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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大学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9

  民族大学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一、z民大学微博(http://www.pmceo.com/)是z民族大学唯一指定官方微博。

  二、z民族大学微博将及时发布学校最新动态、展示学校发展成就、彰显学校发展特色、凝聚校友力量,努力成为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了解学校、关注学校的重要平台和展示学校形象、加强对外交流与沟通的“重要窗口”。

  三、z民族大学微博由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四、z民大学微博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五、z民大学微博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与图片),报经党委宣传部部长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六、校内各单位如需在z民族大学微博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七、z民大学微博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z民大学微博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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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听取相关讲座并规范讲座学分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讲座范围是指由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的学术讲座--“南湖大讲坛”。

  第四条  每次讲座前,党委宣传部事先印好该场次的讲座记录卡,发给相关的学院,学院组织听讲座的学生,并向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学生自行在讲座记录卡上填写相关信息,每场讲座正式开始前,党委宣传部组织专人在讲座入场处设立登记处,记录前来听讲座的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向自行前来听讲座的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在讲座结束后,学生持本人的讲座记录卡在登记处加盖“南湖大讲坛”听讲专用印章。

  第五条 凡本科生在本科学习期间、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计听讲座达到4次的,可以持讲座记录卡和15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一篇到党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申请学分,本科生可以申请0.5个创新学分,研究生可以申请0.5个学分。每个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凭讲座记录卡最高只可申请1个学分,一次申请1个学分需提供一篇20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和8张有效的讲座记录卡。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生听南湖大讲坛的学分认定申请资料,依据为每场讲座的登记信息、有效的讲座记录卡和听讲座的心得,拟定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复审后,学生所获学分由党委宣传部反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凡申请学分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得学分,并由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为了提高讲座的宣传力度,党委宣传部提前在学校主页上发布学校“南湖大讲坛”的公告,各学院需将有关情况通知本院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20日起执行。

篇3:民族大学音像图片文字资料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音像图片文字资料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加强相关音像图片文字资料管理,合法、有效地利用资料,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音像图片文字资料,是指党委宣传部安排拍摄、制作、收集、整理的各种录音、录像、照片及磁带、光盘等数据载体;

  二、所有宣传资料由党委宣传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

  三、校内各单位如需索取、使用相关宣传资料,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经党委宣传部部长审核批准;

  四、相关宣传资料用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面,也不得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公众娱乐活动,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使用宣传资料时,应保护资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高新区政务中心自助服务区管理办法

  高新区政务中心自助服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强自助服务区的安全运行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助服务区是中心利用计算机、通信、机电、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向办事群众提供自助办理审批业务的场所,由自助上网服务区、市场准入自助服务区、自助办税区(网上办税区)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自助上网服务区可为办事群众提供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方面的自助服务,主要包括:网上咨询、查询办事指南及中心制度、查询窗口电话、审批事项的申报、评议及投诉等功能;市场准入自助服务区可为办事群众提供市场准入方面的自助服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的查重和申报、涉及市场监管局审批事项的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及修改;自助办税区(网上办税区)可为办事群众提供税务方面的自助服务,主要包括:涉税查询、在线缴款、完税证明打印、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助领取等功能。

  第四条 自助服务区的秩序管理是保障其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自助服务区的管理一般分为现场管理和业务管理。现场管理由督查科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区域内争吵事件的发生、对区域内闲杂人员的控制与驱赶等;业务管理由业务科承担,负责根据审批事项的变动及时更新申请材料及模板。

  第五条 自助服务区的设备维护是保障其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自助服务区的设备维护一般分为日常维护和专业维护。日常维护一般由网管科管理人员承担,负责区域内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更换及维护;专业维护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或供应商的硬件人员承担,确保设备的高运行率。

  第六条 自助服务区设备的清洁与日常维护是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助服务区设备的清洁由物业方面负责,综合科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清洁,保持设备整洁、桌面常新;

  (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设备联合巡检,对自助设备全面检修、维护保养(由综合科牵头,业务科、网管科配合)。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配备的专属本部门业务权限的自助服务区计算机设备的每日开关机由各职能部门自行负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配备的专属本部门业务权限的自助服务终端的设备维护由各职能部门自行负责。

  第九条 自助服务区必须配备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值守,保安人员应承担自助服务区的执勤和守卫任务,严防盗窃、破坏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确保中心资产以及办事群众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保安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严禁发生脱岗、空岗现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汉武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一)校园卡:经过图书馆授权的汉武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

  (二)借阅证:作为校园卡的有效补充,针对不符合校园卡申办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阅览、外借及文献数据库访问等相应权限。借阅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中心,借阅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总馆咨询台。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凭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办理开通或根据图书馆相关规定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汉武大学新入校教职工、博士后,以及经人事部审批其他需要图书借阅功能的非事业编制聘用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等,凭人事部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统一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校园卡、工作证、身份证到图书馆总馆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三)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可开通其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校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需要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人员,向所在医院的图书馆提出申请,医院图书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学生及其他类型学员,凭本学院开具的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权限。

  (五)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需要图书馆使用权限,须由主管单位向人事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校园卡,图书馆凭人事部推送(提供)的信息开通相应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借阅证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停止该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

  (四)借阅证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一)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

  (二)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馆或各分馆办理挂失,到总馆咨询台补办。

  (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离校及退证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还清手续。

  (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三)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附属医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四)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办证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五)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证手续。

  (六)上述各类型读者未还清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单位、所在院系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述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其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

  除考试高峰期以外,其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总馆咨询台或各分馆咨询台登记后,进馆就室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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