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0年2月18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及规定及应对措施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应对措施
近几年,FAO和各国政府都提高了食品中药物残留的限制标准。日本是我国最大的水产品输出国,从20**年5月29日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中对涉及水产品的134种化学药物残留量限定,其中不得检出的有33种。美国FDA对水产品进口要检查221}中化学药物的残留,严禁使用的药品有10种。欧盟、加拿大、韩国等国家近几年也相应地提高了水产品药物残留的限制。
作为影响国际水产品贸易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门槛,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备受重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制定了水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本文整理了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对于指导我国水产品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
我国规定了20种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表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年12月)。
二、我国与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标准比对分析
1.我国与CAC标准比对分析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AC。CAC规定了4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除丙硫苯咪唑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外,其余三种我国均制定了限量标准,其中溴氰菊酯和磺胺类等农药的限量值与CAC标准一致,土霉素限量值低于CAC标准,另有16种药物是CAC标准所未规定的而我国规定的。与CAC标准比对分析,我国现有的水产品限量标准较CAC标准更加全面。
2.我国与欧盟标准比对分析
欧盟规定了31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品种明显多于CAC标准。由于我国在制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大多参考欧盟标准制定,因此与欧盟标准相比较,大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一致。但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和使用药物品种的差异,个别品种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溴氰菊酯的标准值低于欧盟标准,土霉素的限量值高于欧盟标准,另有11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与欧盟标准比对分析,我国在借鉴欧盟标准的同时,也考虑到国内的实际使用和残留情况,在总体上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对个别水产药物品种,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残留限量的制定。
表1我国水产品药物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微克/千克 药物名称 品种
部位限量标准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所有食品动物肌肉、脂肪、肝、肾
50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所有食品动物肌肉、脂肪、肝、肾
50 苄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脂肪、肝
50 氯丹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脂肪、肝
300 邻氯青霉素(氯唑西林) 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
300 达氟沙星(丹奴氟沙星) 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
100 溴氰菊酯 带鳍鱼类 肌肉+皮
30 肌肉
300 二氟沙星 脂肪
100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肌肉、脂肪
200 红霉素 肌肉、脂肪
200 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 肌肉+皮
1000 氟甲喹 鲑科鱼 肌肉+皮
500 氟胺氰菊酯
10 苯唑青霉素(苯唑西林) 肌肉、脂肪、肝
300 恶喹酸(奥索利酸、喹菌酮) 其他鱼 肌肉+皮
300 土霉素鱼、有壳类 肌肉
200 磺胺类(总量) 所有食品动物肌肉、脂肪、肝、肾
100 沙拉沙星 鲑科鱼 肌肉+皮
30 甲砜霉素 养殖鱼 肌肉+皮
50 甲氧苄氨嘧啶 鱼 肌肉+皮
50
3.我国与美国标准比对分析
美国规定了22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相比,氟苯尼考和阿莫西林的限量值明显低于我国标准,红霉素、土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品种的限量值与我国标准一致,另有10余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定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美国是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大国,与美国标准比对分析,我国在氟苯尼考的残留限量制定标准上较美国低了10倍,由此引发了20**年输美水产品受阻事件。除氟苯尼考外,其余10种美国已经制定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尚未制定的药物品种尤其值得我国关注。
4.我国与日本标准比对分析
日本“肯定列表”系统内涵是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统一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日本规定了百余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世界上规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品种最多的国家,药物品种涉及激素类、抗生素、微生物等多项内容,药物多细化到具体养殖品种,且随着时间不断更新,更新频率较高。与我国相比,日本制定限量的药物品种远远高于我国已经制定的品种。其中氯丹、氯氰菊酯、氟苯尼考的限量值明显低于我国标准,另有80余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定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日本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第一大国,自20**年日本“肯定列表”实施以来,我国对日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与日本标准比对分析,我国不仅在药物品种上远低予日本,在每种药物的使用晶种和部位上也不如日本规定的详细和具体,暴露出我国基础研究的不足。通过比较,可以为我国今后在镑9修订标准时提供采标依据。
三、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应对措施
1.强化源头管理,科学用药
近20年,伴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水产病害也越来越严重,整个水产养殖业用药量越来越大,过度辟j药和滥用药引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年来更是频发,对水产晶出口和食品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只有从源头上狠抓水产养殖安全,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对各种投入品尤其是渔用药物的监管,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才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药物基础研究,开展风险评估研究,强化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水产用药残留限量的基础研究不仅关系到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从我国已经制定的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和限量值来看,与日本、美国和欧盟都存在一定差距,许多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均为直接借鉴欧盟标准,缺乏相应的毒理学数据和药效评价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养殖和用药国,许多药物品种国外没有现成的渔药理论基础和数据可供引进,因此,加大科技投入,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3.强化法制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水产养殖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快养殖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在推行养殖证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养殖环境、渔药、饲料、水产品安全养殖等配套法规,完善养殖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鼓励养殖场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水产法制管理阿全面深入方向发展。
20**.11.03
篇3:油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总公司审计部指导。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受公司的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四条
对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财务实行年度例行审计制度和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确定的各类专项审计。
各类专项审计由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确定实行,审计期限不作限制。公司对下属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每年度的例行审计。对一般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每年或每两年一次的例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加强对审计队伍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计划与预算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经济效益;
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
资产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对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入资金、财务收支、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利润分配等,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总经理(厂长)和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离任审计。
第十条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总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参加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第十四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六条
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和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要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公司审计部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逾越工作程序,但尚未造成损失的,由审计人员对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制定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前,事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同时,审计组要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审计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在审计开始时向审计组汇报本单位在被审计的会计报告期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指派审计联络员,负责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答复问题、配合调查,以及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区别不同的审计对象和重点,采用相适应的审计方法,编制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力求高效率、高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无异议,须在收到后三十日内向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答复,报告整改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一般应于下年度或下次审计时,复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篇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基层单位
安环部
办公室
识别、获取
安全法规及标准
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
健康法规及标准
途径:政府部门、公司文件、网上查询
分发、保管(记录)
更新
培训、沟通
执行、监督及考核
符合性评审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条款的规定,并收集、保存相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如:
a)各类作业许可证、执照(如排污许可证);
b)项目申报、评价、验收报告,“三同时”报告;
c)检验、监测记录(如工业卫生、噪音监测报告);
d)培训记录等,以展示本单位(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状况。
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4.7符合性评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日常收集获取的法规即时评审,并补充进年度评审报告中,由安环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法规符合性报告》。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状态,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篇5:物业保洁培训:吸水机使用规定
吸水机使用规定
(1).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有无裂痕。机内是否有异物残留。机器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大的噪音。
(2).操作时由内向外(由前往后)由上至下方法进行吸水,使积水能吸水桶内,大的垃圾不要吸入以免吸水器堵塞。
(3).当机器报警时,应准确判断吸水已满及时排放污水。
(4).操作时把水彻底吸干,高效率工作避免重复工作。
(5).使用机器时,电线、接线板不要拉得太长,以免发生意外。
(6).按规定正常操作机器以免机器撞在玻璃和墙壁上,操作时机器始终保持在使用人的后面便于工作。
(7).工作完成后,机器内外要擦拭干净,不留任何残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