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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办公室办文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乡新学院党委办公室办文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按规定切实做好党委的各项办文工作。

  二、凡以学校党委名义拟发或拟报的文稿,首页一律用《*乡新学院委员会》发文稿纸。拟稿人、拟稿日期、文题、主题词及主送、抄报、抄送和份数要填写清楚。

  三、拟稿应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拟稿交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文件内容要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实际,观点明确,行文、书写要按照公文格式,条理清楚,通顺简洁,标点准确,字迹端正。

  五、凡拟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人签字后应送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核稿,需会签的要送有关领导或部门会签,再送党委领导审核、签发。

  六、凡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办机要秘书统一编号、登记,安排打印,一般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文件印好后,交党办机要秘书盖印发送,并将正式文件两份连同原稿、附件一起交党办机要秘书归档。

  七、凡以党办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办秘书负责起草,党办负责人核稿签字后,由党办秘书编号、登记,安排打印、校对,文件印好后,负责盖章发送和归档。

  八、各党支部和各部处给校党委的请示、报告,要先送党委办公室登记,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转呈党委领导阅示。

  九、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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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党委办公室机要室管理规定

  乡新学院党委办公室机要室管理规定

  一、对上级党政文件应实行统一登记、分发、传阅、回收等管理。

  二、文件分类保管,定期清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三、秘密级文件的传阅严格按照规定的传阅范围进行,并及时收回;不允许无关人员接触秘密文件。

  四、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原则上只能在机要室内阅看,不允许摘抄文件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复印、复制秘密级文件,需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才可进行。机密、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复制。

  六、各单位或个人需借阅文件及内部资料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托人归还,凡规定不得借出的文件一律在机要室内阅读。

  七、机要人员及借阅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失、泄密事件发生。

  八、每年定期向各单位回收过期文件及保密资料,并送保密定点单位集中销毁。

篇3:医科大学图书馆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津天医科大学图书馆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一、关于借书过期处罚的规定

  ⒈ 借出的图书和其他文献,逾期不还,按0.1元/天进行罚款。

  ⒉ 如寒暑假内到期的图书,开学后第一周内还书,不予罚款;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几个国家法定节假日,返校后三天内还书,不予罚款;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书者自到期日起罚款。由于学校安排需离校较长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请于离校前到馆将所借图书还清(否则易产生过期罚金),并申请借阅证挂失,返校后如仍然需要进馆借书,可到图书馆申请解挂。

  ⒊ 丢失图书须在借阅期内向图书馆说明,并于指定期限(通常为一周)内予以赔偿,过期按规定罚款。

  二、关于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馆藏文献是学院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本院并受相关法律保护。馆藏文献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等赔偿办法修订如下:

  一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⒈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否则照章赔偿。普通书刊,不可清除的污迹,少于5页的(包括5页)每页罚款0.50元,超过5页的,以同版本新书相抵,如不能购得,按丢书处理。

  ⒉ 可清除的污迹,每页罚款0.10元,并负责将污迹清除;其它书刊(贵重书、工具书、外文影印书、外文原版书)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普通书刊罚款额10倍。污损严重者参照“遗失图书”予以处罚。

  ⒊ 裁割、损坏书刊,按照本节第二款 第1条之规定予以赔偿。

  ⒋ 损坏书的加工项(条码、书标、不外借标识、色标等)罚款1元;损坏封面封底罚款1元。

  二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

  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赔偿制度具体如下:

  1.普通书刊:

  20**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0**-20**年(含)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20**-2000年(含)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8倍赔偿;

  1999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2.丢失馆藏孤本书、贵重书(复本量小于3本,价格大于200元)、外文影印书、

  外文原版书罚款为原书价格的5倍。

  3.丢失成套书刊,影响全套使用者,按整套价格赔偿。

  4.精装书刊以平装书刊赔偿时,赔偿精、平装的差价。

  5.凡遗失书,查不到原价或市面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适当估价赔偿(所加倍数参照本规定第1项办理)。

  6.遗失书刊赔偿后,在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将原书交还本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但要收取过期罚款。

  7.如有读者带未办理手续的文献离开图书馆,发现后处以书价10倍罚款,停借两个月。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篇4: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明昆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学校公务接待对象为到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的要求,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校层面的接待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审核,党群部门归口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到来访信函后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党、校办负责人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附件1),根据审批意见与来访单位沟通并制定接待方案后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八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和餐厅。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接待所产生的报销票据必须附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坚持集中乘车原则,由接待单位(部门)与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联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校办协调有关校领导参加。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活动,由党、校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需事前报校领导批准,标准依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变相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纪念品等。

  第四章 接待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控制在单位(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得报销,日常管理中接待费用与其他经费分开记账。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校内接待以转账方式支付,校外接待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接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意见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发票、刷卡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计财处每年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一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学校监审处和纪委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事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5: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制作、存储、传递、使用和保管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和场所。如:机要室、试卷保密室、档案馆、印刷厂、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中心、教务处、研究生处、外事处等。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规定报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认或备案。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查处泄密事件。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与所属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三)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对所属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所属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校保密委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校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的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或工作部门,应向原单位作出保密承诺。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校保密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失泄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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