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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基层单位

  安环部

  办公室

  识别、获取

  安全法规及标准

  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

  健康法规及标准

  途径:政府部门、公司文件、网上查询

  分发、保管(记录)

  更新

  培训、沟通

  执行、监督及考核

  符合性评审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条款的规定,并收集、保存相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如:

  a)各类作业许可证、执照(如排污许可证);

  b)项目申报、评价、验收报告,“三同时”报告;

  c)检验、监测记录(如工业卫生、噪音监测报告);

  d)培训记录等,以展示本单位(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状况。

  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4.7符合性评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日常收集获取的法规即时评审,并补充进年度评审报告中,由安环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法规符合性报告》。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状态,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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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科技公司法律文件审签规定

  电力科技公司法律文件审签规定

  为规范公司法律文件的审核与签署,控制风险,公司设立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审核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公司各类法律文件须先经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一、原则

  第一条 原则上,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均需经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条 法律事务人员在审核文件时应尤其注意对涉及到付款条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

  第三条 负责签署法律文件的具体承办人必须对法律文件所涉及内容条款的具体履行负责。

  二、流程

  第五条 承办部门将填写清楚的《法律文书内审会签单》及需审核的法律文件内容交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按内部法律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对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法律事务人员在确认承办的法律文件已修订后方可签字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七条 涉及需会签部门的,承办人员须将经与法律事务人员沟通确认后的法律文件送各会签部门会签意见。

  第八条 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篇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采购等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规定(2)

  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规定(二)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

  1、如公司发生特殊法律事务,则由该专人或该部门在发生该项法律事务时,立即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前,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签收或接收利害关联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闻媒体透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在该专人或该部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就该法律事务的专项意见后,相关人员将结合该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3、公司对特殊法律事务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以保证必要的谨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体讨论的范围得依据处理特殊法律事务的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决定。讨论时,相关负责人应全面客观地介绍特殊法律的情况或相关法律事务背景;

  4、公司在依据前款的规定研究、讨论并做出决定后,由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确定特聘法律顾问,并就该项事务与其签署特聘委托协议;

  5、在与特聘法律顾问签署委托协议后,公司指定负责处理前述事务的专人或部门应根据需要与特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联系,以及时关注事务的进展;

  6、公司对外与特聘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务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的文件、信函往来等,均应及时交与具体负责人审阅;特聘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均应交存公司相关负责人复印件以作备份或留存,同时,公司在以自身名义就该特殊法律事务接收或对外发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时,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顾问的同意或及时通知特聘法律顾问,并将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该特聘法律顾问;

  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

  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

篇5:X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3)

  某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各公司律师顾问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单位的服务功能,结合公司总部及其各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三、基本原则

  1.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协助相结合。

  2.律所整体实力、团队负责人双评估。

  3.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为主开展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沟通管理、及法律类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解聘、续聘

  1.选聘流程

  A、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下属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立项。

  B、立项完成后,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寻找符合公司需求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单位,对其发出邀请,并负责收集整理候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包括律所简介、律所所获荣誉、服务团队介绍、服务方案、服务报价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分析,并出具律师顾问单位评估意见。

  D、需求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评估意见及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聘用审批。

  E、需求单位根据聘用审批结果与拟聘用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选聘原则

  A、法律顾问单位原则在当地的实力排名在前五位。

  B、法律顾问单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资源,能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C、对候选单位的考察除对律所整体实力进行评估外,同时需对服务团队进行评估,必须律所整体实力与服务团队实力同时满足需要。

  D、对候选单位的考察以现场面试为原则,如确实不具备现场面试条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面试。

  E、同一地区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顾问服务费打包计算。

  3.解聘条件

  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A、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无须再行聘请法律顾问单位。

  B、已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需求。

  4.解聘的处理

  A、对拟解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解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解约审批。

  B、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正式向法律顾问单位正式发出解约通知。

  C、《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后及时与法律顾问单位办理服务费结算。

  D、如解聘现有法律顾问单位后仍需法律顾问服务的,须与解聘审批完成后立即进入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流程。

  5.续聘流程、原则

  A、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下属各公司在当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如拟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续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续聘审批,在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由律师顾问单位提供)

  ■年度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评价(由需求单位提供)

  ■历次《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

  ■历次《律师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

  ■续聘服务期服务团队构成、服务方案、服务费价格表

  B、需求单位的续聘审批完成后,于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聘签约工作。

  C、续聘原则:

  ■需求单位因运营需要仍需法律顾问服务

  ■原律师顾问单位经评估考核通过

  ■续聘期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不低于原服务期

  六、法律顾问单位的评估、考核

  1.评估、考核主体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工作,下属各项目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聘雇考核工作的落实及信息资料收集工作。

  2.评估、考核频率及流程

  A、律师顾问单位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每一个服务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总部提交《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及《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并于第四季度的第二个月对整个服务期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行政管理中法务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抽查评估,该抽查评估计入年度评估考核成绩。

  B、评估、考核流程

  ■法律顾问单位就考核期内的服务质量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并提交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提交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对于季度评估考核出具最终评估考核成绩,年度评估考核需提交总部分管副总裁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总部分管副总裁的评估考核结果向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反馈,并予以存档。

  3.评估、考核依据

  就法律顾问单位服务质量根据如下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并以各项得分综合作为该次评估考核成绩:

  ■服务态度及响应及时率

  ■非诉法律事务处理准确性及有效性

  ■诉讼类案件代理成功率

  ■外部关系沟通维护

  4.评估、考核后的处理

  A、评估考核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7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B、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季度考核为合格启动解聘程序。

  C、全年每季度考核全部为良好以上,可就该法律顾问单位予以续聘。

  七、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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