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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课题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职业技术学校课题管理条例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进行课题研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教师的科研能力,不断加强教科研工作在学校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题申报

  课题的申报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集体申报的课题由学校教科室统一发布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的课题申报信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教师作为课题主持人撰写课题申报评审表,学校教科室统一申报;个人申报的课题由教师个人自行申报,学校教科室给以一定的帮助,也可以通过学校教科室统一申报。

  二、课题备案

  所有我校教师申报的各级各类课题,在获得立项后,课题主持人均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科室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进行教师工作量考核时给以相应的加分;凡是没有到学校教科室登记备案的课题一律不能够计算相应的教科研工作量。

  三、课题过程管理

  凡是在学校教科室登记备案的课题,学校教科室将根据该课题申报评审表中约定的研究进程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确保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使课题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四、课题结题

  相关课题研究结束后,由学校教科室(或课题主持人)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课题结题事宜,结题后均须到学校教科室进行登记。

  五、课题费用

  1、对于通过学校教科室申报的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集体课题和个人课题,不论上级课题管理部门是否给予研究经费,学校均给以一定的资助费用;各级子课题和非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立项的课题学校不予以费用资助。资助费用标准为国家级课题20000元,省级课题10000元,市级课题8000元,校级重点课题4000元,校级立项课题1000元,个人课题500元。

  2、特殊情况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科室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学校资助的课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教科室向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申请,根据课题的进展情况由教科室审批后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申领)。

  4、学校资助的课题费用仅能够使用在课题调研、材料、资料、成果鉴定方面,不能够作为它用。

  5、对于未能够按期结题的课题,学校将对已经支付的资助费用进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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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教科研条例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教科研条例

  为进一步激励、督促我校教师做好教科研工作,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增进学校教师进行教科研的整体氛围,以适应高等学校的要求,同时为教师晋升、聘任、奖惩、培训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我校教科研条例。

  一.基本目标:

  即所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的教科研工作。

  (1)教学、德育论文各1篇,教学课件3个(6课时)。

  (2)1次系部级公开课。

  (3)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各项工作安排,参加专业(学科)建设、教研室资料建设、担任集体备课主讲等工作。

  (4)参与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5)按照要求参加系部及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

  (6)完成每学期不少于15次的听课量。

  (7)按时参加学校、系(部)、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

  (8)每年完成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分层次目标:

  即不同职称类型教师每年应完成的教科研工作。

  (1)初级职称教师

  ①担任课题组或课改项目组工作。

  ②参加学校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课件评选。

  ③完成所任教1个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查,填写1份调查表。

  (2)中级职称教师

  ①作为系部课题组核心成员参与研究工作或进行教改实践。

  ②有教学或德育论文1篇在刊物(含内刊)上公开发表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三等奖。

  ③专业教师走访相关企业或用人单位,填写1份调查表;文化基础课教师完成所任教课程与专业教学有关的1份调查表。

  (3)高级职称教师

  ①作为系部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②有教学或德育论文1篇在刊物(不含内刊)上发表或在校级及以上获二等奖。

  ③专业教师撰写1篇行业调查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完成所任教课程与专业教学有关的1份调查报告。

  三.鼓励加分项目:

  教师在完成基本教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对于超过部分(主要是论文发表、教材编写、参与课题研究等)在进行教师工作量年度考核时给予适当的加分。

  (1)进行教学改革,有方案、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者加2分。

  (2)进行新开专业调研,有调研报告者加2分。

  (3)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材料齐全者加4分;修订者加1分。

  (4)进行课程教学要求的制定,材料齐全者加1分;修订者加0.5分。

  (5)教学竞赛(含论文、课件评比,指导学生竞赛必须有优秀指导教师奖),校级三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1分,一等奖加1.5分;市级乘2;省级以上乘3。

  (6)论文在正规刊物(不含内刊、港刊)发表,市级每篇加1分,省级及以上每篇加2分,核心期刊加3分。

  (7)参与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研究,有立项材料、开题报告及结题报告者,在开题年度和结题年度课题主持和副主持校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5分;课题核心组成员加分减半。

  (8)编写国家规划教材、校本教材,主编、主审加4分,参编加2分;编写非国家规划教材、校本实验实习指导书,主编、主审加2分,参编加1分;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毕业设计指导书加1分;新任实验班教师编写教学工作页每学期加2分。修订均减半加分。

  四.论文发表、教材编写、参与课题研究等项目的年度奖励

  此项目的奖励标准按照《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的规定,在学校教科室统计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份进行每年一次的教师教科研奖励。

篇3: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促进各专业、学科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骨干教师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实施学术领导的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1、研究与掌握本校教学科研现状和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动向,对专业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

  2、审议本校教学科研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审议与评价本校科研工作的进展,审议并推荐科研重大成果。

  4、审议本校课题的立项、验收和评价,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

  5、审议本校校本教材的立项、验收和评价。

  6、审议本校精品课程的申报和评估。

  7、组织论文评审及其它教科研成果评价。

  8、组织职称评审的答辩。

  9、指导校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

  10、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本科学历和副高职称,专业教师还具有与专业相关的技师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有较高教育教学和学术水平,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本校在编在职教师组成,特别注意吸收中青年骨干教师进入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请,每届任期两年。视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委员若干人,由校长聘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校外学者或企业技术专家担任,并从中聘任名誉主任一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学术秘书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秘书室设在教科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需研究、审议和论证的项目,由校长或上级交议,或学术委员会内部提出,经主任、副主任讨论后,交有关委员研究,结果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委员会审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以及校重大学术问题。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学术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若须通过表决形成决定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有2/3以上的应参会委员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的1/2即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一条 各系(部)设立学术小组,审查评议系(部)内各项教学科研问题。学术小组由系(部)内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人数为单数,一般以3─7人为宜。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协助系(部)主任及学术小组处理日常学术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在有权参加的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投票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3.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4.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者,应接受批评。情节严重者,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严肃处理;

  5.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4: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广大教职工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我校教学研究课题是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管理的一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课题管理体系。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订“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指南”,作为教学研究的宏观建议。我校教学研究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对课题进行验收,对课题成果加以宣传推广。

  二 课题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2、应能全过程承担课题实施的组织与指导,并完成课题计划中的各项任务;

  3、每年限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课题不能超过2项。

  第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根据学校的立项指南,结合各院系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求,组织教师参与立项的申报。

  2、课题申请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书面申请,并附电子版。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课题的负责人应与学校签定《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协议书》。

  三 课题经费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配套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10%作为校内结题、评审、录象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4、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5、资助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使用的额度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其余3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6、若资助经费开支后有结余,在课题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课题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按课题研究加班费领取,但不得超过总资助金额的20%。

  7、其它已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所有费用凭发票(或收据)经教研科验收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并按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若经费支出类别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

  四 课题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据协议按时按质按量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课题经费:

  1、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2、课题承担人之间不能很好合作以及因故不能认真完成课题者,学校有权取消课题的立项和经费资助。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五 进度检查

  第二十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结题、鉴定、报奖、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以后,课题负责人要同学校签定协议,认真完成课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照立项进度要求,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进度汇报。学校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课题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进行检查。

  六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研究成果主报告,必要的附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由教师所在院(系)组织本院(系)5人以上的有关专家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课题结题申请书、成果研究主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教务处。实践性课题的评审意见需说明该课题是否适合在本院系或在我校实施与推广,并提出实施或推广计划。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根据不同课题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七 成果宣传、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择优推荐校级课题的优秀成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

  八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暂时未列入资助范围的课题,经学校备案后,可按自选课题对待。当自选课题的承担者认为已经取得研究成果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评定、验收。为鼓励自选课题的研究,凡属于确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篇5:科大本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科大本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加规范、科学、认真地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学校教研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教研课题的研究要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教研课题研究必须与教学和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从实际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验验证,以教学或教学管理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五条 教研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学校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是教研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领导教研课题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各类课题,负责教研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教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是教研课题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教研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研究工作。

  第二章 课题的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研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致力于教学研究的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课题不能超过2项。以往承担的校级教研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九条 校教研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国家、省(部)级等类型教研课题,学校届时根据规划单位要求组织申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办法实施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设立专项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根据教研课题立项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

  2、教研课题指南依据我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供研究选题参考。申请人也可自定其它选题。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各部门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书集中报送教务处。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书;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课题的负责人应与学校签定《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每个课题均预留5%的课题经费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结题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版面费;

  5、成果印刷费;

  6、成果鉴定费;

  7、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8、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9、其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10、课题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使用的额度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其余3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六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所有费用凭发票经教务处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并按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若经费支出类别在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课题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据任务书按时按质按量提交课题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课题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课题经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进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结题、鉴定、报奖、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对成果突出或建设效果比较好的项目,学校将作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年度检查、阶段检查不合格或没有接受检查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其经费的使用,根据整改情况重新审核其立项申请,必要时将取消资格。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研究课题从立项之日起,研究时限一般为2至3年,时限期满,应按学校要求进行结题,因故不能结题者,可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延期次数只允许一次,最多延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教学论文、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5人以上的有关专家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课题结题申请书、成果研究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根据不同课题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及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研课题优先推荐申报学校、省(部)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暂时未列入资助范围的课题,经学校备案后,可按自选课题对待。当自选课题的承担者认为已经取得研究成果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评定、验收。为鼓励自选课题的研究,凡属于确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在立项时在学校登记并纳入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部级等上级部门的教研项目的配套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在立项时未在学校登记并未纳入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部级等上级部门的教研项目将不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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