使用标志2分

  四、综合评价(4分)

  11、综合评价

  (21)综合评价4分

  根据基地认定条件综合评价4分

  合计100分

  凡是基地评分在85分以下者,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其中第(1)、(4)、(5)、(7)、(10)、(12)(20)项为一票否决项。

  附件:3

  基地标志牌样式

  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建设单位:(建设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生产基地)

  基地面积:×××亩

  生产品种:××

  ××等

  认证情况:

  批准单位:潍坊市农业局

  批准时间:××××年××月

  附件:4

  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

  记录档案

  生产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户名称:

  潍坊市农业局印制

  ___县(市、区)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记录表

  基地面积:

  种植作物:

  日期

  生产管理记录

  农药肥料

  记录人

  技术

  负责人

  农药名称

  农药来源

  防治对象

  实际用量

  使用方法

  肥料名称

  实际用量

  注:1、生产管理记录包括:前茬作物、种植、浇水、病虫测报、用药、用肥、收获等农事活动。用药、用肥在相应栏记录。

  2、该记录表由农户等基地生产单元分品种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

  3、自行购买的农药,要将发票粘贴在记录本最后一页,已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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