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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专图书馆借阅证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河漯医专图书馆借阅证管理规定

  1.学校教职工凭人事处进人证明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

  2.新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办证时需交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由校教务处提供的学籍名单一份。

  3.读者丢失借阅证,应及时到办证处挂失。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挂失一周后,还清所借图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后,重新补办借阅证。

  4.读者中途需办理新借阅证的须持班主任或辅导员证明和学籍处证明到图书馆办公室进行办理。

  5.借阅证如有转借或重复办理,将予扣留,违规一次停止借阅30天,第二次停止借阅90天。

  6.教职工调离、半年以上出国进修之前,须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离校单,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遗失图书应办理赔偿,注销借阅证后,由图书馆办公室在离校清单上盖章。

  7.学生毕业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图书馆办公室查明读者已还清所有图书后在离校单上盖章。

  8.学生中途退学、休学及个人原因离校的,须先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退证手续并由馆长签字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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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专电子大屏幕使用管理规定

  河漯医专电子大屏幕使用管理规定

  各系部、处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宣传管理工作,特制定《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大屏幕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大屏幕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学校电子大屏幕是实时发布信息、展示学校形象、进行宣传教育最直接、最便捷的窗口。为有效发挥电子大屏幕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率,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电子大屏幕由党委组宣部负责管理。

  二、电子大屏幕的显示内容,需经各部门提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统一制作成标准格式,提交党委组宣部核实发布。一般情况,提前两天拟定显示内容、明确显示方式及时间,特殊情况即时审批,及时发布。

  三、工作人员严禁播放未经批准的内容。

  四、严禁非管理人员对电子大屏幕设备进行操作控制。

  五、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大屏幕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屏体清洁,并使微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遇故障,及时维修。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宣部

篇3:关于复制涉密载体保密规定

  乡新市关于复制涉密载体保密规定

  1. 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得删除密级标志。

  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印机关、单位的戳记、编制序号。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 复制工作只能在本机关、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交由定点单位复制。

  5. 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篇4: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乡新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为严明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和《乡新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出”是指离开乡新市。

  第二条 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在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和报告程序。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期、寒暑假外出可不报告,但要安排好分管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 中层干部凡外出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均须执行报告制度。各院(系、部)正职外出,须报请联系本院(系、部)校领导批准;各职能部门正职外出,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中层副职干部外出须经本部门正职批准。

  第五条 所有中层正职外出,除履行请假手续外,须报知两办。党群系统报知党办,行政系统报知校办。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外出,应告知本人有效手机号码,确保通讯畅通。返校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告知两办。

  第七条 两办要做好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外出报备工作,互通干部外出信息。

  第八条 两办不定期对各单位中层正职外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底对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的中层正职在全校通报。

  第九条 校级领导外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告;副校级领导外出,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外出,还须校长批准,并分别通知两办。

  第十条 校领导因外出未能参加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包括临时召开的),又未履行报告制度的,应在下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主管校领导如因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而不能到达现场的,须在党委会上作检讨。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如因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而不能到达现场的,须向主管校领导做检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因上述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如有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学院机要文件管理规定

  乡新学院机要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要文件的阅读和管理,保证机要文件高效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党委系统关于文件收发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是学校机要文件的管理机构,机要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机要文件的收取、编号、登记、分类、传阅、归档、清退、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件登记

  第三条 在机要文件的签收中,机要管理人员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办公室主任汇报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条 机要管理人员对来文要进行在册登记和电子登记,要将来文的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份数、收文日期等登记准确清楚。

  第五条 机要管理人员在填写打印机要文件处理签后,送至党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办理意见,按照党委办公室主任意见呈主管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六条 凡领导干部开会带回的机要文件、密级资料,须交机要室编号、登记。

  第三章 文件阅读

  第七条 严格按照机要文件的发布层次、主管领导批示以及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机要文件,不得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八条 发至市地级的机要文件,阅看范围包括:学校党委成员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确定的阅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机要文件应由机要管理人员直接送到领导办公室,密件不得在办公室过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机要室内阅读。

  第九条 发至县团(处)级的机要文件,副处级(含)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可以阅读。机要文件传达可通过组织传达或在机要室内阅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机要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

  第十一条 机要管理人员根据主管领导批示,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公文传阅中,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十二条 阅文人员在阅读机要文件时,不得横传或抽取,不得在文件上划线、作标记,不得复制或摘抄机要内容。

  第十三条 阅文人员在阅读机要文件后,一律在阅文处理签上签署姓名和阅文时间。需要有关领导签署意见或需转有关单位阅办的应明确写在阅文签上。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十四条 机要室配备专门的机要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机要文件的借阅要严格履行手续,由机要管理人员做好登记、交接和签收工作。

  第十五条 凡党中央、国务院密级文件、密码电报,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机密以上文件一律不准复印。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经请示发文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统一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复印份数,复印的文件由机要室负责编号、分发,限期收回。

  第十六条 机要文件不得随便带出机要室。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的,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在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文件时间不得超过一天,使用中借阅人要切实负起妥善保管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借、上网转载,或者通过复制、扫描、拍录等扩大机要文件知悉范围,不得在家里或宿舍等公共场所存放,不得对机要文件进行涂画、折损等,借阅人在阅后要如期、完好地退还至机要室。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的清退销毁工作由机要管理人员负责,按上级有关要求,逐年进行清退和销毁。清退销毁的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机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及中央办公厅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国家保密部门印发的密级内参、杂志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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