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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7

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

  1.2.1.适用于该办法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2.1.1.总监及部门主管以上岗位。

  1.2.1.2.自购私人车辆自驾。

  1.2.1.3.公司配备车辆自驾。

  1.3.权责范围

  1.3.1.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草拟。

  1.3.2. 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定义

  2.1.定额型补贴:符合享受的基本条件,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并通过审批后,按月享受的固定金额补贴。

  2.2非固定型补贴:因业务需要,外出公干使用私人所属车辆时,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说明外出原因、地点、时间等资料;每次出车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事务结束后,交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报销领取。领取定额型补贴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非固定型补贴。

  3.0内容

  3.1补贴标准

  3.1.1定额性补贴

  3.1.1.1补贴内容补贴内容主要包括自驾车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

  3.1.1.2享受该补贴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报销市内公共交费用,但不方便自驾车进行公干时经董事长审核后可以报销交通费,但报销时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事由。

  3.1.1.3公司配车补贴标准:

  3.1.1.4自购车补贴标准:

  3.1.1.5由于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3.1.2非固定型补贴

  3.1.2.1补贴内容只包括自驾车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

  3.1.2.2路桥费和停车费实报实销,油费根据实际行驶里程数进行报销,补贴不论车型,标准8升/百公里,93#油的当前价格计算。

  3.1.2.3享受该补贴的人员,享受补贴期间的本市区内交通费不予以报销

  3.2补贴形式

  3.2.1定额型补贴实行按月补贴形式。每月补贴在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每月凭费用发票报销,单独记账,超过补贴定额后不再报销,总报销费未超过定额的年底一次性补齐,逾期不予以报销。享受定额型补贴的人员,每次加油时,须在加油发票背面注明当前车辆里程数及加油时间(年/月/日/时),路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背面须注明事由,否则不予以报销。因工作需要出差长途等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3.2.2非固定型补贴在事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享受补贴者凭专用加油发票及相关路桥费、停车费等票据报销,报销时报销单后需附填写完整的《车辆使用记录表》,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方可报销,补贴期以外的票据不予以报销。

  3.3约束条款

  3.3.1严厉禁止拿他人的油费、路桥费或停车费发票报销,一经发现,公司将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予以1000元罚款。

  3.3.2公司配置车辆的在使用过程中,违章罚款由使用者承担。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50%;

  3.3.3所有享受公司补贴的人员,不得派用公司车辆(出差接送除外)。

  4.附则

  4.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4.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4.3本规定自20**年0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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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下同)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盟市级及旗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保险标的范围。

  一、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麦;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灾害以外,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六条保障水平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各盟市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下同)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以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费补贴标准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保费。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保费;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二)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20%保费。

  三、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55%;奶牛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5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除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场或农户承担。

  四、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政府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不得代缴。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难度大,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盟市及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执行。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三条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盟市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各盟市财政部门,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根据本地区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下年度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盟市、旗县财政、本农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中旬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厅审核后,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属于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弥补财政部应承担部分;属于盟市级及旗县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由盟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有关旗县收取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自治区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具体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库[20**]89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号)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全部落实,并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不得拖欠。财政部及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承保进度及时向盟市、旗险县财政及相关经办机构拨付。拨付补贴资金结余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承担的保费,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支付,不得拖欠。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签单和保费支付情况,及时将财政部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包括转移支付部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如有结余,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盟市财政部门和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级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库[20**]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自治区统一选择,通过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主要根据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

  第二十八条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各盟市、旗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对于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农业、气象、金融办、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间的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各盟市、旗县要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业生产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农业保险推动措施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科学确定保险责任和补贴比例,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盟市政府要将上述事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盟市财政部门和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每季度上报养殖业的报告,每半年上报种植业的报告,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盟市财政部门和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就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开展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调整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对于补贴险种经办机构以及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42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757号)同时废止。

篇3:国家燃油补贴管理办法

篇一:油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表一、二、三),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

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车辆补贴管理办法_讨论稿

车辆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效率,逐步丰富和完善公司福利政策,增强公司凝聚力,对公司办公室车辆及内部员工自购机动车辆,用于办公用途的车辆安全、日常调度、费用归属进行明确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 2 适用于本制度的员工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本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中层(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2)、车辆规费及保险手续完备并主要为公司上下班及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每周达3次以上);

(3)、特殊岗位且必须用车办理公务的; (4)、在行政综合办公室登记,并与公司签订《自购车辆补贴协议》。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现有车辆的处置:

1、车辆行驶里程在两万公里以内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车辆,公司员工可按原车价60%的比例获得该车辆的产权;

2、车辆行驶里程在两万公里以上10万公里以内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的车辆,公司员工可按原车价40%的比例获得该车辆的产权;

3、不执行以上两条规定的中层(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仍可驾驶现有车辆,当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公司自行处置;

第四条:公司内部员工自购机动车辆,用于办公用途的费用归属。

3、职责

3.1 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车辆补贴福利制度流程等的制定、更新及管理,确保本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相关资格适用性的核实、协议签订。

3.2 财务部负责相关资格适用性的审核,各类补贴的发放、报销,并对补贴费用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

4、工作程序

4.1 申请及审批

4.1.1符合四项基本条件的助理/主管级以上(含助理/主管级)员工,本人填写《自购机动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私车公用月度补贴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所属副总初步审核,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复核通过后,呈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4.1.2 行政人力资源部按核准后的审批表,与申请人签订《自购车辆补贴协议》后,申请人持《自购机动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私车公用月度补贴申请审批表》、《自购车辆补贴协议》向财务部办理购车补贴款及列帐手续,根据员工职级按补贴定额享受一次性购车A类补贴及月度用车B类补贴。所购车辆所有权归个人。购车后一个月内购车人需将购车合同、车辆规费、保险缴纳材料交行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备案。

4.1.3 对符合基本条件(已有自购车辆)但未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月度用车B类补贴。(申请流程同4.1.1、4.1.2)

4.1.4 购车补贴在补贴合同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期间若发生申请人换购车辆情况,可以

享受职务对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与原享受的补贴差。

4.1.5 月度用车B类补贴已含驾驶员开车补贴、车辆需缴纳的路桥通行年费、日常路桥费、保险费、车辆运行的汽油费、一切维修保养的费用。

4.1.6 标准如下表:

全,在因公长途出差情况下,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当事人承担70%,公司承担30%。衡阳市区内行车违规,一律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违规责任。

4.2.2 长途因公用车时,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在《行车日志》上如实填写出车里程数,并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两日内及时补填《派车单》。

4.2.3 长途因公用车出差费用的报销:行政人员按出差2地间实际距离上网核查,如新浪地图、百度地图等,与《行车日志》进行比对,差异超过10%,不予报销。

4.2.4 以上车辆补贴均计入各部门的费用中,享受该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出差地交通费用报销及相关交通补贴。

4.2.5 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及车辆保险,车辆一切规费及相关保险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每年需将相关证明材料由行政人力资源部核查备案。

第二条 4.2.6 享受补贴的车辆一般由本人驾驶,不设专职司机,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外出办理公务,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公车。因公长途外出确有需要,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三条公司车辆补贴管理执行“限额控制,费用节约,按标准补贴”的

原则。

第四条车辆补贴标准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集团规定,配置一定标准的公务车,集团车辆改制之前,车辆费用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实报实销,集团车辆改制后,执行集团车改规定。

2、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集团车辆改制之前,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集团车辆改制后,执行集团车改规定。

3、公司经营管理部、动迁安置部正职(含副职)补贴标准1400元/月,高职务人员兼任底职务岗位的,执行高职务的补贴标准;

4、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公司其他部门正职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

高职务人员兼任底职务岗位的,执行高职务的补贴标准;

5、公司其他部门副职、分公司部门正职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

6、除公司统一配置的公务车外,其他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需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本人或配偶所有),无车人员或不能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的人员,按上述补贴标准的40%予以补贴。

第五条 车辆的管理

1、享受车辆补贴的非公务车辆,必须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车辆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产权非本人的,需提供产权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或者产权人委托本人长期使用的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车辆使用委托书)、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交强险发票复印件(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2、不能完整提供车辆备案资料的,视同无车,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3、凡在公司备案享受全额车辆补贴的人员,必须保障本部门及本人日常工作用车,公司办公室不再给该部门派发车辆,如一年内发生3次因无车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从第三次发生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4、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购置自有车辆,目前无车人员购买车辆后,且及时到公司办公室的,从备案的当月起,享受相应标准的全额车辆补贴。

5、无车人员和部门的工作用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派车,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调用公司备案的车辆。

6、公司有重大集体活动时,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所有备案的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六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

1、公司统一配备的公务车由所在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费用在严格管

理的前提下据实按票报销。

2、非公司统一配备的其它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级别实行补贴,不再全额报销包括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3、公司安排长途出车的,由公司承担燃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4、所有车辆的违章罚款,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七条 报销管理

1、符合补贴条件的所有人员均实行据票报销制,不得发放现金。

2、月补贴报销票据包括由车辆所产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等费用的所有票据以及出租车票等,根据财务规定,报销票据的日期要求在报销当月之前两个月的期限内,为有效票据,超期作废。

3、补贴报销按部门及个人实行“总额控制,每月一结”,票据总额超过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限额报销,票据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票据金额报销。

4、享受车辆补贴人员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5、报销时间:每月20日-25日,按时报销,过期不补,超过规定报销时间的,视同本人放弃当月车辆补贴,公司不再予以报销。

6、报销的审批流程:享受车辆补贴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报销。

第八条 附则

1、

2、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公司颁布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以及相关单项申请和报告同时废止。

篇三: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的合理用车,降低电研院运营成本,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编制内全体员工,电研院持股公司按实际需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交通补贴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通补贴是将职员私有车辆用于其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 交通补贴适用于在东莞、深圳、广州、惠州四城市的私车公用,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在指定四城市区域内的公务活动电研院不再无偿派用公车,同时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用(含燃油费、路桥费)。

第六条 交通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如下:

1、院领导补贴标准:

(1)院长参照正处级标准,3800元/月;

(2)副院长参照副处级标准,3600元/月;

(3)院长助理参照正科级标准,2700元/月。

2、部门领导补贴标准:

(1)部长参照副科级标准,2200元/月;

(2)副部长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3)事业部总经理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4)部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参照科员标准,1600元/

月。

3、各部门其他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能的不同,按

日常工作的需要进行补贴(详见附件)。

第七条 超出上述四市范围的公务活动用车需求,可事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私车的,路桥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燃油费则按实际发生里程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综合考虑里程数、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和折旧费等,核定按照1.4元/公里。

广东省内各城市里程数(往返)标准如下:

注:广东省外的里程数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上述补贴费用与部门的年度交通预算挂钩,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三章 公车使用费用管理细则

第九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员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公车费用标准如下:

1、 别克车:由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 用的,按照每公里1.8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2、 奥德赛车:由科技创新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 使用的,按照每公里1.6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3、 骊威车:由院务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用的, 按照每公里1.4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条 公车的维修保养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院务部财务室应设立各公车的维修保养经费,经费来源于使用个人,主要用于公车的日常维护

(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保养费),电研院将不再支付上述费用,只承担公车年检、车船税、路桥统缴等国家法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需使用公车的,到车辆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按实际发生里程数每月核算,从交通补贴中扣除,扣除后的费用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第十二条 接待工作发生时,公车由院务部统一调度,各公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工作,费用按上述标准从接待费中进行报账,报账后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4: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一、职工收入构成

  聘任在岗的职工全年收入由12个月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10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寒暑假2个月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补贴、福利几部分构成,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特殊津贴(另行制订)。

  二、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

  1、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每月发放80%,年度考核合格再兑现全部岗位津贴,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岗位津贴。

  2、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超过6课时,课酬由系部划拨经费中支付。

  3、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随每月的出勤考核,由相应处室或部门核定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造册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4、在岗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比照同级人员岗位津贴下移一个档次套算。

  5、具体标准如下:

  xt职学院行管、工勤岗位津贴标准表(元)

  类别 级别 岗位(职务) 月津贴标准(元) 类

  别 级别 岗位(职务) 月津贴

  标准(元)

  管理岗位 1 正院级领导 2500 工勤岗位 1 高级技师 1024

  2 副院级领导 2000 2 技 师 820

  3 处长(调研员) 1600 3 高级技工 740

  4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1280 4 中级技工 660

  5 科长(主任科员) 1024 5 初级技工 600

  6 办事员 副高(副主任科员) 820 6 普通工 540

  中 级 750 7 见 习 480

  初级(五级职员) 680

  见习期 610

  三、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

  1、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采取按编制数核算的方式划拨到各系部(二校区中专班按专业进入所属教学系部划拨核算,成教课时津贴和培训经费单列),由教学系部内部进行第二次分配,系部科研、课程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专业实务、第二课堂、常规的教辅工作等非课堂教学任务所需支付的酬金,从划拨包干经费中列支。

  2、教学系部内部分配方案由系部自定,交人事处备案。系部的内部分配方案所定的课时酬金标准必须体现职称的差别和教学质量的等第,必须规定专任教师周课时量不得超过20课时,如确因教学需要超过了20课时,20课时以上的按超课时酬金的一半计算,教学系部负责人周课时量不得超过10课时。

  3、各系部必须配合好二校区的教学工作,在二校区任课的专任教师必须服从二校区的管理,二校区有权对任课的专任教师进行考核,各系部凭考核结果发放课时津贴。

  4、学院按学期下拨80%的课时津贴,年终依据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兑现全部课时津贴,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发课时津贴。

  5、专任教师的每个编制课时津贴比行管人员的人均岗位津贴原则上高10%,其标准由人事处每学年根据学院财力具体测算决定。

  6、具体核算划拨办法:

  (1)、教务处按学年度教学计划核算各教学系部的课时总量,人事处依据各系部的课时总量核定系部应有的编制数。

  计算公式:系、部应有编制数=课时总量/(14×36)

  (2)、缺编数所需经费按如下标准划拨:缺编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1.1)

  (3)、学年划拨经费计算公式:划拨经费额=实有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缺编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1.1)

  (4)、教学系部负责人的岗位补助额单列,补助标准为主任700元/月,副主任500元/月,教研室主任工作折算成课时,按100课时/年计入教学系部课时总量。

  四、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金

  聘任在岗的职工福利即节假日慰问金、防寒防暑费、女职工卫生费等维持现状。社会保障金即住房公积金、医保统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实施

  本办法自20**年1月起试运作一年。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5: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领取办法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领取办法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每年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当年可领取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人员名单,并测算每人实发金额,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交财务处安排发放,并通知到人(离退休人员转请离退休处通知)。

  二、在职教职工领取购房(工龄)补贴时,凭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处103室柜台办理领取手续完毕后,财务人员开具现金支票,领取人可到工商银行汉中门分行领取现金或转存。

  三、退休教职工退休后仍住本市的,根据离退休处具体通知,凭本人身份证到汉中门校区离退休处办理领取手续后,财务人员开具现金支票,领取人到工商银行汉中门分行领取现金或转存。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校领取者,可与离退休处联系,财务处安排人员上门服务。

  四、退休后定居外埠的,财务处将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汇入其工资开户行,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为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离退休处负责通知领取人注意查收。

  五、上述人员的购房(工龄)补贴一般不得委托代领。

  六、已去世职工的原配偶仍然健在的,由其原配偶凭身份证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若配偶也已经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必须到市级以上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正,财务处根据公证书确认的继承权人发放购房(工龄)补贴。未取得市级以上公正者,财务部门无权发放。

  七、本办法自20**年起执行,由财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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