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明昆医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明昆医学院明昆医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与广大教医护职工和学生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医护职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权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教医护职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及时处理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配合上级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其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部门;

  (三)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 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其他。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信访的提出、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工作机构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信访接待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部门提出。

  重大、紧急又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受理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的,学校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工作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信访人应在信访机构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信访人不愿签署意见或因为其他情况不能签署意见的,信访机构要备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信访机构应将《信访案件登记表》、《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书、信访办理情况综合报告及其他材料登记存档。对于上级转送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机构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有权机构请求复查、复核。

  第三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学校工作或促进学校发展以及保护学校利益有贡献的,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部门安全稳定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校内处分。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校内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及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医院实习生宿舍管理规定

  医院实习生宿舍管理规定

  1、每个宿舍设一名社长,负责宿舍的管理工作。

  2、宿舍卫生由社长安排值日,值日人员必须完成宿舍及厕所的清扫垃圾处理实习人员要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和安静,物品摆放有序,

  3、宿舍内禁止私自接电源;保护好公用设施。宿舍内禁止用明火电器及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

  4、来访人员必须在21:00之前离开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实习生不得随意外出留宿,(有事需找组长请假,告知去向)。

  5、宿舍内禁止吸烟、赌博、酗酒,不娱乐、喧哗,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6、学生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团结,遵守公德,不随地吐痰。

  7、注意安全,保管好现金,贵重物品不放置宿舍;进出宿舍要随手关门,如不按要求锁门,发生财物丢失及其他意外事故由本人负责。

  8、严禁实习生之间或与其他人员发生吵架、打架。有问题及时汇报。

  9、按时缴纳水电费,凡学校安排在嵩明县医院实习并安排宿舍的学生一律均摊水电费。如因故需回家住宿的同学,需先上交书面申请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同意并承诺上下班一切安全责任自负,同时履行承诺不在宿舍内食宿。

  10、以上规定请大家务必遵照执行,违反以上任一条款者,学校和医院将按照实习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停止实习。

  昆明医药职业技术学校

  20**年3月12日

篇3:商场管理规定

  商场管理规定

一、营业现场管理要求

  A、营业环境

  1、衣冠不整者、吸烟者、携带宠物者、小商小贩、乞丐等闲杂人员,商场保安要谢绝进入商场营业间。

  2、内部员工不准在营业时间内穿工作服在营业现场勾肩搭背、大声谈笑、哄闹穿行。

  3、严禁商场内部员工在营业时间、营业现场因任何原因产生纠纷、吵闹,造成聚众围观。

  4、播音室必须按商场统一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安排节目内容进行广播。

  5、广播以柔和、优雅的轻音乐为主,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不得播放节奏性强的摇滚乐,以防影响顾客购物情绪。

  6、视听陈列商品非顾客购买调试需要,严禁大音量播放,不得影响广播营造的商场总体音响氛围。

  B、广告宣传

  1、商场各大门口宣传、广告条幅,必须经商场登记,报请商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张挂。

  2、严禁在营业现场悬挂任何大幅宣传条幅或横幅,以保证营业现场整体视觉效果。

  3、业务促销广告招贴必须由商场统一安排制作,并按统一规定吊挂。

  4、各柜台使用的商品信息必须使用商场统一设计制作的信息纸,并按规定位置进行吊挂。

  5、商品信息内容必须由专人规范书写,统一字体。

  6、严禁各柜如出现个性商品宣传招贴或宣传撑牌。

  7、各柜台、厂家商品广告宣传印制品必须经商场管理部按《广告法》审查批准,按指定位置放置。

  8、严禁各商区、各柜台擅自在营业现场自行发放任何商品宣传广告印制品。

  C、通道设置

  1、营业现场主通道设置距离原则上2.5米--3米,两边副通道1.8米。

  2、严禁各部门因任何理由占用营业现场通道。

  D、柜台设置

  1、各区柜台布局不得随意变动。确因业务需要,可在规定的经营场地内提出调整方案,报商场管理部和经理审批后实施。

  2、不得在营业规定范围以外擅自增设摊点及花车。

  3、各区开架柜台能透视的货架高度设置不得高于1.6米,保证流动性、开放性。

  4、货物摆放要严格控制数量及位置,不准越位、越线,影响柜台的通透性。

  E、场容卫生

  1、商场定期对营业楼外墙和门窗、玻璃幕墙等进行清洗,对地面进行打蜡抛光,对营业设施和设备定期打扫卫生,做到制度化、常效化。

  2、各区应坚持每日一小时和每周三一大扫制度,商场在每周四进行集中性专项陈列卫生检查。

  3、营业员应做到随时有脏随时扫,柜台、货架等营业设施每天营业前要擦、抹一遍,营业中随脏随抹,保持清洁、无灰尘。

  4、柜台内的垃圾和废物要在保洁员到柜台收取才可送出柜台或打烊第二遍铃响后清扫出柜,营业中柜台有营业垃圾而保洁员来不及收取的,柜台营业员要生动送至保洁组,柜台前严禁堆放营业垃圾、废弃包装物。

  5、营业员不得向柜台外抛扔纸、包扎绳、包装箱、废弃物,不得向地面泼污水。

  6、保洁员负责所属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必须着商场规定岗位工作服、佩戴规范保洁工号进行保洁工作,确保保洁区域的地面、墙面、顶面、柱面、镜面、电梯、楼道无杂物、无垃圾、无积垢、无广告张贴、无卫生死角。

  7、保洁员不准在营业现场摊位就座或两人以上聚集聊天、讲话

  8、营业现场明显处不得放置保洁用具及垃圾袋,垃圾桶必须保持封闭式,严禁营业时间内在营业现场进行垃圾、包装物、废弃柜台、货架的集中分类、清运。

  9、坚持保洁卫生联保联包双举报制,营业员和保洁员相互监督,举报违反场容场貌管理和规定的行为。

  10、营业现场内,凡顾客视线能涉及到的范围,均不得堆放成箱、成件货物及废弃的货架、柜台等物品。

  11、营业现场(包括办公室、后场、通道、大门口、仓库)不得推、骑、停放自行车,不得在下班前后把自行车停放在营业现场。

  12、厂方散装送货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印有“ 送货包装”字样的包装袋,并从专用通道运行,禁止裸装零散肩挑。

  13、在营业时间内,非商场全局统一安排并事先报请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功能区、柜台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柜台调整、货架搬动、机械设备的停运保养或危及顾客安全的作业(急修除外)。

  14、商场内部员工营业时间必须从员工专用通道通行,不得与顾客挤占楼梯。

  15、商场统一布局、置放的公共设施、道具、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移动、挪动。

  16、非经商场统一布置、审批同意,任何部门、柜台人员不准在营业间墙壁、柱子上敲、钉、张贴,损坏墙面、柱体,影响现场整体环境效果。

  17、各区和个人不得更改、移动营业现场公共图形标识及导购系统装置。

  18、营业间区域通道、分界线、公共场地的地面拼花图案不得覆盖任何物品。

  F、商品陈列

  1、商品陈列由各区自行管理,业务部、商管部进行指导.

  2、商品陈列应根据季节和市场变化及时变换陈列形式,达到特色展示性、艺术美观性、消费引导性和标签规范性的要求。

篇4: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必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长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点;中班——15:00~23:00点;大夜班 ——23:00~次日7:00点。

  第四条: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鄞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鄞奖金及填报员工核表。

  第七条:营业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

  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鄞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鄞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鄞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鄞者,获得全鄞奖金100元。

篇5: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必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长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早班——6:30~19:00点;晚班——7:30~21:00点;

  第四条: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点名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鄞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营运部,营运部据此核发全鄞奖金及填报员工核表。

  第七条:营业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鄞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1次者扣发全鄞奖50%,达3次者扣发100%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营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鄞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鄞者,获得全鄞奖金100元。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